格奏、各省審解案件。
若供情錯雜。
拟斷懸殊。
實屬漫不經心。
以緻批駁覆審、苦累案犯、因而斃命者。
無論内結外結。
督撫于駁案審結時。
将承轉各官指參。
如有意存狥庇。
不行詳察者。
即将該督撫。
并承審各員。
一并交部議處。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侍郎張照、給假省親、奏請開缺展限。
得旨。
不必開缺。
汝酌量于八月間來京供職可也。
○以通政使司右通政羅鳳彩、為宗人府府丞。
○戊辰。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己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庚午。
谕曰。
雲南總督慶複。
已命往廣東署理兩廣總督事務。
伊在滇省奏明承辦之事。
如開金江河道、以利濟滇蜀兩省。
派撥兵丁、以防範安南邊境。
開墾<?石咢>嘉大路之荒地、以增農田。
開挖姚安沙地之鹵原、以增鹽觔。
種種籌畫。
皆系有關地方。
有裨民生之事。
現在經理尚未就緒。
慶複既經調任。
署督張允随、自當接辦。
着慶複與張允随、詳細講論。
一一交代。
張弁随當念此系地方公務。
不可以系前人奏辦之件。
稍存推诿之念。
視慶複所奏之事。
即同已奏、慶複所委之人。
即同已委。
無分被此。
無論前後。
方不失同寅協。
恭體國利民之誼。
若果事有難行。
必須變通者。
則亦不可瞻顧。
以緻遷就。
尋張允随覆奏、慶複署事兩廣。
凡未竟之事。
悉系臣應辦之事。
勉矢寸忱。
務竟厥緒。
至其中或有應行變通之處。
目當奏明酌辦。
得旨。
所奏俱悉。
勉力實心為之。
○辛未。
谕曰。
巡捕三營兵丁。
向未給有生息銀兩。
查步軍統領衙門。
有入官房租一項。
除曆年公用外。
現存銀一萬餘兩。
着以九千兩賞給巡捕三營生息。
以為惠濟兵丁之用。
其如何派員經管。
着步軍統領舒赫德、酌量辦理。
尋覆奏、三營額兵五千名。
内除養廉公費名糧外。
實在當差兵丁四千四百六十餘名。
若紅白事概行賞給。
恐不敷用。
請自今年四月初一日起。
兵丁遇有本身父母妻室白事。
查照直隸之例。
賞銀四兩。
其紅事暫行停賞。
俟利銀敷用之日、照例賞給二兩。
從之。
○王大臣議覆、直隸總督孫嘉淦三稱。
獨石口地方。
氣候甚寒。
不能建蓋營房。
駐劄官兵。
應如所請。
将原議添設副都統一員兵七百名之處停止。
其原設之防守尉、已改佐領。
照舊設立。
并給關防。
又奏稱。
獨石口外、三十餘裡、即平原曠野。
又五十餘裡、為紅子城。
又百餘裡、為開平城。
襟山帶河。
平疇沃衍。
再張家口外、西行七十餘裡、為興和城。
北行百餘裡、為北城子。
川原甚廣。
可耕之田。
皆不下數萬頃。
均堪駐劄滿兵、招民開墾等語。
但口外天寒霜早。
不知該處收獲、足供民食與否。
又地近牧廠。
恐招民耕種。
疆界易淆。
旗民雜處。
或緻有争端。
請特簡王公大臣會同該處總管。
詳加查勘。
從之。
○又議覆、奉天副都統哲庫讷奏稱。
吉林等處。
系滿洲根本若聚集流民。
于地方實無裨益。
應如所請、伯都讷地方。
除現在民人。
勿許招募外。
将該處荒地。
與官兵開墾。
或作牧場。
再出産人參東珠之吉林江。
及與長白山烏蘇裡等處相通之水旱道路。
向來不準行走。
應令該将軍府尹等嚴行查禁。
從之。
○壬申夏至。
祭地于方澤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癸酉。
谕、巡幸木蘭。
于七月二十六日啟銮。
所有應行事件着傳知各處豫備。
○又谕、知府一官。
承上接下。
為州縣之表率。
誠親民最要之職也。
蓋小民之休戚。
惟州縣知之最周。
而州縣之賢否。
亦惟知府知之最悉。
知府精明谙練。
即庸常之州縣。
亦存奮厲之心。
知府阘茸無能。
即自愛之州縣。
亦啟玩弛之漸。
是以雍正六年。
皇考特頒谕旨。
令各省督撫。
甄别所屬知府。
以昭懲勸。
今各省郡守。
未必無庸碌衰邁之員。
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