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谕行。
○丙午。
訓饬用兵毋分畛域。
谕、黎平府屬、苗匪竊發。
軍務已經告竣。
而為首之石金元等。
至今尚未拏獲。
夫苗逆縱有巢穴。
料亦無多處所。
賊能至、兵豈不能至乎。
賊能藏、兵豈不能追乎。
總由地連三省。
彼此推诿。
貴州之兵弁曰出境非吾事也。
當問之廣西。
廣西之兵弁曰出境非吾事出。
當問之湖廣。
如此辦理。
無論鄰省之督提等。
率多膜視。
即一接咨移。
立速調遣。
而賊則停留智生。
兵亦緩不濟事。
亦何怪乎曠日持久。
而渠魁終不全獲也。
當無事之時。
各省自有疆界。
原不可越俎。
各有專司。
原不可侵權。
至于地方有事已經用兵。
則總領大員。
凡賊之所至。
皆當随勢乘機親至其地。
以完勾當。
在貴州者。
何嘗不可至廣西。
在廣西者。
何嘗不可至湖廣。
隻須鄰省凡所過之處、營兵官弁、皆聽其調度。
如有呼應不靈者。
予系鄰省督提掣肘。
亦咎有攸歸。
此非越俎也。
非侵權也。
實心體國事者。
固當如是耳。
用是特頒谕旨。
遍谕各邊省督撫提鎮等。
嗣後凡有統領之責者。
毋得謬分彼此。
視同秦越。
如果能仰體朕意。
實力奉行。
不獨一二苗匪。
自不難克日成擒。
縱或更有盜賊之事。
亦斷無兔掊蔓延之慮。
畛域之胥化。
封疆實攸賴焉。
思之勉之。
○兵部議覆、禦史七格奏稱。
查武闱鄉會試。
彌封所誤印之卷。
若不加分别。
概不取中。
殊未平允。
請嗣後彌封所人員。
将卷誤印字号。
仍照例查參。
其取中之卷。
于填榜時查對原冊。
如有合式卷誤印雙好字号者。
概不準取中。
以杜幸邀作弊之端。
或有原系雙好單好字号。
誤印合式。
仍準取中。
其懷挾并雇賃繕寫細字等弊。
一并禁止。
應如所請。
從之。
○監察禦史吳炜奏、善為國者。
藏富于民。
不善為國者。
藏富于國。
管見度支之臣。
有以國用不足為憂者。
恐開言利之端。
外則直省督撫、于民生利病、地方興舉、必有壅蔽之患。
内則部臣、于應行動用帑項奏銷之案。
必有阻剝刻核之虞。
名為節省。
其實于國計民生。
均有操切苟且之弊。
祈始終以寬大為懷。
祗期民用之足。
無以國用為憂。
得旨。
部臣之奏、亦制國用量入為出之意。
與其不足之後。
而始籌所以足之。
毋甯謹其流、即所以裕其源。
此非言利之可比也。
但恐外省大吏觀望為懷。
其弊誠有如吳炜所。
奏者。
朕甚嘉納之。
○丁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
錢局匠役、控告爐頭行賄監督一案。
屢經戶刑二部審理。
戶部堂官、偏于開脫。
刑部堂官、偏于刻求。
不足以成信谳。
監督立柱、洪文瀾、拖納、俱着解任。
着和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尚書讷親、來保、步軍統領舒赫德、會同審理具奏。
○禮部奏、護軍執事人、準考文生員。
得旨。
考試文生員、與考試繙譯生員不同。
繙譯生員、惟視漢文繙清。
滿洲兵丁、于騎射外又能繙譯。
則技藝加增故準令護軍執事人等考試。
無論中否。
仍留在護軍執事上行走。
今若照禮部奏請、護軍執事人、準其一體考試文生員。
則人皆專事文學。
而騎射緊要技藝。
反緻廢棄。
此甚有關系。
着仍照舊例遵行。
○戊申。
谕、前經韓光基奏請。
錢局工料。
向給錢文者。
俱改給銀兩。
後複經戶工二部會奏、辦料應給銀兩。
匠役工價。
仍請酌給錢文。
今爐頭扣克行賄之弊。
即從此生。
看來以發給銀兩為是。
且爐頭等知行賄之無益。
亦可速得此案實情矣。
着仍照韓光基前奏行。
○以故四川建昌道屬霍耳圖根滿碟土百戶坑太嫡長子彭楚、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廣宜城縣民彭健茂女、彭氏。
卷之一百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