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六年。
辛酉。
秋、七月。
癸亥朔。
享太廟。
遣和親王弘恭代行禮。
上禦勤政殿聽政。
○訓諸臣公忠體國。
谕、近來鄂善、喀爾欽、薩哈諒、及趙國麟、盧焯、等案。
皆朕準情酌理。
不得不如此辦理者。
而外人不能深知。
未必不以為涉于嚴峻。
即進言進講諸臣。
頗有以效法皇祖崇高寬大為敷陳者。
則外人之議論可知矣。
殊不知皇祖當日、固以寬大為政。
而如鳌拜、索額圖、托和齊、噶禮、明珠、等。
未嘗不按法懲治。
今鄂善以大臣而婪贓無恥。
喀爾欽以學政而賄賣生童。
此等之人。
不寘之于法。
則國法将何所施乎。
從古帝王。
以優柔寡斷而緻敗者、恒有之。
從未有振綱肅紀。
生殺予奪。
大權不移。
而緻敗者也。
朕自幼讀書。
研究義理。
至今朱子全書。
未嘗釋手。
所謂廓然而大公。
物來而順應者。
朕時時體驗。
實踐躬行。
凡用人行政、發号施令之際。
實皆本于憂勤。
出以乾惕。
自信公政無私。
不稍偏倚。
可以對天地。
可以告天下臣民。
諒六年以來。
在廷諸臣。
無有不共知共見者。
試問政治之因革失宜者何事。
官僚之舉錯失當者何人乎。
易曰、元者善之長也。
書雲、禦衆以寬。
朕即位之初。
原降谕旨。
本欲減去煩苛。
與衆休息。
所望諸臣凜遵法紀。
以成朕之寬大。
若因此而即于廢弛放縱。
是諸臣迫朕以不得不嚴之勢。
非朕之本意也。
夫栽培傾覆。
惟人自取。
或寬或嚴。
總歸一是。
成心不可有。
定見不可無。
朕豈中無主宰。
忽然而寬。
忽然而嚴者乎。
蓋因物付物。
惟正斯中。
以人治人。
期改而止。
若有意從寬。
必且流為市恩姑息、而失寬之正。
則所謂寬者即嚴之因。
而所謂嚴者即寬之害。
是則有意從寬。
尚且不可矣。
而況有意于嚴乎。
無如大小諸臣。
私心揣度。
務為觀望。
朕于事之當寬者寬之。
而議事條陳。
遂相率而趨于寬之一路。
朕于事之當嚴者嚴之。
而議事條陳。
遂相率而趨于嚴之一路。
究之伊等居心。
并不以國事為重。
以為善于迎合。
即可以希冀升遷。
保全祿位。
此等陋習。
不但小臣如此。
即大臣亦或不免。
九卿中往往自為身家之計。
而公爾忘私。
國爾忘家者。
不可多得。
諸臣底裡。
何一不在朕洞鑒之中。
伊等清夜扪心。
果能無愧乎。
嗣後當各自警省。
痛加悛改。
矢公忠之心。
去觀望之習。
以副朕之厚望焉。
○又谕、浙江巡撫盧焯。
已經解任。
其巡撫印務。
着總督德沛兼理。
德沛前請陛見。
且不必來京。
俟盧焯之案查審具奏到日、朕再降谕旨。
○戶部議準、湖南巡撫許容奏稱、乾隆五年、頑苗滋事。
城步、綏甯、二縣。
間有抛荒踐踏田畝。
請免徵條饷銀、五十一兩有奇。
米、三十九石有奇。
從之。
○工部議準、左都禦史管廣東巡撫王安國奏稱、南海縣圍基。
坐矮二十丈。
沖刷二十餘丈。
四會縣圍基。
坍卸四處。
共六十八丈。
關民田廬。
應令各該道員親赴确勘。
急為酌量修補。
從之。
○豁免江蘇蘇州、松江、等府屬各縣、經役首報侵蝕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十二年。
未完漕項米、三萬六千七百五十六石有奇。
麥、三千六百七十五石有奇。
○添建浙江象山協左營守備衙署。
○甲子。
和親王弘晝等奏、寶泉局匠人周宏焻、控告爐頭李宗魁、扣克行賄一案。
應将應許财物之郎中洪文瀾、革職杖徒。
爐頭李宗魁、革役枷責。
劉宗武等、革役杖懲。
失察家人犯贓之員外郎麗柱、交部議處。
侍郎留保、梁詩正、周學健、原任侍郎歸宣光、監督丁廷讓、俱交部查議。
得旨。
依議。
從前此案承審時。
刑部堂官意在刻求。
戶部堂官意在開脫。
均非此案之實情。
夫偏于開脫。
其弊在于疎縱。
尚不過失。
出。
偏于刻求。
則監督三人。
皆将陷于重辟。
其所關甚人。
朕是以另派王大臣等秉公研汛。
期科平允。
誠慎之也。
在部臣平日辦事。
尚不至輕重失宜如此。
因此案先于事前。
已各存意見。
遂狃于一偏而不自知。
倘他事亦皆類此。
朕豈能悉派王大臣審理。
不獨王大臣數人。
日不暇給。
亦豈為政之體乎。
彼時兩部審供。
因未曾定案。
是以不将諸臣加以處分。
至兩部再審時。
讷親未曾入署。
而以為全屬子虛者。
海望也。
在伊有意寬縱。
固屬不公。
然尚系自出主見。
不肯扶同。
如陳德華、梁詩正、周學健、則并無主見。
漫無可否矣。
可見實心任事者之難其人。
而虛公明決之訓。
尤不可不時加之意也。
可傳谕旨申饬之。
○戶部議準、署廣西巡撫楊錫绂奏稱、粵西地處極邊。
山多田少。
嗣後開墾田畝。
如地屬平原。
田成片段。
系上則中則。
水田一畝以上。
旱田三畝以上。
照例升科。
一畝三畝以下。
永免升科。
下則田地、及桑麻花米等地。
更屬瘠薄。
民間開墾、水田五畝以上。
旱田十畝以上。
照例升科。
五畝十畝以下。
永免升科。
升科後水沖沙壓者。
仍與豁除。
如有豪強争奪。
藉墾占熟。
掘毀墳茔。
侵礙橋梁道路者。
照例治罪。
從之。
○又會同九卿議覆、河南按察使沈起元奏稱、北方沃野千裡。
一望平原。
更無溝洫。
一經大雨。
行潦橫流。
田禾以傷。
請北方治田。
一如東南之法。
每畝三畎。
周于四圍。
阡陌之界。
随田廣狹。
于小溝外開大溝。
近川注川。
近河注河。
用地無多。
為力極易。
水有所洩亦所歸。
應如所請。
行文北五省督撫。
勘驗情形。
從容谕導。
從之。
○刑部議奏、參革山西學政喀爾欽、賄賣生童、縱仆營私、違禁漁色、一案。
準欽差吏部右侍郎楊嗣璟審奏、應将喀爾欽拟斬立決。
解部政法。
得旨。
喀爾欽着解部即行正法。
餘依議。
○又議準、直隸總督孫嘉淦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