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山巅水涯。
高低不齊。
或砂石間雜。
坍漲不一。
及畸零間土。
約在二畝以下者。
免其升科。
二畝以上。
仍令照例升科。
有業戶之荒土。
仍令業戶開墾。
如本戶無力開墾。
情願召募者。
聽其自便。
無業戶之區。
任民墾辟。
官給印帖執業。
倘有豪強首告争奪。
按律治罪。
如可墾地在三五畝以上。
而故作數人開墾。
希免升科。
或将免升墾熟之地。
售賣他人。
私推别正糧等弊。
查實。
照欺隐田糧、移丘換段律。
分别科罪。
從之。
○己巳。
定順天鄉試同考官閱卷回避例。
谕、從前給事中朱鳳英奏請、順天鄉試同考官。
照會試分省回避之例。
北籍祗閱南卷。
面籍祗閱北卷。
該部以房官南北籍人數不一。
分閱之卷。
多寡不齊。
難以均派。
未議準行。
蓋部議祗将南北二皿較論。
固難分派。
若将通場滿漢生員貢監各卷。
并數合算。
自無不均之慮。
且立法必期無間。
而防範不嫌過周。
與其留滲漏以滋弊端。
無甯嚴界限以絕物議。
嗣後順天鄉試同考官。
南省人概令回避南皿卷。
北省人概令回避北皿卷。
邊省人概令回避中皿卷。
滿洲漢軍概令回避滿字合字卷。
如此分别。
可以清弊窦而息浮議。
亦防微杜漸之道也。
○又谕軍機大臣等。
近來聞提外人議論。
孫嘉淦聲名不如從前。
且不無袒護鄉曲之意。
即如各省督撫題補官員。
部議不準者。
朕亦嘗降旨允行。
而孫嘉淦所題。
不合例者太多。
且越例又複太甚。
殊非公正辦事之道。
想亦為共姻親劉藩長所愚耳。
朕既有聞見。
若不明白指示。
令其省改。
非朕以誠待大臣之本懷。
爾等可傳旨與孫嘉淦知之。
尋據孫嘉淦覆奏、既有物議。
必臣有以緻之。
自應倍加小心檢點。
唯是臣自三十筮仕。
于今六十。
将及蓋棺之日、斷無忽爾改操之事。
但有心之非。
臣不敢有。
而無心之過。
臣不能無。
得旨。
語雲、适百裡者半九十裡。
言始終如一之難也。
卿之志氣。
向不以庸衆自居。
朕亦不以庸衆待卿。
乃今人望物議。
較不如前。
且此并非出于與卿素不相睦之人。
卿豈可不知所以自慎乎。
○谕曰。
總督德沛奏稱、伊子恒志、聘定馬爾泰之女。
恒志年已十七歲。
請于本年婚娶。
惟是馬爾泰之女尚未選看。
懇請施恩。
等語。
已令德沛來京。
俟到時另降谕旨。
我朝定例、八旗秀女。
必俟選看後方準聘嫁。
凡在旗人。
理宜敬謹遵行。
近見旗人尚有将未經選看之秀女聘定許字者。
大臣等有奏事之責者。
雖系奏蒙朕恩俞允。
究于體制未協。
選看八旗秀女。
原為王阿哥等擇取福晉。
若在未經挑選之前。
即行結親許字。
非惟廢弛舊制。
并恐無奏事責任之人。
或不敢陳奏之人。
伊等已行許字之女。
朕因不知。
另指他人。
亦大有關系。
且八旗秀女。
于十三四歲即行。
選看。
并無耽擱之虞。
着交戶部通行傳谕八旗。
所有未經選看之秀女。
斷不可私先結親。
務須遵例于選看後再行結親聘嫁。
○閩浙總督宗室德漕奏、閩省各标鎮協營獲息銀兩。
除賞給兵丁紅白事件。
及台、澎、班兵遊巡車輛等項外。
每年剩銀八千餘兩。
查台、澎、兩處。
實兵一萬一千餘名。
以餘剩之息銀。
作班兵之盤費。
頗為充足。
興化、漳州、泉州、等府屬各營。
每兵一名。
給銀一兩。
福州、福甯、延平、建甯、等府屬。
每名給銀一兩五錢。
邵武、汀州、等府屬。
每名給銀二兩。
概以起程之日、于各該營就近支領。
至各兵三年期滿。
換回内地。
亦于台營剩息項下。
分别撥給。
下部知之。
○庚午。
訓饬營伍廢弛虛冒。
谕、武備關系緊要。
前已屢降谕旨。
令督撫提鎮等、力為振刷。
不得苟且因循。
大約外省營伍。
整饬者少。
廢弛者多。
而撫标為尤甚。
蓋巡撫專留心于文事。
其标下将弁。
又屬專轄。
别無統率之人。
該撫少不留心。
則怠惰成風。
武備漸不可問矣。
嗣後各督撫提鎮等、當謹遵朕谕。
以盡職守。
以勵戎行。
如一二年後。
朕派公正大臣前往。
驗其優劣。
如騎射果否娴熟。
軍容果否改觀。
皆顯而易見。
難于掩藏者。
倘有仍前廢弛之處。
朕必将該管大臣嚴加處分。
毋謂朕不教而罰也。
又聞各省營伍中。
仍複多有空糧。
此弊經我皇考暨朕。
屢行禁革。
而陽奉陰違。
至今不免。
若雲兵額本多。
不必足數。
即當将冗數裁汰。
若在所必需。
則一糧必收一兵之用。
又豈可以缺額。
朱子曰。
兵甲詭名不可免。
善兵者亦不于此理會。
才有一人可用。
便令其兼數人之料。
軍中若無此。
便不足以使人。
故朝廷隻是擇将。
以其全數錢米與之。
隻責其成功。
不屑屑計較。
朱子此語。
蓋指用兵時言也。
平居無事時。
豈可虛冒若此。
況古人之所謂一人兼數人之料者。
乃以兵之所有。
還以養兵而獎勵勇敢之士氣也。
今則以兵所應得之數。
而入将弁之囊橐矣。
烏得借古語以自便其私哉。
○又谕軍機大臣等。
廣東潮陽等縣。
今夏米價昂貴。
曾經開倉平粜。
後因五月初旬。
遽行停止。
愚民因而罷市。
知縣左興、公幹初回男婦擁擠縣堂。
懇求粜米。
該縣已許開倉。
尚有不法之徒。
擁入典史衙署。
毀碎轎椅等物。
保祝所奏如此。
該督撫何以竟不奏聞。
可傳谕王安國。
若果有司辦理不善。
咎固難辭。
至于至姓罷市。
鬧入官署。
此風斷不可長。
必應嚴加懲治。
以儆刁風。
不可少為寬縱。
○大學士遵旨議覆、杭州副都穆魯納、齊斌、八十五、等奏請、議定副都統與督撫相見儀注。
查外省副都統、系駐防大員。
雖其品級與總兵官相當。
而專管旗務。
與總兵官受總督統轄者有别。
如竟令行屬員禮。
實于體統未協。
嗣後副都統與總督相見。
自應行賓主禮。
文移俱用平行。
至與司道府廳州縣相見行文之處。
仍照總兵官之例。
得旨。
是。
○戶部議覆、原任浙江巡撫盧焯奏稱、養濟院向無稽核。
亦無上司責成。
請将現在額内外孤貧。
饬州縣逐一嚴查。
凡不願住院、與冒濫食糧者。
悉行汰除。
将境内實系老疾無依之人。
照例取結收補。
其餘多者。
準作額外孤貧。
分造二冊。
挨次編甲。
開列花名。
查明年貌疤痣。
系何項殘疾鳏寡孤獨窮民。
并原住莊圖。
食糧年月。
逐一注明。
出具印結。
由府加結。
轉送上司備查。
自後凡遇汰革、病故、頂補、新收、等項。
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