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莊頭。
冒入民籍。
豈可因其告訏。
即令開戶。
以長刁風。
應将該督所奏毋庸議。
得旨。
王岐明系投充莊頭。
作為開戶。
固屬不可。
入于内務府當差。
亦不可。
齊努渾曾将王岐圈禁年餘。
其暴戾可知。
未便仍行給與王岐一戶。
着賞給怡親王。
○戶部議覆、陝西巡撫張楷奏稱。
陝省荒地。
應行開墾。
并酌議招墾事宜。
一、商州及所屬地方。
尚有未墾荒地三萬餘畝。
現令地方官确查。
開明畝數四至。
官為插标招墾。
無主之地。
即給墾戶為業。
其有主而自認無力開墾者。
定價招墾。
給照為業。
一、隙地多在山石榛莽中。
凡零星地土。
在五畝以下。
不成丘段者。
永免升科。
一、本地人力無餘。
其鄰近無業之人。
亦聽開墾。
應将認墾之人。
着落土着識認。
移關原籍鄰戶保結到日、準其給照。
即編入土着保甲之内。
令該管保長等查察。
如有賭竊為匪。
禀官究治。
一、平衍易收之地。
每一壯丁。
限以五十畝為率。
山岡沙石難收之地。
每一壯丁。
限以百畝為率。
有父子兄弟俱系壯丁者。
酌量加增。
一、荒地全無土産者。
應查出開墾。
其有民人現在割漆砍竹。
及采取構皮木耳等項者。
聽民自便。
地方官不得強令墾種。
亦不得以現獲微利。
勒報升科。
一、此項地畝。
實力招徕。
漸次開辟。
毋庸定以議叙議處之額限。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廣東惠州協副将黃貴、為福建汀州鎮總兵。
○癸酉。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嗣後考試官員試卷。
着于彌封姓名下。
注明某省人。
○戶部議準、河東鹽政博啟圖奏請、于乾隆六年、餘引十萬道外。
再添給十四萬道。
接濟民食。
從之。
○又議準、雲南總督兼巡撫慶複奏稱、滇省每年搭解停鑄京錢。
原用銅一百八十九萬一千四百四十斤。
照依額銅之例。
作為四運。
每運委佐雜一員。
赴永甯領銅。
尾同運解額銅之員。
押至漢口。
即換裝站船。
湖廣等省。
委員協運。
其佐雜養廉。
并陸路腳價銀。
悉照辦運額銅之例支給。
從之。
○以故奉恩輔國公璐達之子麟魁。
襲爵。
○以太仆寺卿錢陳群。
為詹事府詹事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以太常寺少卿霍備、為右通政。
○以江南壽春鎮總兵吳進義、為江南提督。
○甲戌。
谕、同學健現在出差。
刑部侍郎事務。
着楊嗣璟暫行兼理。
俟周學健回京之日、仍着伊兼辦。
○戶部議覆、署湖南巡撫許容奏稱。
乾州、鳳凰、永綏、三廳。
俱系新辟苗疆。
在萬山之中。
産谷有限。
其赴倉籴買。
類皆踰山越嶺。
跋涉往回。
籴谷一鬥。
所減不滿三厘。
請嗣後豐年平粜。
聽其照市價随時酌減。
仍與以限制。
鳳廳每谷一石。
不得過八分之數。
乾廳之谷。
每石亦不得過五分。
綏廳之米。
每石亦不得過一錢。
臣部以減價過多。
秋成不敷買補。
必緻帑項有虧。
且恐奸戶開囤積之端。
州縣滋冒銷之弊。
于民食亦無裨益。
應毋庸議。
得旨。
照該撫所請。
○又議覆、給事中朱鳳英奏請、各省積貯事宜案内。
将采買常平倉糧運腳、照例開銷、一摺。
嗣後各省采買撥運常平米谷。
除收捐折色。
買補本色者。
原議照捐折定價。
盡數買補。
毋庸另開運費外。
其春間出粜。
秋成仍動本款買補者。
照例于籴買赢。
餘項下開銷。
至赈濟缺額。
酌動另買補。
及本地倉糧、協撥鄰省者。
應于耗羨存公項下。
動支報銷。
倘有不敷。
準于正項銀内。
奏明動用。
其一應腳價多寡。
應行令各直省督撫、詳細區别。
酌定成規。
從之。
○刑部等衙門議覆、川陝總督尹繼善奏稱、嗣後安西回民一切命盜等案。
仿照榆林、甯夏、口外蒙古之例辦理。
如兩造俱系回民。
應令紮薩克公、将人犯拘交辦理夷情之部郎查審。
徑報理藩院完結。
若民人與回民交涉之案。
則令安西同知會同部郎。
審拟詳報。
均由安西道核審。
轉移臬司。
詳請咨題完結。
其承審限期。
準于正限外各展恨兩個月。
應如所請。
至安西地方屬衛所者。
應以衛所為專管。
該同知為兼轄。
不屬衛所者。
即以該同知為專管。
均以安西鎮道為統轄。
照例分别承督職名。
再紮薩克公拘交之回民。
責令于限内獲解。
如托故挨延。
将該管紮薩克公額敏和卓等。
及承緝督緝之員職名報部。
照例分别議處。
地方民員。
免其查參。
從之。
○以翰林院侍講張鵬翀、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吏部文選司員外郎錢度、為副考官。
翰林院編修萬年茂、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周煌、為副考官。
吏部駗封司郎中黃□王□(火□又)□、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檢讨阮學浩、為副考官。
○緩徵陝西鹹甯、長安、渭南、鹹陽、興平、盩厔、鄠縣、郿縣、華州、武功、等十州縣。
乾隆五年水災額賦。
○丙子。
上還宮。
○谕總管太監。
着總管李英、謝成、嚴谕跟随出外各處太監。
不許肆行跑馬。
若似從前魏珠、于錦、跑馬射箭。
斷乎不可。
如有此等事。
惟汝二人是問。
○戶部議準、署廣西巡撫楊楊錫绂疏稱、新設淩雲、天保、二縣。
地處煙瘴。
政務殷繁。
各給養廉銀八百兩。
從之。
○刑部等衙門議。
參革山西布政使薩哈諒婪收加平、勒索屬員、縱容家人不法、一案。
準欽差吏部右侍郎楊嗣璟等、将薩哈諒拟絞監候。
查例内。
多收稅銀入己。
以監守自盜論。
又例内、侵盜錢糧一千兩以上。
拟斬監候。
應将薩哈諒從重改拟斬監候。
原任巡撫石麟、不行訪察題參。
降三級調用。
系革職留任之員。
無級可降。
應革任。
又刑部侍郎鐘保議、薩哈諒貪婪已極。
僅拟斬監候。
尚不足蔽辜。
應改拟為絞立決。
得旨。
依前議。
薩哈諒依拟應斬。
着解部監候秋後處決。
石麟着革任。
餘依議。
○丁醜。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上詣奉先殿。
大高殿、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喀爾喀副将軍紮薩克圖汗格勒克雅木丕勒故。
賜祭如例。
并賞辦喪銀一千兩。
○添建直隸馬蘭鎮黃崖關。
桃木嶺、連院牆、等處兵丁營房。
卷之一百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