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共一千八百十一人。
照例賞銀六兩外。
各加賞三兩。
牽駝馬人、趕車人等。
共二百九十六人。
照例賞銀布外。
各加賞銀一兩五錢。
再貝勒公等之護衛官員。
亦應照前例。
各賞毛青布一。
銀三兩。
得旨。
科爾沁土謝圖親王等十五人。
各加賞緯帽一頂。
裝緞衣一襲。
佩帶鞾襪各一事。
科爾沁達爾漢親王等三人。
各加賞刀一。
弓矢全撒袋一副。
上用龍緞一。
塔布囊敏朱爾拉布坦加賞腰刀一弓矢全撒袋一副。
哈嘛爾行走三十一人。
各加賞官用緞一。
額驸策淩。
雖未随圍。
亦照随圍親王之例。
賞給一分。
其賞給之物。
交伊子公車布登紮布寄去。
○吏部議覆、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中州非海濱江蕩蘆葦之鄉可比。
沿河窪地。
除鹽鹻水坑。
不堪種植外。
其餘或有可以栽葦之處。
但宜從容勸谕。
若豫定以議叙處分之例。
恐地方官不分難易。
一概強民。
轉滋擾累。
應如所請。
暫行停止議叙處分。
其官民有情願出資捐栽如式者。
仍照例辦理。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稱、古北口關門城牆。
年久坍塌。
請撥銀修理。
從之。
○又議覆、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稱、前因歸化城請開煤窰。
将内地煤炭、禁止出口。
查大同、朔平、二府屬之豐川衛、甯朔衛、鎮甯所、懷遠所、與歸化城距遠。
現在該城煤窰尚未流通。
若先将内地煤炭禁止出口。
則衛所無從購買。
應如所請。
準其暫行出口。
俟歸化城所開煤窰流通。
仍照例禁止。
從之。
○是日。
駐跸鄂爾楚哈達。
○癸醜。
履親王允祹等具摺請安。
得旨。
朕躬甚安。
王大臣佳否。
承天眷佑。
賜以豐年。
上下一體歡樂從事。
蒙古等亦皆奮勉。
朕心愈為嘉悅。
今緩辔以行。
約計九月二十間。
可以到京。
可傳谕在京王大臣知之。
○是日。
駐跸鄂爾楚哈達。
○甲寅。
召廣東左翼總兵章隆、來京。
以湖廣寶慶協副将焦景竤、為廣東左翼總兵。
○是日。
駐跸紮克丹鄂佛羅。
○乙卯。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賞喀爾喀新設駐防将弁兵丁緞布有差。
○是日。
駐跸紮克丹鄂佛羅。
○丙辰。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吏部議準、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稱、殺虎口外添設巡道一員。
應駐劄歸化城。
該處路當孔道。
夷漢交集。
為各部落台站之要區。
犄角綏遠城。
控制和林格爾、托克托城、薩拉赍、昆都侖、清水河、善岱、等處。
均隸該道管轄。
蒙古民人交涉案件甚多。
應定為沖繁難三項要缺。
請給總理旗民蒙古事務分巡歸綏道關防。
歲給養廉銀四千兩。
給與衙署、從之。
○戶部議準、署江西巡撫包括奏稱、社倉捐谷。
自應各随力量。
不拘石斛升鬥。
積少成多。
嗣後每鄉設立印簿一本。
聽願捐之戶。
不拘米谷雜糧、數目多寡。
自登姓名捐數于簿。
繳官存查。
若一人節年報捐。
先後并算。
數至十石。
亦準照例給以花紅。
遞年加捐。
積至三十石五十石以上者。
照例遞加獎勵。
其捐輸雜糧。
亦照谷一例計算。
從之。
○又議準、廣西巡撫楊錫绂疏稱、郁林州民龐文爵等。
于雍正十三年。
報墾老荒下則民田稅畝。
應于乾隆六年升科。
内除已墾成熟田畝、照額完糧外。
尚有三十八頃九十畝零。
墾不成田。
應徵銀米豁除。
從之。
○又議準、長蘆鹽政三保奏請、山東于乾隆六年、餘票六萬張外。
再頒給餘票五千張。
接濟民食。
從之。
○工部議奏、直隸河道總督顧琮、題銷永定河南岸等處漫工料銀。
查該督從前題報案内。
業将疎防之署把總楊全璧、宛平縣縣丞汪世燦等、題參。
今複援例請免。
殊屬米協。
應令該督、着落疎防各員。
照例追賠完報。
得旨。
前顧琮題報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