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稱、綏遠城駐防兵米。
改為全雲本色。
所需米較前倍加。
請于向例撥銀五萬兩外。
再加撥三萬兩。
于秋後采買。
應如所請。
嗣後按年核計應用确數。
具題請撥。
于豐收價平時多行買補。
如遇歉收價昂。
仍暫停止。
從之。
○又議覆、盛京刑部侍郎覺羅吳拜奏稱、奉天旗下家奴。
多系年歲久遠。
契檔失據。
如串通民間。
指稱竈丁。
抗違家主者。
照違犯教令律、杖一百。
系旗人、鞭一百。
仍行給主。
倘實系鹽竈戶民。
逃在關外。
賣身旗下者該鹽大使出具印甘各結。
詳該鹽政核奪。
行文該将軍查提解送。
不得令竈頭自行持票出關查拏。
應如所請。
行文盛京刑部、奉天将軍、八旗都統、及管鹽督撫鹽政、遵照辦理。
從之。
○兵部議準、雲南總督慶複疏稱、滇省景東府等各州縣。
應建造改修官廳卡房共一百六十七間。
請撥銀修建。
從之。
○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副都統旺紮勒、奏、遵旨查審浙江巡撫盧焯受賄營私一案。
盧焯狡飾支吾。
供詞閃爍。
請革職刑訊。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又奏、山西布政使呂守曾。
前在杭嘉湖道任内。
承審汪孫氏争産一案。
任意婪贓。
得旨。
這所參呂守曾着解任。
交喀爾吉善将案内有名人犯。
速行押解至浙。
嚴審定拟具奏。
○紮薩克多羅都楞郡王旺青齊斯隆故。
以其子丹津策淩襲爵。
○是日。
上行圍。
至壬戌皆如之。
○駐跸珠勒哈達昂阿。
○辛酉。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以湖北按察使吳龍應、為山西布政使。
湖南按察使彭家屏、為汞西布政使。
江西鹽驿道石去浮、為湖北按察使。
貴州貴東道王玠、為湖南按察使。
○是日。
駐跸彰武台。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
據高斌、完顔偉、奏稱、七月十九日起。
淮、揚、地方。
大雨連三晝夜。
俱系東北大風。
江潮長至丈餘。
瓜鎮江工。
俱漫潮水。
埽工間被風潮汕刷。
纖路亦有坍卸。
等語。
數年以來。
高斌辦理河工。
俱有成效。
可保無虞。
惟江工每年尚有坍卸之患。
其如何善後之策。
着高斌悉心籌畫。
一面奏聞。
一面指示完顔偉辦理。
高斌系熟悉河務之人。
今因直隸總督及河工事宜、甚屬緊要。
是以将伊調補。
伊到新任之後。
凡關南河之事。
如有見聞。
即示知完顔偉。
至完顔偉凡遇河工要務有不能自決者。
俱着與高斌商酌。
以期經理妥協。
可傳旨與伊二人知之。
○又谕、前禦史齊轼、摺參在京大小臣工、近日進署遲延。
朕令其指名參奏、今齊轼奏稱、各衙門多系飯後進署。
至都察院大小官員。
素多飯時前後進署。
近來仍然如是。
等語。
是在京臣工進署遲早。
原系照常。
齊轼此奏、不過見朕起行之前。
曾降谕旨。
令在京臣工。
黾勉辦事。
勿緻懈弛。
因而窺伺取巧。
甚屬可鄙。
着饬行。
至齊轼所稱本月二十三日、停止秋審。
都察院大臣俱未進署。
二十五日、又停止秋審。
禦史亦多有不進署者。
此處着都察院堂官查明回奏。
○刑部等部議準、刑部尚書署湖廣總督那蘇圖奏稱、嗣後文武大小衙門。
一切差票。
概印信。
如無印信衙門。
即用自刻钤記。
其朱票、小票、衙單、永行禁止。
倘有仍前混用者。
該管上司揭報題參。
将出票之員。
照行文移遺漏钤蓋印信例、罰俸二年。
從之。
○又議覆、步軍統領舒赫德奏稱、遞解回籍人犯、仍逃來京者。
拏獲分别定罪。
請嗣後徒罪以下遞解逃回人犯。
初次二次者。
仍遞回原籍。
地方官免其查參。
其三次以上者。
如原犯枷責。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如原犯笞杖。
照不應輕律、笞四十。
俱仍遞回原籍。
以方官照遞回人犯出境例、分别議處。
從之。
○是日。
駐跸和尚營。
○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