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親王允祹等奏、錢局西廠匠役呐喊情形。
得旨。
此等刁風。
甚屬可惡。
京師之地且如此。
何以示四方。
着舒赫德等嚴訪為首之人。
務必重處。
以警其餘。
○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報、兩江五十州縣衛水災。
撫恤情形。
得旨。
覽奏甚為廑念。
其被災之人。
須加意赈恤。
毋緻失所也。
○又奏報、江省赈恤事宜。
安、甯、池、太、蘇、松、常、太、等府州收成分數。
并搶修海塘情形。
得旨。
覽奏朕懷。
稍慰。
赈恤被災之處。
尤當竭力辦理。
○漕運總督常安、以調任巡撫。
奏請照廣東巡撫王安國例。
仍帶總督銜。
得旨。
總督與左都禦史不同。
此奏非矣。
○署江蘇巡撫陳大受奏報、溧水、山陽、等一十六州縣水災。
撫恤情形。
得旨。
知道了。
赈恤之事。
妥協籌辦。
方不負任使也。
勉之。
○原任江蘇巡撫徐士林奏報、起程回籍日期。
得旨。
汝應多調攝數日再行為是。
既已起程。
途中善自将息。
莫負朕望汝痊可之意也。
○署安徽巡撫張楷奏報、宿州、虹縣、靈璧、等州縣被水。
撫恤情形。
得旨。
如此急為辦理。
方副朕視民如傷之念。
此後更當督率屬員。
詳加查赈。
毋使一夫失所。
庶可慰朕南顧之憂耳。
○鎮海将軍王釴奏報、鎮江風雨情形。
得旨。
所奏俱悉。
旗民若有應行赈恤之處。
移咨督撫、酌量辦理。
○江蘇布政使安甯奏報、上元等二十五州縣被水。
撫恤情形。
得旨。
如此急速辦理。
甚合朕視民如傷之意。
此後更當查勘詳明。
務使災黎皆受實惠。
○又奏報、溧水、通州、等十五州縣衛被水。
撫恤情形。
得旨。
知道了。
悉心辦理。
毋濫毋遺。
以慰朕南顧之憂。
勉之。
○署安徽布政使托庸奏報、宿州、壽州、等三十一州縣衛水災。
赈恤事宜。
得旨。
所奏俱悉。
赈恤之事。
雖應督撫察查。
但汝為布政。
尤當留心。
必使毋濫毋遺。
不緻胥役中飽。
方為能稱其任也。
○刑部尚書署湖廣總督那蘇圖奏、通山縣民全崇相、刊刻其父已故舉人全淵、四書宗注錄一部。
其書有推崇逆犯呂留良之處。
得旨。
自應追出書版銷毀。
至全崇相愚昧無知。
照例處置可也。
○又奏、拏獲扒艙盜首趙朝先等。
得旨。
此等巨惡諒不止此。
告知新督與撫提等。
令其同心亟力查拏。
方可稍弭盜風耳。
○山東布政使魏定國奏報雨澤。
得旨。
若得透雨。
即行奏報。
以慰朕懷。
○又奏報、曆城、齊河、等十三縣被旱。
赈恤情形。
得旨。
所奏俱悉。
督率屬員。
加意撫恤。
毋使災黎失所也。
○川陝總督尹繼善奏請。
揀補甘肅巡撫。
得旨。
東部已開缺。
因欲俟定案。
故未批發。
卿既如此陳奏、已批令陳宏謀補授矣。
陳宏謀未到任之前。
卿似應酌其輕重。
在蘭料理數日為是。
○護理甘肅巡撫布政使徐杞奏、甯夏需糧緊要。
亟宜采買。
以備緩急。
得旨。
應如是辦理者也。
○左都禦史管廣東巡撫王安國奏、從前粵東吏治。
務尚粉飾。
乾隆四、五、兩年。
各屬所報民間積貯。
幾至三百萬石。
今夏米貴州縣。
究皆仰資倉谷。
請酌動庫項。
委員前往湖南、廣西、采買谷石。
運回分别存貯。
得旨。
所奏俱悉。
謂向多粉飾之政。
固是。
尤在知彼之非而改為之。
○署廣西巡撫楊錫绂、提督譚行義、奏、軍務已竣。
酌徹官兵。
得旨。
不可苟且了事。
仍應詳酌善後之策也。
○署雲南總督雲南巡撫張允随奏、籌鑿金沙江上下兩遊工程。
得旨。
所奏俱悉。
如此擔當辦理。
方惬朕意。
但須察查屬員。
必使用歸實地。
則雖費帑金。
将來必收其利。
若稍照顧不到。
将來恐慶複與汝不能當此也。
卷之一百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