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奏稱、糧船回空。
各省遠近不同。
如湖廣、江西、等省。
約十一月方能抵次。
已屆開免之期。
如有事故、打造新船。
購科鸠工。
難以猝辦。
若賠造未完。
即将該衛所官弁、予以處分。
未免過嚴。
應如所請。
嗣後湖廣重運。
于過淮後失事。
業屆受兌新漕。
賠造不及者。
暫減一年。
責令該丁在次備辦物料。
于一年内修造完固。
再行出運。
所有該年應裝正耗米石。
即分灑通幫附搭運通交納。
其未經過淮失事者。
去受兌之期尚遠。
仍于本年賠造。
從之。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稱、黃河自宿遷、曆桃源。
至清河縣、二百餘裡。
河流湍激。
險工林并。
非岸止縷堤一道。
并無遙堤重障。
又内逼運河。
唇齒相依。
運河南岸。
雖有縷堤一道。
堤身亦甚卑薄。
請将運河南岸縷堤。
通築高厚。
即以作黃河北岸遙堤。
更于縷堤内擇最要處所。
築格堤九道。
酌分緩急。
次第興工。
又宿遷、桃源、清河、運河。
北岸單薄殘缺。
其遙、越、子、格、等堤。
急應趱築。
應如所請。
從之。
○建直隸山海關新設副都統及員弁兵丁衙署營房。
○添建山西大同鎮左營守備衙署。
○丁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戊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議政大臣裕親王廣祿遵旨議覆、甯古塔将軍鄂彌達奏稱、吉林、伯都讷、甯古塔、等處。
為滿洲根本。
毋許遊民雜處。
除将現在居民。
逐一查明。
其已入永吉州籍貫。
立有産業之人。
按畝編為保甲。
設甲長、保正、書十家名牌。
不時嚴查外。
其餘未入籍之單丁等。
嚴行禁止。
不許于永吉州之山谷陬隅。
造房居住。
仍查明本人原籍年貌。
五人書一名牌互保。
五人内如有一人偷挖人參。
私買貂皮。
擅墾地畝。
隐匿熟田。
及财博滋事者。
将犯枷責遞解外。
仍将連保四人。
一并遞解。
地方官知情。
不行查拏。
按溺職例議處。
若連保人有願回籍者。
給引回籍。
并令地方官、按季查明人數。
陸續将回籍之人。
盡行裁汰。
倘将牌内無名人容留者。
甲長保正。
從重治罪。
仍将拏獲之人枷責、遞解回籍。
于歲底造冊送部備查。
應如所請。
又疏稱、原定民人墾荒。
十年後交租。
和典種熟地。
三年後交租。
現今交納錢糧者、十無二三。
且奸徒将近交租時。
以墾地典給他人。
希圖指名展限。
請嗣後永禁墾荒。
将民人現有地畝。
盡行清丈。
不拘年限。
總以丈量之年為始。
照數納糧。
如隐匿地畝。
及民地捏指旗人名姓、不交錢糧者。
将隐匿人與代隐人、一并治罪。
地畝入官本人自首。
免其治罪等語。
請交該将軍辦理。
至所請由京城各部院衙門。
派司員六人。
會同知州。
勒限一年辦理。
查吉林等處、丈量地畝。
徵收錢糧。
事涉紛繁。
司員又無總理之責。
于事無益。
請欽派大臣一員。
會同該将軍辦理。
又疏稱、遊民多系山東、山西、直隸、河南、等處人。
其出山海關時。
皆由臨榆縣領票。
自去年侍郎舒赫德等、奏請嚴肅山海關以後。
帶領妻子出口者漸少。
而隻身人仍不斷前往。
請将給發路引之例停止。
交守門官兵查驗。
如有本處文票。
方準放過等語。
應令嚴饬地方官。
遵照舒赫德原議。
實力奉行。
其臨榆縣停給路引。
俱令于各該州縣領票之處。
毋庸議。
從之。
○己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大學士議準、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稱、靖江久隸浙界。
藩籬為重。
毋庸改食淮鹽。
應将崇明餘鹽撥運。
以額引三千道。
每年分為六運。
常存兩運在廒。
以資民食。
設崇鹽不敷。
即豫撥岱山鹽接濟。
每觔定價七文。
仍責令印捕營汛各官。
将水陸兩處淮私出沒之所。
派撥兵役巡查。
仍歸該管府廳營督緝從之。
○戶部議準、原任江蘇巡撫徐士林奏稱、社倉捐輸獎勵之處。
康熙一十四年定例。
已極分明。
惟八十石至二百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