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差等稍覺相懸。
而藩司為通省錢谷總彙。
不行給扁。
亦似遺漏。
應将紳衿捐谷一百五十石、及富民比多二十石者。
令藩司給扁。
至雍正二年定例。
捐谷三四百石者。
并無定數。
今應酌定、如捐谷四百石者。
給以八品頂帶。
凡捐小麥、粟米、大米。
算作二谷。
諸色雜糧。
俱作谷數計算。
從之。
○又議準、署貴州總督雲南巡撫張允随奏稱、黔省威甯州屬緻化裡。
産有銅礦。
砂引頗旺。
現開<?石曹>硐七十二口。
内有十四口。
已獲百餘萬斤。
招廠民二千餘名。
設爐二十座。
采試有效應準其開采課。
稅照例二八抽收。
餘銅歸官收買。
每百斤給價銀七兩。
從之。
○署貴州總督雲南巡撫張允随疏報、東川府設爐二十座。
于乾隆六年五月十一日、開爐鼓鑄。
以濟開河工匠之用。
下部知之。
○添建江蘇海防道衙署。
○赈廣東南海、番禺、順德、香山、新會、三水、海豐、陸豐、龍川、海陽、豐順、潮陽、揚陽、饒平、惠來、澄海、高要、四會、高明、鶴山、封川、茂名、電白、崖州、感恩、南澳同知、等二十六州縣廳。
水、旱、蟲、災饑民。
○赈湖南湘鄉、臨武、二縣水災饑民。
○庚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奉皇太後自避暑山莊啟銮。
○是日。
駐跸喀喇河屯。
至壬申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
據王安國奏稱、興業縣商謀挖窖之首犯李國章即李梅。
遷江縣聚衆為匪之首犯李彩。
已皆拏獲。
伊等先後犯案。
雖各不同謀。
而妖言倡亂。
皆以李捷三為煽惑之端。
又據李梅供稱。
李捷三幼時。
胡啟昌、李尚彩、帶往雲南。
又與廖士美同到廖朝相家相會、等情。
非拏獲李捷三。
不能除奸匪影射煽惑之根。
而非拏獲胡啟昌四犯。
又不能知李捷三下落。
臣業已分咨西省撫提二臣。
遣員持檄查拏。
尚在未獲等語。
王安國系署任總督。
計此時慶複諒已到任。
嚴緝此案要犯。
是其專責。
務将李捷三、胡啟昌、李尚彩、廖士美、廖朝相、五犯拏獲。
嚴審實情。
明彰國法。
俾奸匪苗民共和首惡已正典刑盡剔邪心各安生業。
不可稍存草率了事之念。
贻誤地方。
爾等可傳旨慶複之。
○辛未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以正白旗福州協領沈之仁、署理福州左翼副都統。
○壬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履親王允祹等奏奉恩輔國公品級允<?礻我>患病一摺。
得旨。
若有事、以貝子禮照例行。
此時且不必令知之。
○戶部議覆、署貴州總督雲南巡撫張允随奏稱、黔省地鮮平疇。
凡山頭地角。
零地土。
及山石攙雜工多獲少。
或依山傍嶺。
雖成丘段。
而土淺力薄。
須間年休息者。
悉聽夷民墾種。
永免升科。
至有水可引。
力能墾田一畝以上。
照水田例、六年升科。
不及一畝者。
亦免升科。
無水可引。
地稍平衍。
或墾為土。
或墾為乾田。
二畝以上。
照旱田例十年升科。
不及二畝者亦免升科。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奏滿洲鑲藍旗蒙古佐領、改為半個佐領應存骁騎校一員。
協理佐領事務。
裁去護軍校一員。
兵丁應存前鋒一名。
親軍一名。
鳥槍護軍二名。
護軍八名。
領催三名。
炮手一名。
鳥槍披甲二名。
披甲十名。
弓匠一名。
步軍領催一名。
步甲九名。
鐵匠一名。
共留四十名。
養育兵應仍行存留。
于甲喇内。
裁去食二兩錢糧養育兵八缺。
官駝一隻。
仍留拴養。
官馬二十六匹。
裁汰一半。
至蒙克身襲子爵。
其世職分内所有随甲二名。
照例給與。
從之。
○工部議準、四川巡撫碩色疏稱、川省會城、滿城、并省城文廟。
均關緊要。
請撥項興修。
從之。
○豁除湖北監利縣坍塌民田額徵銀、四十一兩有奇。
麥、一十四石有奇。
○癸酉。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