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六年。
辛酉。
九月。
戊寅。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刑部議奏、兵部參奏古北口防守禦和爾敦鑽謀行賄一案。
和爾敦、應拟杖的決。
參将馬銘勳、應降三級調用。
提督黃廷桂、應照濫舉匪人例、降二級調用。
雖有紀錄。
不準抵銷。
得旨。
此本内議稱、雖審據和爾敦、八十三、堅稱并無鑽營懇求黃廷桂情事。
但黃廷桂身任封疆。
竟将劣員越俎保留。
應照濫舉匪人例降二級調用。
等語。
此議甚屬錯謬。
夫和爾敦系于黃廷桂奏請留古北口防守禦之後。
始托人向部中行賄。
并無鑽營黃廷桂而後保留也。
前此兵部訊供時。
和爾敦即有并未鑽營黃廷桂之供。
已屬信谳。
而兵部議交刑部審理。
今刑部又審明、并無營求情事。
仍将黃廷桂議照濫舉匪人例降調。
是誠何心。
且黃廷桂不過因朕出口行圍。
路經古北。
防守禦事務。
需人科理。
是以将和爾敦請調。
并非薦舉升遷也。
且亦非保舉和爾敦久留此任也。
遂加以濫舉之名。
可乎。
試問黃廷桂濫舉和爾敦升遷何任耶。
明系與黃廷桂不睦之人。
必欲緻黃廷桂以罪。
故兵部審有确供。
複請交刑部。
刑部又審有确供。
仍議請降調。
謂非挾嫌。
其誰信之。
且辦此事之大臣。
素與黃廷桂不睦之處。
如或朕尚未深知。
而彈此辨理。
已負朕推誠待大臣之意。
況久在朕洞鑒之中。
而猶欲逞己意。
是徒為朕所輕耳。
亦更有何得計耶。
況此等案件。
刑部每遲至數月。
始行題覆。
今此案審理甚速。
乘朕回京之前題覆。
妄意朕于行在閱刑部本章。
如斬絞重犯。
或加詳慎。
而平常降罰之件。
未必細看。
希圖朦混批準。
後雖欲複用黃廷桂。
而伊已系處分有過之人矣。
此等居心行事。
乃竟出于朕信任頭等之大臣。
朕轉用以自愧。
伊等将視朕為何如主耶。
辦理此案之大學士鄂爾泰等。
着嚴饬行。
黃廷桂系無幹之人。
不必處分。
餘依議。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彭啟豐、為右通政。
○以貴州遵。
義協副将吳世英、為江西南昌鎮總兵。
江南京口協副将蔣麟經、為浙江溫州鎮總兵。
○是日。
駐跸湯山。
至辛巳皆如之。
○己卯。
戶部議準、川陝總督尹繼善奏稱、陝省錢貴。
請将廢銅十三萬斤。
開爐鑄錢。
搭放兵饷以平市價。
從之。
○又議準、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稱、晉省徵收錢糧。
零星小戶、以及大戶尾欠。
俱以納錢為便。
現今錢價昂貴。
應饬各屬遵照原議。
完正銀一錢。
加入定耗、及易銀平色、傾銷、解費、定以一百文之數。
從之。
○又議準、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稱、劉家窰等村民人。
抵換察漢英雅爾荒地。
原議仍令耕種原地。
自乾隆五年起。
予以二年之限。
陸續搬往新墾荒地。
扣至三年。
免其交租。
嗣因丈勘稽延。
未及搬移分撥。
本年間凍。
民人甫經認墾。
若照原限扣算。
則三年之期。
實止二年。
請自乾隆六年為始。
将劉家窰等村。
仍照原議耕種交租。
于壬戌年秋收事竣。
交該旗收領。
其察漢英雅爾新丈地畝。
亦以乾隆六年為始。
扣限三年。
令其漸交墾種。
至甲子年秋後起租。
從之。
○工部議覆、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稱、汶上縣安山湖。
在運河西岸。
留為洩水之處。
湖周六十五裡。
每年河坡水發。
多在五、六、七、等月。
湖内高阜。
可夏秋并種。
即低窪亦可栽麥。
播種于水落之後。
收獲于水發之前。
有益小民。
無礙運道。
應如所請。
準其令民認領墾種。
仍确加丈量。
分晰科則。
升科承糧。
以乾隆壬戌年為始。
從之。
○左都禦史管廣東巡撫王安國疏報、發遣安南、蘇祿、巫來由、等國被風難番歸國。
下部知之。
○調刑部尚書韓光基、為工部尚書。
以左都禦史劉吳龍、為刑部尚書。
○賞恤湖南鳳凰、永綏、二廳剿苗陣亡兵丁如例。
○庚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侍早膳。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孫嘉淦奏稱、雍正八年、正定府屬報墾荒地。
于乾隆四年、被水沖壓一十三畝。
應徵銀兩。
請豁免。
從之。
○刑部等衙門議覆、協理山東道監察禦史李清芳奏陳、一、嚴禁學習拳棒。
糾衆會聚。
查演弄拳棒。
私相教習。
及結拜訂盟。
分别治罪。
例載甚嚴。
毋庸另立科條。
除将該禦史所奏、照以威力制縛人律、加三等治罪之處、毋庸議外。
應再行令該督撫、轉饬地方官嚴行查拏。
照例治罪。
一、兇犯必宜提到。
無辜者當詳加分别。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