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該督撫嚴饬地方官。
遇有起意為首之土豪。
立即嚴拏。
按律重懲。
至本犯之親族生監、以及平民人等。
不得混革濫刑。
違者即行題參。
照例分别議處。
一、嚴禁土豪私買民間公産。
應令該督撫轉饬地方官。
出示告誡。
所有請将遊蕩私賣者、徙徒治罪。
土豪富家、勾引遞買者、照不應重律科斷之處。
無庸議。
一、獄訟宜速審斷。
以清争鬥之原。
查清理獄訟。
聽斷宜速。
悉據各省督撫酌議周詳。
而違例處分。
吏部定有條例。
所有懸案經年不結、将該管官照才力不及例議處之處。
毋庸另議。
一、嚴禁官差百十成群。
下鄉騷擾。
應令該督撫嚴饬地方官。
慎察吏胥。
倘有縱役殃民者題參。
照例議處。
一、選擇約正族長。
查先經陝撫張楷條奏、令州縣選擇老成。
授為鄉約。
專心勸導。
着為定例。
應将所奏毋庸議。
一、挑選幹員。
以充漳泉要任事屬現在。
亦毋庸議。
從之。
○工部議準、原任浙江巡撫盧焯流稱、省會城垣。
關系綦重。
所有仁和、錢塘、二縣。
城身垛口官廳等項。
年久新坍。
請撥項興修從之。
○湖北巡撫範璨奏報、雍正八年、墾旱田地四十八頃三十畝有奇。
○辛巳。
吏部議。
山東巡撫朱定元奏請、将專以主事升用之曹縣知縣王維悫。
升補兖州府同知。
王維悫系附薦卓異候升之員。
與例不符。
得旨。
各省知縣保舉行取。
皆系居官素優者。
始膺此選。
若專以主事升用。
缺少人多。
未免遲滞。
嗣後此等人員。
各省有以同知題補者。
亦準兼用。
王維悫等。
俱着照該撫所請行。
○原任江蘇巡撫徐士林故。
遺奏言、故父之淮、耄母鞠氏、孝事祖父母。
盡心竭力。
伏祈禦書扁額。
特賜旌闾。
得旨。
徐士林學問有素。
忠孝性成。
朕因伊身既抱病。
更思親念切。
是以命其回籍調攝。
今忽聞溘逝。
良用傷懷。
徐士林因母老遠離。
不受妻孥之養。
鞠躬盡瘁。
以緻沉疴。
及聞解組之音。
力疾旋裡。
以圖侍母。
臨終之際。
無一語及私。
勸朕以憂盛危明之心。
為久安長治之計。
此等良臣。
方資倚任。
乃今奄沒。
實朕切切含悲。
不能自已者也。
徐士林着入京師賢良祠。
以為臣工勸。
應得恤典該部議奏、餘着議奏、禮部議、原任江蘇巡撫徐士林、應入祀京師賢良祠。
并于本家内賜祭一壇。
應否給予匾額。
恭候欽定。
得旨、着于本家賜祭一壇。
所請禦書匾額準賞給。
○壬午。
上回銮。
詣恩佑寺行禮。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禮部奏、據閩省咨将朝鮮國飄風難民文隆章等二十名。
委員伴送至京。
除金赤一名、在途病故外。
應令朝鮮通事一名。
将文隆章等十九名、伴送至朝鮮國交界地方。
轉交該國收領。
所用車輛、護送官兵、沿途口糧食物。
照例撥給。
從之。
○工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稱、江都三汊河。
乃瓜、儀、二河門。
漕鹽船隻必由之要津。
瓜河地勢低下。
淮水入儀河之分數少。
入瓜河之分數多。
是以淮水分流入儀河之溜緩。
不能刷深河道。
以緻日漸淤墊。
請将瓜河舊口門。
築壩堵閉。
于洋子橋營房迤下。
另挑越河。
以減淮水直入瓜河之分數。
則儀河可以分流刷淤。
并将瓜洲廣惠閘之舊越河堵閉。
另于閘下開越河一道。
使閘越二河。
水勢均平。
溜行安順。
既緩淮水直下入江之勢。
于運道更為便利。
又鎮江運河口門。
臨江舊炮台一帶埽工。
上年九月内。
被風潮坍卸。
江河連接。
南岸搜鹽廳一帶。
築做葦柴防風。
暫抵風浪。
請改建磚工。
從之。
○以内閣侍讀學士兆惠、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右通政彭樹葵、為太仆寺卿。
○以右通政彭啟豐、為部察院左佥都禦史。
○甲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曰。
朱定元從前曆任俱有聲名。
在河南布政使任内。
亦能稱職。
是以擢用山東巡撫。
畀以封疆重寄。
比來觀其所辦之事。
近于軟弱。
不似從前。
現在徐德裕一案。
徇庇屬員。
部議降調。
實屬應得之處分。
朕特施恩。
從寬留任。
伊當感激奮勉。
倍加淬厲。
以圖後效。
若仍不改因循之習。
朕恩不可屢邀也。
○召浙江甯紹台道王坦、赴部引見。
○乙酉。
谕曰。
德爾敏、汪漋、所辦江南水利工程。
大局俱已告竣。
不過一二處因水大尚未完工。
德爾敏、汪漋、俱着回京。
伊二人經手錢糧。
令其報銷。
所有未完工程。
交與督撫會同總河。
着委道員相機辦理。
○實授署江蘇巡撫陳大受、為江蘇巡撫。
署安徽巡撫張楷、為安徽巡撫。
○丙戌。
大學士遵旨議覆、欽差戶部右侍郎周學健奏稱、曲阜縣知縣孔毓琚、通揭衍聖公孔廣棨各款一摺。
查定例、官員被參後。
仍将上司列款首告者。
将所告之處不準。
仍交刑部治罪。
所有左都禦史杭奕祿奏請、将孔廣棨交與侍郎周學健察審之處。
毋庸議。
但孔毓琚揭孔廣棨、充補執事等官。
題補四氏學教授。
及私設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