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
知道了。
赈恤之處。
須當加意查察。
務使貧民均沾實惠。
○江南提督吳進義奏、到任後、修理衙署。
置辦執事什物。
俱系自行給銀。
嚴禁各員公捐。
得旨。
好。
常如是小心可也。
○江西布政使陳宏謀、具摺謝恩。
得旨。
又用汝為巡撫矣。
汝不患無材。
惟患恃材。
其勉力以誠實二字服膺毋失。
則不負任使之意矣。
○又以升任甘肅巡撫。
奏請陛見。
得旨。
又有旨留汝為本省巡撫矣。
此系駕輕就熟。
不必以來京為請也。
○浙江處州鎮總兵丁世傑、具摺謝恩。
得旨。
知道了。
勉力整饬營伍。
和輯民苗。
以靖地方可也。
○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報、嵊縣、東陽、等六縣。
旱災。
仁和、錢塘、等十五州縣。
玉環、杭州、等衛。
仁和、錢清、等場。
水災。
撫恤情形。
得旨。
加意撫恤。
毋玩視也。
○又奏老鹽倉以西、草塘改建石工。
奉旨。
着傅森、伊拉齊、公同監修該将軍、織造、養廉有限。
請照按察使完顔偉、查察工程之例。
每年各給銀五百兩。
以資往來盤費。
得旨。
此不過暫往。
何得同完顔偉耶。
○刑部尚書署湖廣總督那蘇圖奏、洞庭湖柁杆州原建石台。
為行舟避風停泊起見。
止須遠為标準。
近禦風灣。
其餘粉飾壯觀之處。
原為虛設。
所有歲修事宜。
盡可停止。
此台斷不宜廢。
得旨。
所奏俱悉。
告之孫嘉淦。
令其知此意可耳。
○又以調任兩江總督。
具摺謝恩。
并請陛見。
得旨。
此卿舊任也。
何用朕重頒訓谕乎。
所谕卿者。
始終如一我君臣其共勉之。
○又奏明、經理營伍事宜。
得旨。
告之新督臣。
令其加之意可也。
○署湖南巡撫許容奏、湖南督糧道謝濟世、詳請代奏恭謝天恩。
得旨。
覽謝濟世人品頗正。
而學術不正。
令其戒之。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辦理購買黑豆情形。
得旨。
如此辦理。
具見細心。
但盈餘之數、逐歲加增之處。
其中保無抑勒派擾之弊乎。
○山東巡撫朱定元奏報、得雨情形。
得旨。
赈恤之事。
不可因武場而稍緩也。
○又奏報、雨水情形。
得旨。
至誠祈禱。
尤以勤于政務為本勉之慎之。
○山東布政使魏定國奏請、東省被旱州縣。
錢糧漕米一概緩徵。
又東省本年春粜。
及從前運直碾米補漕等項。
應買倉谷三十萬石。
停俟明歲采買。
俾民糧流通轉運。
得旨。
着照所請行。
○又奏報雨澤。
得旨。
甫得雨澤。
即為侈談。
汝東省吏治可知矣。
○四川提督鄭文煥奏、臣标互營、及城守兩營。
動支存剩公費銀兩。
買谷貯倉。
借濟兵食。
據各兵請易谷為米。
可省碾辦運□之勞、報聞。
○左都禦史管廣東巡撫王安國奏、辦理嘉應州攔阻米船、及省城五仙門外打搶米行、二案情形。
得旨。
此等刁風。
不可長也。
宜嚴加處置。
以警其餘。
○又奏、拏獲逆黨廖朝相。
成特仲、等。
供稱廖士美曾同李梅、李捷三、等。
前往交趾。
已咨明新任督臣饬緝。
得旨。
是。
告之慶複。
嚴緝務獲。
即汝亦有督緝之責也。
○又奏、崖州、感恩、被災處所。
明歲春間。
需谷赈粜。
而瓊屬風雨清形。
亦尚未報到。
或有被風歉收處。
不得不豫籌儲備。
查海康、遂溪、吳川、石城、等縣。
均與海口相近。
撥運最易。
應動項買谷二三萬石存貯。
以備接濟。
得旨。
是。
應如是辦理者。
○又遵旨覆奏、各屬赈恤平粜情形。
得旨。
亦非令汝姑息優柔。
博寬厚之名而已也。
凡事自有中道。
過猶不及。
一切政務皆然。
豈止赈恤一事而已耶。
○廣東提督保祝奏、拏獲假托巡撫關防之黃大中一犯。
得旨。
此事殊可嘉也。
○又奏、每歲秋冬。
除常期操練外。
帶領弁兵于附近山原。
往來馳逐。
練習士卒。
其往返日期。
請免題報。
得旨。
知道了。
此舉固美。
然不可擾累地方也。
○又奏陳、瓊屬現在乏食情形。
得旨。
将此奏與慶複看。
令其留心。
○廣東瓊州鎮總兵武進升奏、瓊屬雨水田禾情形。
得旨。
欣慰覽之。
已用汝福建提督。
汝曾為漳州總兵。
彼處風氣刁悍。
汝所素知。
而目下為尤甚。
一切整理之處。
與督臣和衷亟力為之。
○雲南布政使阿蘭泰、具摺謝恩。
得旨。
汝江西一任。
頗不滿朕意。
故調雲南事簡之地。
汝其勉力改過可也。
○署貴州總督雲南巡撫張允随疏、嗣後除外省流棍。
勾串本地玩法之徒。
将民間子女。
拐去川廣販賣。
或硬行鄉去販賣者。
仍照定例、分别首從、定拟斬決絞候外。
其有本省民人。
誘拐本地子女。
在本省地方售賣者。
審無勾通川販情事。
仍照誘去婦人子本例。
被誘之人。
若不知情。
為首者拟絞監候。
為從及和誘知情之人發遣。
如系本省人捆綁本地子女。
在本地售賣者。
雖未經傷人。
但既捆其人。
複賣其身。
即與傷人無異。
為首者照搶奪傷人例、拟斬監候。
為從者分發邊衛充軍。
下部議行。
卷之一百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