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長幼。
争相奮勵。
皆以行兵出獵為喜。
爾時仆從甚少。
人各牧馬披鞍。
析薪自爨。
如此艱辛。
尚各為主效力。
國勢之隆。
非由此勞瘁而緻乎。
今之子弟。
遇行兵出獵。
或言妻子有疾。
或以家事為辭者。
多矣。
不思勇往奮發。
而惟耽戀室家。
偷安習玩。
國勢能無衰乎。
此等流弊。
有關于滿洲風氣。
是以蒙太宗皇帝諄切訓谕。
朕此次行圍。
諸王大臣中。
竟有耽戀室家。
托故不願随往者。
朕已為姑容。
亦不必明指其人。
夫行圍出獵。
既以操演技藝。
練習勞苦。
尤足以奮發人之志氣。
乃滿洲等應行勇往之事。
若惟事偷安。
不知愧恥。
則積習相沿。
實于國勢之隆替。
甚有關系。
嗣後倘有不知悛改、仍蹈前轍者。
朕斷不輕為寬宥。
可遍行傳谕諸王大臣及官兵人等知之。
○又谕、定例、文武官員犯侵貪等罪者。
于限内完贓。
俱減等發落。
近來侵貪之案漸多。
照例減等。
便可結案。
此輩既屬貪官。
除參款外。
必有未盡敗露之贓私。
完贓之後。
仍得飽其囊槖。
殊不足以懲儆。
着尚書讷親、來保、将乾隆元年以來、侵貪各案人員。
實系貪婪入己。
情罪較重者。
秉公查明。
分别奏聞。
陸續發往軍台效力。
以為黩貨營私者之戒。
嗣後官員有犯侵貪等案者。
亦照此辦理。
○又谕、據淩如煥奏、伊父年逾八十。
病患未克痊愈。
更兼兩目昏盲。
舉動需人扶掖。
實有不能遠離之勢。
懇請将兵部侍郎開缺另補。
等語。
淩如煥準其在籍侍奉伊父。
其兵部侍郎員缺。
着汪由敦調補。
禮部侍郎員缺。
着趙國麟補授。
○又谕、各省進呈鄉試題名錄。
向例将中縫黏連。
裁口向外。
雖系舊式相沿。
然單篇背幅。
頗不便于翻閱。
今湖南巡撫許容所進試錄。
用本裝法。
于披覽為宜。
嗣後各省俱照此式進呈。
○辛卯。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等。
據那蘇圖奏稱、吳龍應在武昌道任内。
曾有侵扣銀兩之事。
朕以其事尚小。
未治伊罪。
然其人操守難信可知。
今吳龍應已升用晉藩。
爾等可抄錄原奏、寄與喀爾吉善。
令其留心試看。
密加訪察。
不可為其所欺。
○又谕、總督那蘇圖參奏、荊宜施道姜邵湘。
管理荊關稅務。
肆志貪饕。
橫徵重耗。
侵蝕昌銷。
飽填欲壑。
荊關稅課。
每年雖正餘銀三萬餘兩。
而實在約可徵五六萬兩。
除去應用公費。
每年侵蝕。
亦幾及一半。
該關凡遇繳銀之日、系四六扣存。
如徵銀一千。
止将六百繳官。
其四百兩俱為管關員役侵肥。
等語姜邵湘着革職。
将原參各款。
并摺内有名人犯。
交湖廣總督孫嘉淦、嚴審定拟具奏、摺并發。
○戶部議準、四川巡撫碩色疏稱、雲陽縣各井。
歲共産鹽五十一萬一千餘觔。
據湖北恩施、長樂、利川、等縣。
認銷配增水引共八十九張。
準于乾隆六年餘引内動給。
每年應徵稅銀三百三兩。
照數徵收。
從之。
○召駐藏副都統紀山、回京。
以鑲黃旗滿洲副都統索拜、為駐藏副都統。
正黃旗蒙古副都統永乾、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正紅旗蒙古副都統濟昌、為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赈福建清、連江、羅源、莆田、同安、福安、甯德、福鼎、等八縣。
及長福、金門、烽火、雲霄、桐山、等鎮營。
水災饑民。
○是月。
欽差戶部右侍郎周學健奏、審理山東各案情形。
得旨。
所奏俱悉。
雖頭緒紛繁。
而辦理井井有條。
實可嘉也。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各屬州縣。
牽勻計算。
共少均貯谷一十二萬八千七百一十石。
應乘此大有之年。
令各州縣買補。
查司庫各屬共有剩存銀二十五萬兩。
少半即可買足。
得旨。
所辦甚是。
如所議行。
○又奏、通省秋禾。
收成分數。
得旨。
覽奏曷勝欣慰。
其稍被偏災之處。
亦不可忽視之。
告之高斌。
令其加意料理。
○又奏、各屬河渠疏浚工程。
俱已完竣。
但淤廢甚易。
請每年秋汛過後。
責令該管道府親身查勘。
如有應行修浚之處。
即令該地方官、于冬春之間。
勸用民力。
如式挑浚。
總督不時查勘。
得旨。
告之高斌。
令彼知之。
○直隸河道總督顧琮、以奉命回京。
奏請交送關防。
得旨。
此際汝尚管理。
俟高斌到時。
交送。
○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報、上下江各屬水災。
赈恤情形。
得旨。
所奏俱悉。
料理赈恤事宜。
頗為得法。
須令屬員鹹知朕視民如傷之意。
以至誠恻怛之心為之。
庶可稍救災黎耳。
○署江蘇巡撫陳大受奏、靖江縣團民徐永詳等。
攜帶摘盡棉花枝幹。
糾衆赴縣争禀。
藉詞報荒。
希幸減租。
又崇明縣亦有刁佃。
因知縣調辦武闱。
遂夥黨挾制該縣縣丞出示減租。
當即饬拏審究。
得旨。
所見甚正。
刁風不可長也。
○又奏、嚴禁販米出洋、并躧麴燒鍋事。
得旨。
是應如是竭力查禁也。
○又奏、現辦收漕事宜。
得旨。
所奏俱悉。
俱見留心政務也。
勉之以實。
○江蘇布政使安甯奏報、各屬水災。
撫恤情形。
及收成分數。
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