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不無荒蕪未墾之處。
應聽附近居民。
随便墾種報升。
照本地方下則輸賊。
其上等地一畝以上。
中等地五畝以上。
各依水旱田之例。
限年報升。
不足此數。
俱為零星地土。
請遵谕旨。
免其升科。
從之。
○禮部議覆、禦史武柱等奏科場各款。
一、順天貢院号舍。
宜量添造。
應如所奏、敕下順天府尹、相度地址。
會同工部辦理。
一、回避卷。
鄉試分别滿、合、南北皿、官、等字号。
會試分别旗字、南北字号。
均宜删去。
查鄉會試憑文取中。
亦寓地掄才。
回避卷雖屬無多。
而滿合南北之人皆有。
自應于卷面開載。
惟既分滿合南北。
而又列官字。
誠恐易于揣摩。
應将官字删去。
從之。
○刑部等部議覆、江蘇巡撫陳大受奏稱、例載上司明知屬員例限将屆。
借端派委。
希圖展限者從重議處。
然審斷未當。
原問官固執成見。
不得不改委别員。
另起限期。
應請查照展限之例。
将應行改委起限緣由。
确切聲明。
未經參展者。
詳請咨展。
已經參展者。
詳請核題。
在改委之員。
得以詳悉推鞫。
上司亦不敢借端派委。
至欽部事件。
于發審之初。
即委員會審。
并有部駁另委賢員審題者。
即以該妻員奉文日扣限審結。
毋庸題咨。
應如所請。
至上司明知屬員例限将屆。
故為派委。
希圖展限者。
将派委之上司。
照徇庇例議處。
從之。
○大理寺少卿周炎奏、法司會議。
不得各立意見。
曾經奉有谕旨。
今三法司仍蹈故轍。
動成兩議。
請嗣後三法司核拟事件。
有應酌改者。
即移知刑部。
定期赴刑部衙門、公同面議。
畫一定拟。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調安籠鎮總兵王友詢。
為古州鎮總兵。
以黔西協副将史載賢、為安籠鎮總兵。
○調貴州銅仁協副将溫朝宰來京引見。
○準噶爾部人薩木湯、庫本、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赈恤湖北漢川、潛江、沔陽、天門、四縣、沔陽衛、被水災貧民。
○恩恤黃河下埽飄沒身故兵丁三名、及落水得生兵丁九名。
○癸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直省總督、提督、據四川提督鄭文煥奏稱、建昌鎮臣趙儒。
重慶鎮臣蘇應選。
俱年逾七旬。
精神雖可支持。
而年力已就衰暮。
一切辦事待屬。
似覺優容之意多。
迅奮之氣少。
逢迎瞻顧。
恐緻董率有疎。
再儒久任邊陲。
頗着勞績。
蘇應選和平直樸。
人亦效力多年等語。
似此等年老之總兵官。
朕因其效力有年。
邊疆着有勞績。
而于營伍尚不緻于廢弛。
往往容留在任。
冀其奮勉供職。
并非以折沖禦侮之任。
為酬庸養老之地也。
前降谕旨甚明。
今再頒谕各省督提等。
留心查察所統總兵官。
内有年齒雖老而精力未衰。
能親身操練弁兵、整饬營伍者。
仍準留原任。
其于營伍雖未至于廢弛。
而本身精力已衰。
不能董率操練。
則當奏聞。
令其休緻。
至于人已衰頺。
操演又複懈忽。
不免贻誤之員。
即當據實參奏、毋得瞻徇。
○戶部奏、調任直隸總督孫嘉淦奏稱、宣化鎮屬派往阿爾台種地回營兵丁。
先曾豫借饷銀七千二百兩。
可否分作十二季扣還。
得旨。
種地兵丁應扣饷銀。
着寬期作十二季扣還。
○工部議覆、河南巡撫雅爾圖、欽奉谕旨查勘境内舊有關隘、應行修葺防守事宜。
奏、河南形勢。
東南則通江南。
東北則直隸山東。
俱系平原曠野。
西北界山西。
山路錯雜。
随在可通。
均無設險。
其西通陝西之處。
在陝州、則舊硖石關。
即古之崤陵。
在靈寶、則古函谷關。
今山岡開辟。
河沙坍漲。
歧徑皆多。
無險可扼。
又陝州屬之阌鄉縣。
有太湖峪。
峪口在阌鄉縣西南九十裡。
南依秦嶺。
北傍黃河。
亦由秦入豫之隘。
向未設關。
現在陝州營制把一員。
帶兵二十名。
駐防其地。
已屬周密。
南陽府屬之浙川縣。
舊有荊紫關。
在縣城西北一百二十裡。
路通湖廣山陝。
且控制伏牛山。
形勢險仄。
實為本省扼塞。
舊設外委把總帶兵巡防。
經臣奏明、添撥。
南陽鎮右營守備一員。
帶兵四十名。
移駐關口。
關城現在完整。
無庸修葺。
惟汝甯府屬之信陽州。
界連湖廣。
州南九十裡有平靖關。
與楚省應山縣接界。
别無繞道。
系自楚入豫之藩籬。
設汛兵防守。
舊有牆垣關門。
年久傾圯。
應酌量修葺。
又州東九十裡有武勝關。
系楚省應山縣所轄。
現有城垣關門。
乃楚省之門戶。
本省亦撥汛兵。
在關外防守。
又州南一百二十裡。
有黃土關、與平靖、武勝、二關。
首尾相顧。
亦系楚省應山縣所轄。
本省撥汛兵、在河北巡防。
關在界河之南。
兩山夾道。
并無牆垣關門。
亦未設墩兵。
當聽楚省查辦。
應如所請。
将平靖關酌量修理。
至武勝、黃土、二關。
聽楚省督撫查明再議。
從之。
○豁除江西分宜、清江、信豐、三縣荒虛田地四十頃九十八畝有奇科賦。
○蠲免清水河屬被雹災地本年額賦。
○甲寅。
谕吏部。
沈廷芳補授山東道監察禦史。
張漢補授監察禦史。
此二缺内、有漢軍一缺。
今爾部将漢人拟補。
朕思漢軍漢人。
既系一體升轉。
而科員亦不分漢軍漢人。
俱可升補。
其漢軍禦史。
自應歸并漢缺。
不必分設。
方于體制相符。
爾部可詳議具奏、尋議、漢軍監察禦史。
初設八員。
康熙三十八年。
裁存五員。
遇有應升京堂時。
不分漢軍漢人。
一體開列。
惟因六科未設漢軍缺。
是以漢軍不轉補科員。
嗣于雍正十三年。
經禦史嚴瑞龍條奏、嗣後遇科員缺出。
将漢軍禦史、與漢禦史、一例帶領引見補授。
漢軍禦史、每轉一科。
所遺禦史缺。
歸于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