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補。
俟漢軍科員缺出後。
如将漢禦史轉補。
予以所出禦史之缺。
歸漢軍升補。
仍統計漢軍科道五缺。
查漢軍禦史内升外轉。
均與漢禦史一體開列。
并無區别。
而獨于補授時。
另設額缺。
轉補科員。
又令借補還缺。
實于體制未協。
應請将漢軍禦史五缺。
改為漢缺。
不分漢軍漢人。
一例補授。
仍令各堂官照舊例保送。
再漢禦史各員。
均系分設坐道省分。
漢軍禦史、向未分别。
應移交都察院酌議。
尋據都察院議。
将江西、福建、河南、山東、山西、五省。
每省加添坐道一缺。
無論漢軍漢人。
一體補放。
皆從之。
○添設直隸邢台縣常平倉廒。
從總督孫嘉淦請也。
○永陵左翼副總管保柱故。
以鑲黃旗二等侍衛委署侍衛班領覺羅額爾忒為永陵左翼副總管。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蒙城縣民吳增聘妻陳氏。
○乙卯。
戶部議準、調任安徽巡撫陳大受遵旨議。
安徽省屬。
零星地土。
聽民耕種。
水田一畝以上。
旱田二畝以上。
仍照例起科。
不及此數者。
概免升科。
至有開墾無主荒地。
地方官确勘。
應給印照執業。
從之。
○刑部等部議準、福建巡撫王恕奏稱、福州府福清縣之平潭。
泉州府同安縣之金門、廈門。
俱離縣甚遠。
阻隔海洋。
命案報驗需時。
請令就近赴報分駐彼處之同知縣丞。
即往相驗。
其系無别故、無庸覆質得。
一面移行該縣。
一面通報立案。
别有情節者。
移縣訊報。
至該同知縣丞和門。
向未設有仵作。
應請各設一名。
于該縣存公銀内、約與工食。
從之。
○署江蘇巡撫陳大受奏、下江被災州縣。
米價昂貴。
請照例知會應收米說各關。
查明客商有載米麥往彼處售賣者。
免其輸稅。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丙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正藍旗漢軍都統、靈保、潘敏、俱着補授正藍旗漢軍副參領。
再康熙年間定例。
準管水手官調京補用。
以後自有調補之員。
其雍正年間有無調補之處。
着該旗行文八旗查明具奏、尋覆奏、行查八旗。
據鑲黃旗滿蒙漢等十八旗、左右兩翼、前鋒統領、鑲黃旗護軍統領等七旗文開、康熙雍正年分。
并無黑龍江船廠等地方管水手官。
調補京城。
又據鑲黃旗護軍統領、正藍旗滿洲、鑲黃旗正黃旗正紅旗鑲白旗鑲紅旗等漢軍五旗文開、黑龍江船廠四品五品等官。
并骁騎校。
康熙雍正乾隆年分。
間有調補京城副參領、公中佐領、步軍校等官。
謹繕摺呈覽。
報聞。
○戶部右侍郎阿裡衮奏、盛京内務府三佐領下有未入旗檔人丁、約六七千人。
毫無管束。
緣三佐領下入冊納差。
共有三千八百餘丁。
每歲、每丁應交納者。
或鹽十千斤。
或靛三百斤。
或魚二百八十斤。
又有入官人丁。
每一丁定銀二兩至三兩不等。
至比丁之年。
入冊一丁。
即添差一分。
如有逃避。
仍在本族中包墊完納。
此等人丁。
并無錢糧。
因畏避入丁添差。
皆隐匿不報。
閱年已久。
請敕交盛京内務府三旗佐領等。
詳悉清查。
造入丁冊。
但三佐領下所屬人丁。
代遠人多而不食錢糧。
又無官地耕種。
用度未免拮據。
今将查出人丁入冊納差。
勢必不能清楚。
不令納差。
又與向例不符。
請将查出衆丁、歸并已納差之三千八百餘名。
所納差使之數目、均分交納。
嗣後比丁之年。
所入人丁。
即照分納數目添差。
則差輕易納。
将來自無隐漏人丁之弊。
得旨允行。
○賜故福建巡撫贈禮部尚書陳瑸之孫陳子良、故禮部右侍郎贈禮部尚書蔡世遠之子蔡觀瀾、俱為舉人。
一體會試。
○除浙江三江場甲馬、寶盆、童東、朱儲、四團、潮坍草蕩、六千三百二十七畝有奇。
場、六千弓有奇額課。
○赈恤熱河四旗廳被水災貧民。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襄城縣民張士珩妻馮氏。
○丁巳。
谕大學士等。
今年廣東地方。
有被災歉收之處。
瓊州所屬為尤甚。
聞得署崖州陳士恭、一味粉飾。
捏報崖州有八分收成。
感恩縣有七分半收成。
經道府等屢次駁查。
而陳士恭押令鄉保出具實有六七分收成、不為成災之甘結。
似此匿災病民之員。
若不據實糾參。
何以使玩視民瘼者知所儆戒。
巡撫王安國、今年辦理荒政。
未免失之疎緩。
不滿朕意。
陳士恭、着廣東督撫即行查參。
交部嚴加議處。
朕思各省地方遼闊。
其水旱情刑。
又複不齊。
或本不至成災。
而鄉裡刁民借端生事。
妄希恩澤。
地方大小官吏。
辄便請蠲請赈。
好行其德。
違道幹譽。
固屬不可。
然其為害尚小。
倘實屬災荒。
而諱匿不報。
以緻小民流離失所。
弱者轉乎溝壑。
強者流為盜賊。
其為害甚大。
朕已屢降谕旨。
總之凡事自有中道。
過猶不及。
朕觀各省督撫。
能得中道者甚少。
然輕重之間。
亦當熟籌。
可将此旨傳谕各省督撫知之。
○禮部議覆、吏部左侍郎蔣溥奏稱、順天鄉試。
設有内監試二員。
同在内簾監看。
凡房考薦卷。
必由監試用關防條記。
至内簾應給日用水菜。
亦必由監試票取。
防範甚為嚴密。
今浙省鄉試場内。
内監試一員。
祗令居内外簾之間。
凡閱卷薦卷供應水菜之事。
絕不稽察。
應請照京省例、将内監試移入内簾。
以專司察。
查乾隆元年。
添設内監試官。
原令每日點放水菜。
分撥稽察。
今各省未繹原議。
因循舊習。
當不止一處。
應再申明定例。
通行各省撫臣。
令内監度官移入内簾列坐。
專司辦理佥票取物、分撥供給、督理匠役等事。
再順天場規。
房考薦卷。
祗由内監試驗明。
并無用關防條記之例。
今各省既添内監試。
職司稽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