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開墾。
其原數作為額地。
餘地給本人執業。
按畝交糧。
熱河東西。
共旗地一萬九千九百餘頃。
又古北口至圍場一帶。
從前原無民地。
因其處土脈肥腴。
水泉疏衍。
内地之民。
願往墾種。
而科糧甚輕。
故節年開墾升科者。
三千餘頃。
此等民人。
如内地本有田畝者。
輕去其鄉。
反緻抛荒故業。
如系無業之民。
而聽其出口。
五方聚處。
旗民交雜。
易滋事端。
且該處本非民地。
與其聽遊民占業。
何如分撥旗人耕種。
再熱河地方。
原駐滿兵二千名。
如此項民地、分撥旗人耕種。
則兵糧充裕。
尚可添撥。
駐防更為周密。
應令欽差大臣、前往獨石、張家、二口勘地回轉之便。
再往古北口外熱河等處。
逐一履勘。
将該處地勢情形具奏定議。
從之。
○甯古塔将軍鄂彌達。
副都統烏察拉、監察禦史關福、奏、吉林烏拉滿兵三千餘戶。
窮苦者一千一百八十五戶。
甚窮苦者六百七十八戶。
蓋因兵丁每月食饷二兩。
又無米石。
值屢次出征。
每年兩次打圍。
需費甚多。
又扣豫借生息銀兩。
放饷時、除抵扣外。
所餘無幾。
貧苦逃走者甚多。
今值嚴冬。
生計維艱。
請将極窮苦之六百七十八戶。
每戶于資生銀内、借支銀四兩。
米四石。
于乾隆壬戌年秋季為始按八季扣還歸款。
其貧苦之一千一百八十五戶。
尚有口糧。
可接續至來年二三月間。
俟來春再行斟酌辦理。
得旨。
如所請即行。
○熱河總管郎中巴圖奏、巴克什營至張三營十四處。
看守行宮兵丁錢糧。
向例分三季遣員赴京支領。
恐撥解稽延。
支放不便。
請于每年十二月分。
将明歲應支饷銀。
一并由戶部支領。
存貯熱河庫内。
按月分放。
得旨。
照所請行。
○是月。
直隸天津鎮總兵傅清奏、前以津鎮不便營伍之事。
公費不敷。
馬乾不一。
墩撥坍塌。
偏汛殘缺。
四條陳奏、部議止将營房修葺遲延、原有嚴例。
應遵例随時催饬修葺。
其餘三事。
概未準行。
但此三事實系軍營積困。
一日不為定規。
則有一日之隐憂。
部議尚未推原清晰。
請仍饬部施行。
得旨。
汝所論者、一鎮也。
部所議者、合天下營伍而言也。
如此緻辨非鎮臣之體。
戒之慎之。
既有難處之勢。
将此奏交高斌、聽其酌量議奏、若此奏、不但不可行。
亦且不便交議。
看來汝頗自大而自是。
如此。
則是無福之人矣。
尋奏謝恩。
得旨。
覽。
不知實心悔過。
空言無補也。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請于湖北武、漢、黃、德、等府。
存備接濟鄰省倉内。
買米一十萬石。
分發江南廬、鳳、颍、泗、四府州屬。
派撥存貯。
以資每年平粜。
得旨。
如所請行。
○又奏、靖江、崇明、二縣刁民。
罷市脅官。
妄希冒赈。
已嚴谕地方官。
務将首惡奸棍。
盡法嚴處。
以遏刁風。
得旨。
是。
所見甚正。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下江本年漕糧。
除災地緩徵外。
其報未成災之地。
收成減少。
有實因迫困。
輸納不支者。
請于截留項下扣算。
俟明歲秋收徵補。
得旨。
所辦頗妥。
○又奏、請令民于冬月豫挖蝻子。
每鬥給銀二錢。
得旨。
此亦未雨綢缪之一道也。
○又奏、閱過松江、太倉、一帶營伍情形。
會同提臣吳進義、加意整饬軍務。
得旨。
吳進義頗堪任整頓之責。
與彼和衷實力為之。
○又奏、下江事務殷繁。
前撫臣尹繼善。
喬世臣、顧琮、在于關稅例規。
每年提解四五千兩不等。
以備公事之需。
又經前撫臣張渠。
徐士林。
各奏、養廉不敷。
請于江安、蘇州、糧道、及海關道衙門、平餘銀内。
海年提解二千兩。
以為公用。
俱蒙俞允。
今臣調任下江。
應得養廉。
實覺不足。
合無仰懇恩準。
照前撫例提解。
得旨。
照徐士林之例行。
○安徽巡撫張楷奏、上江之鳳陽、颍州、二府及泗州。
連被水災。
本地倉貯無多。
地瘠民貧。
捐監所納不敷。
請将本年截留漕米二十萬石。
盡留于鳳、颍、泗、三屬存貯。
除三府州原額漕糧外。
其别府州截留之漕米。
俟來歲青黃不接時。
就于本地照時價粜賣。
将價銀移交鳳陽等處收買。
得旨。
如所請行。
○閩浙總督宗室德沛。
副都統旺紮勒、奏、盧焯案内、原任山西布政使呂守曾、畏罪自盡。
得旨。
雖系如此。
亦汝等辦理不妥之所緻也。
且此案今經數月之久。
并不将辦理情形奏聞。
況奏此事。
亦未帶奏一句。
朕實不解汝等具何心胸也。
○又奏、會審盧焯案。
有百姓數百人。
喧言求釋盧巡撫。
推倒副都統衙門鼓亭栅門。
得旨。
此固刁民滋事。
亦汝等辦理不妥所緻。
屢有旨谕。
尚未知耶。
且朕早知汝等必有此激出事故也。
可早為結案耳。
○又德沛奏、會審盧焯百姓鬨鬧緣由。
得旨。
此亦因朕旨到後。
始有是奏耳。
不意汝亦如此無識見、無決斷耶。
且衆人之激怒。
并非為盧焯。
若再嚴究為首之人。
是又滋一番擾累矣。
但刁風亦不可長。
此事本非旺紮勒應辦之事。
可速結盧焯之案。
令旺紮勒赍奏進京。
汝留浙完此一案。
候旨可耳。
○湖廣總督孫嘉淦奏、調任督臣那蘇圖奏稱、城、綏、二縣。
長安五寨。
難以駐兵。
無庸設協建城。
城步縣毛田地方。
應設一營。
令武岡遊擊移駐。
經軍機大臣議覆準行。
又那蘇圖奏、苗田甚屬有限。
經軍機大臣議覆、新招堡戶。
無庸安設。
其分授之田。
應令附近民苗佃種。
臣查張廣泗原奏、與那蘇圖所奏、情勢迥異。
苗疆要地。
安營增兵。
招戶種田。
所關匪細。
長安地方。
如可駐兵。
足扼要害。
自當設協建城。
如果形勢狹隘。
道路難通。
不惟城堡宜移。
一切苗地營汛。
皆當減徹。
至附近苗田果有民人居住。
既可租種苗地。
亦可充當堡卒。
如本無民人。
則止當招苗承種。
不可令民人錯雜其中。
再苗猺蠢動。
非因汛單兵少之故。
久安之道。
當不僅在增兵設汛。
臣欲親曆共地。
谙其風俗。
詢其疾苦。
立簡易之法。
使可久行。
拟于明春前往查閱。
務得确實情形具奏、得旨。
是。
知道了。
○又奏、遵旨銷毀湖南督糧道謝濟世所着經書、诋毀程朱之處。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