俟詢查謝濟世居官如何。
得旨。
謝濟世着書識見迂左。
則有之。
至其居官。
朕可保其無他也。
○荊州右翼副都統劄爾虎奏請歸葬。
許之。
○湖南巡撫許容奏辦楚省積匪。
編查保甲。
得旨。
所奏俱悉。
實力稽察。
毋緻久而生怠可也。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豫省平川曠野。
地土廣多。
所以未能如江廣積貯。
由糞種未勤。
地力不盡。
習廣種薄收之說。
以為固然。
查乾隆二年定議。
各州縣于鄉民中。
擇其熟谙農務。
素行儉樸。
為闾閻信服者。
量設數人。
董率農事。
然百餘裡間。
所謂老農者。
不過三四人。
以之勸率。
勢有不及。
臣今現行保甲規條。
設立村長。
管牌民一百戶。
年來各村長多能勤慎奉公。
伊等皆谙練農務。
拟将勸農一事。
即責專管。
行令地方官、于每歲首春。
傳集各村長。
将勸農規條詳加指示。
并捐給紙筆。
先令将所管百戶、各田土脂瘠。
向收若幹。
造冊存縣。
歲底核其功過。
若該村長所管地方。
人工果勸。
收成較勝。
即獎以酒體花紅。
三年無倦。
給與扁額。
永免本戶差徭。
以示優異。
其化導無術。
擾累居民者。
即行責革。
庶官民交奮。
而豫省土産。
可日望充裕。
得旨。
此等事皆當詳籌熟酌而為之。
若存欲速之心。
則利民之舉。
反為害民之端矣。
○又奏、先于乾隆四年、特頒谕旨。
開浚省城之乾河涯。
以消行潦。
又念賈魯河。
原由江南地方全注入淮。
命與江南欽差大臣留意疏浚。
臣悉心勘議。
先開乾河涯。
洩省城積水至紅沙灣而入沙河。
複于中牟縣十五裡鋪賈魯河之北。
創開新河一道。
分賈魯河水勢。
由沙河會新開乾河涯之水。
以達江南之渦河。
而彙于淮。
綿延六萬五千餘丈。
請錫嘉名。
得旨。
用惠濟名可也。
○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白錘山奏、仰遵聖谕。
實力操練河标兵丁并令兵丁兼習腰刀斬馬刀等藝。
得旨。
果如所言。
實力訓練。
又何煩朕谕。
若因朕谕而徒為此奏、則為大臣者不宜出此也。
○川陝總督尹繼善奏遵旨商辦郭羅克土司事宜。
查郭羅克土番。
遠處邊外。
苗性兇悍。
每于口外曠僻路迳。
伺候番夷行旅。
搶劫牲畜名為夾壩。
然實無犯順侵擾之事。
臣委熟谙夷情之漳臘營遊擊馬良柱、松潘同知章廷瑎、先往番巢。
傳集土官番目人等。
宣布德威。
反覆開導。
許以自新。
番衆頗知畏懼。
遵将素為夾壩者。
陸續擒獻。
出具嗣後不敢為匪甘結。
數月來已為帖服。
應寬其鋤剿。
謹與撫臣提臣商酌善後之計。
一、分設各寨土目。
以資彈壓。
上郭羅克土百戶甲喀蚌、庸懦無能。
中郭羅克土千戶丹增素行奸狡。
上郭羅克向有上寨下寨之分。
下寨設副土目蒙柯一名。
中郭羅克所屬奎蘇之噶多等寨。
向設副土目噶杜他索布六戈、二名。
酌給外委土百戶委牌。
使之各管各寨。
易于鉗束并于番民内。
擇誠心向化。
擒賊有功者。
拔用副土目數人協理。
一、頒給打物生号片。
以便稽查番民不務耕作。
向出口外打牲。
以為生計。
查其地原有可耕之土。
一面勸谕。
令其開墾。
又案番寨之大小。
酌給号片。
上書系郭羅克打牲良番字樣。
用印钤蓋。
發給土目承領。
凡有出外打牲者。
查其實非夾壩。
則人給一紙。
如無号片。
立時擒拏。
土目徇庇。
嚴行處分。
至從前搶劫各案。
均應免問罪追贓。
每年派撥駐防官兵二百餘名。
既無彈壓之實。
徒啟玩狎之心。
應請徹回。
以畜威重。
得旨。
所辦甚妥。
仍家因時制宜為之。
○西安将軍綽勒多奏、查西安八旗兵丁牧場。
在武功縣所屬渭川兩河之間。
兩岸現已耕種。
周圍雖生青草。
不甚茂盛。
八旗馬匹。
未能肥壯。
然自四月迄八月。
盡可牧放。
所有兵丁馬匹。
每年一匹出青。
一匹留養。
所有出青馬匹。
俟草黃後趕回喂養。
則估領銀糧既足。
而馬匹亦可肥壯。
得旨。
知道了。
所有派出牧場兵丁。
妥為管束。
勿令滋事。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甘省采買事宜。
得旨。
有治人。
無治法。
惟在汝因時制宜行之。
○又奏、甯夏府屬中衛縣。
舊有七星渠。
灌溉民田千餘頃。
近因山水沖塌。
應量建水閘三座。
但士民因上年亢旱。
不能修補。
請動項暫修。
嗣後仍照往例、民間自行修築。
報聞。
○又奏、前任巡撫元展成奏、将廢員效力、與例不符。
勒令各回旗籍。
得旨。
好。
如此不顧情面方是。
○左都禦史管廣東巡撫王安國奏、查出粵海關徵多報少緣由。
得旨。
若非慶複參奏、汝亦不肯為此奏也。
一味讨好。
豈朕信用之意耶。
若再聽其隐匿寄頓。
不能完項。
則汝之咎不可辭矣。
○廣西巡撫楊錫绂遵旨回奏、逆苗石金元案。
供情舛錯。
俟再審訊。
得旨。
覽。
總之邊省捏飾之習不改。
何由而得平靜耶。
○又奏、遷江縣向止設把總一員。
駐劄縣城。
巡檢一員。
駐劄縣東南之清水司地方。
其西北兩處。
猺獞居多。
山險箐密。
向無專員彈壓。
是以奸逆李彩。
得以滋事。
茲拟于城西四十五裡之平陽墟地方。
添設理猺巡檢一員。
專管城西地方猺獞。
又城北七十裡之北四地方。
為馬平、來賓、忻城、等縣要隘。
拟移賓州營千總一員。
帶兵五十名。
駐劄其地。
以資防範。
報聞。
○署廣西布政使唐綏祖奏請、增學臣養廉。
得旨。
待朕斟酌降旨。
○署雲南總督雲南巡撫張允随奏報、十月初七、及二十三等日、石屏州地動報聞。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參将劉寬等、以楊老三誤認為戴老四。
奉谕旨嚴饬議處。
但該文武等、旋于十月二十七日、在九龍山将正犯戴老四拏獲。
審究非虛。
應否以功抵過。
得旨。
伊等既已拏獲正犯。
尚可功過相抵。
此奏知道了。
○貴州鎮遠鎮總兵崔傑奏謝升任恩。
并陳一切事務。
實心辦理。
不敢粉飾。
不敢怠弛。
不敢心随境遷。
不敢以整頓營伍。
訓練兵丁。
遂可告無過。
總期文武協和。
撫綏得宜。
使苗民漸染華風。
岩疆鹹成内地。
得旨。
若果如所言。
無庸朕谕矣。
實力為之。
卷之一百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