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奏、在館人員。
恭校三朝實錄。
兼補行編次世宗憲皇帝上谕。
陸續告竣。
例應議叙。
祗因現在恭修世宗憲皇帝實錄。
未便遽請。
今世宗憲皇帝實錄告成。
在館人員。
應否加恩一并議叙。
得旨。
在館人員。
校對繕寫三朝實錄聖訓。
未與恭修世宗憲皇帝實錄者。
應交部議叙。
若與恭修世宗憲皇帝實錄。
現在加恩議叙。
不必重複。
○兵部等部議準、綏遠城建威将軍補熙等奏稱、口外地勢遼闊。
盜賊易于潛蹤。
殺虎口至綏遠城。
計程二百二十裡。
深山曠野。
奸宄出入。
請于大路設汛撥三十六處。
每處設馬兵三名。
步兵三名。
照内地沖汛之例。
挈眷久住巡防。
自新店子至殺虎口、四十裡。
五松秃路至新店子、三十裡。
各設把總一員。
馬戰兵三十名。
步戰兵五十名。
分管汛撥七處。
二十家子。
系适中地方。
離殺虎口一百裡。
去綏遠城一百二十裡。
至五松秃路三十裡。
現有通判一員駐劄。
設都司一員管轄千把。
應支錢糧。
設千總一員馬戰兵五十名。
步戰兵一百三十名。
分管汛撥八處。
沙兒沁至二十家子、五十裡。
大黑河至沙兒沁、五十裡。
去綏遠城二十裡。
各設把總一員。
馬戰兵三十名。
步戰兵五十名。
分管汛撥七處。
共設都司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四員馬兵一百七十名。
步兵三百三十名。
請将大同鎮标四營。
每營各抽馬兵二十名。
步兵三十名。
殺虎口協标左右兩營。
各抽馬兵四十五名。
步兵一百五名。
撥往巡汛。
甯武營屬之八角營都司一員。
新平路把總一員。
得勝路千總一員。
平魯路屬之威虎堡把總一員。
東路營屬之水峪口把總一員。
偏關營屬之樓溝堡把總一員。
撥往新設塘汛就近歸殺虎協統轄。
從之。
○又議準兵部左侍郎步軍統領舒赫德奏稱、内外城各門大小炮位一千九百餘座。
殘缺不全者居多請逐一查點修整。
酌量安放。
并于八旗演放之時。
将各城門炮位。
裝載至盧溝橋驗放。
八旗步軍營。
舊無帳房。
請給滿洲二十架。
蒙古漢軍各十架。
巡捕三營。
馬兵盔甲旗幟多缺。
步軍并無盔甲。
請修理增造。
并請每營設鳥槍一百杆。
帳房八十架。
三營馬匹草料。
向由五城坊官采訪時價。
呈報戶部支放。
其中不無高下之弊。
請折中核定。
每月以二兩五錢為準。
戶部按月支放。
實數核給。
免扣存加一節省。
從之。
○蠲免湖南湘鄉、臨武、二縣、被水災田本年應徵錢糧。
除水沖失額。
田二十二畝有奇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北松滋縣民張泰一妻陳氏。
○乙巳。
谕、今歲夏間。
台灣地方。
因米價昂貴。
曾借撥潮州倉谷六萬石。
運台接濟平粜。
俟閩省秋成豐足。
買谷還粵。
朕聞閩省目今谷價仍昂。
尚須購買于鄰省。
若再買運還粵。
恐一時艱于采買。
着将借撥潮州倉谷六萬石。
免其買運還粵。
其平粜谷價。
即留閩買谷。
以備倉儲。
至潮屬因借撥閩省所缺谷數。
着将該處收捐之項。
照數補足。
○戶部議準、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各省鄉鎮村落、貿易集場。
每有集主名色。
并非領帖辦稅之牙行。
又南省地方。
零星口岸。
未設牙行者。
客商雇船覓夫。
船戶腳夫。
勾結土棍。
朋比攘據。
謂之包頭、攬頭。
甚至投托紳衿。
議給陋規。
至今尚未盡革。
殊為商買之累。
請行令各省督撫通查禁止。
從之。
○禮部太常寺等議覆、順天府府尹蔣炳奏稱、壇廟所設各役。
例于順天府所屬州縣。
佥派殷實農民。
送太常寺應役。
一年一換。
今天壇等壇戶。
廟戶。
犧牲所夫、庫夫、等役。
共二百零六名。
禮部議準内閣學士兼太常寺行走雅爾呼達原奏、令太常寺于京城之内召募。
經太常寺。
及大、宛、兩縣。
召募半年。
俱各乏人。
請仍由各州縣召募申送。
禮部議給壇戶工食。
每名、月支銀三錢九分。
實不敷用。
各壇廟戶。
所設人數。
多可酌減。
請查議核裁。
即将所減銀兩。
量增應役人等。
等語。
查關帝廟、廟戶五名。
先蠶祠、廟戶二名。
犧牲所、所夫二十七名。
毋庸裁減。
天壇、壇戶二十名。
應酌減二名。
祈谷壇、壇戶十五名。
酌減一名。
地壇、壇戶二十名。
酌減二名。
朝日壇、壇戶二十名。
酌減八名。
夕月壇、壇戶十七名。
酌減五名。
帝王廟、廟戶二十名。
酌減八名。
城隍廟、廟戶十名。
酌減四名。
賢良祠、廟戶三十名。
酌減十名。
昭忠祠、廟戶二十名。
酌減十名。
神樂觀、庫夫十名。
酌減六名。
以上共裁五十六名。
實留壇廟戶一百十九名。
庫夫四名。
所夫二十七名。
即将所給工食銀兩。
增給應役人等。
每名、每月計給工食銀五錢三分。
仍令順天府所屬州縣。
召募申送應役。
其先農壇、壇戶十名。
昌運宮、廟戶十名。
俱現充應有人。
應仍令照舊就近召募。
永着為例。
從之。
○刑部等部議準、貴州總督張廣泗疏請、貴州松桃同知。
添設禁卒二名。
水城通判。
建監獄一所。
添設禁卒二名。
從之。
○以故雲南永北府北勝州土知州高□□巳勳之孫高龍躍。
故貴州定番州程番長官司程儒之子程天賢、各襲職。
○蠲免浙江仁和、錢塘、餘杭、安吉、歸安、烏程、長興、德肖、武康、九州縣水旱成災田、本年應徵漕糧。
○丙午。
谕、從前莊親王允祿、曾經罰俸。
甯郡王弘皎、曾經停俸。
今看二人自知過愆。
俱各黾勉。
伊等罰俸停俸之處。
自明年春季為始。
俱着加恩寬免。
○吏部議覆、戶部咨稱、鹽課錢糧、督徵不力各員。
均按地丁錢糧之例。
扣算分數。
題參議處。
今定例。
凡州縣催徵錢糧。
奏銷以前通完。
概予議叙。
而山東省經徵督徵、票價竈地民佃鹽課錢糧各員。
歲内全完。
方準議叙。
其奏銷前全完者。
未得與地丁錢糧一體議叙。
倘州縣場官。
惟圖議叙。
不顧竈戶有力無力。
必欲歲内全完。
輸納未免拮據。
請将東省經徵票價等項錢糧之曆城等五十八州縣。
經徵竈課錢糧之永利等十場。
及督催之運司、運同、運判。
如果奏銷以前全完。
即照地丁錢糧之例。
均予議叙等語。
查東省鹽課錢糧。
經雍正八年議覆、照地丁錢糧議叙。
原議照奏銷前全完之例。
無庸重複定議。
但查鹽課例内。
兩廣各員。
其奏銷前全完者。
不得概邀議叙。
兩淮、兩浙、河東、四川、雲南、全完之後。
不得照山東例議叙。
似未畫一請嗣後各省經徵鹽課督銷鹽引催徵各官。
于奏銷前催徵全完者。
俱照地丁錢糧全完例議叙。
再地丁錢糧例。
全完五萬兩以下者。
紀錄一次。
其兩浙代徵場員。
處分本減。
不便與經徵官一例議叙。
應統計兩年合算全完。
方準紀錄一次。
通融銷售地方。
不準議叙。
正課雖完。
而本年帶銷之項未完。
亦不準議叙。
令該督鹽政于題銷疏内聲明。
捏報全完者。
照地丁例議處。
得旨允行。
○理藩院奏、蒙古律例告竣。
除大員無庸議叙外。
請将在館辦理各官、及供事人等。
交部議叙。
得旨。
大臣等亦着交部議叙。
卷之一百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