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人。
因不通繙譯。
又不能考取。
請将筆帖式一半照舊考取繙譯補授。
一半于在印房效力行走年久、繕寫清字、及辦事熟練人等内、揀選咨部補放應如所請。
至印房筆帖式年滿後。
無論考試揀選補放。
俱令該旗咨送吏部。
候照舊例、與各項候補筆帖式一同考試。
如有取中在十名以内者。
照例以部院筆帖式補用。
其不能繙譯、不願考試者。
如果行走勤慎。
辦事無誤。
咨部将候考之處注銷。
以本旗。
骁騎校、及看守壇廟。
及城門六七八品等官、補用得旨允行。
○工部等部議覆、直隸總督高斌奏稱、永定河機定。
惟在使尾闾通暢。
自然安流循軌。
而下口之路。
必令直達大清河。
順溜急趨。
始可收通暢之效。
請于三角澱舊淤稍淺處。
挖成引河。
上接鄭家樓水口。
下接大清河之老河頭。
共長十八裡。
将鄭家樓水口堵閉。
換北折之水。
乘建瓴之勢。
直注大清河。
水無緩散。
沙無停滞。
即漲發出槽。
而正溜仍行地中。
可免透澱穿運之患。
所挑之土。
即于北岸廢埝之南傍安光一帶。
圈築坡埝。
以防北轶。
南岸之尾。
亦量為接築土埝。
以遏南溜。
此疏暢下流之道也。
至其上遊。
應籌分洩。
南岸金門閘石滾壩金門寬五十六丈。
因由身太高。
數年以來。
并未過水。
請将兩頭各除十八丈不動外。
中抽二十丈。
落下一尺五寸。
常汛則從中減洩。
盛漲則普面漫水。
南岸、長安城。
曹家務。
北岸、求賢村。
半截河。
四處滾壩。
由身俱較石壩尺寸為高。
常汛俱不能過水。
請于南岸六工之雙營。
北岸三工之胡林店。
七工之小惠家莊。
三處。
各添建三合土滾壩一座。
由身俱較石壩減落。
尺寸稍低。
金門均寬十二丈。
又南岸郭家務。
舊有草壩。
下接現成引河。
亦應照新添三滾壩、一律修築如式。
以備滾洩出槽汛漲之水。
其長安城等四壩。
各仍其舊。
以備滾洩陡發盛漲之水。
通共估計需銀五萬五千兩。
應如所請辦理。
惟所請挑挖引河。
深處止一丈四尺。
未足以行溜刷沙。
再三角澱之南。
去隔澱坦坡、不過六七裡。
清水盛則踰埝。
渾水盛則透澱。
今僅于王慶坨堤尾接築小埝。
恐仍不足以遏南溜。
應令該督再加詳度議辦。
從之。
○賞南掌國貢使召達先如例。
筵宴二次。
○蠲免甘肅武威、古浪、二縣。
被水旱災田、乾隆五年應徵錢糧。
○除山西甯鄉縣、雍正十年、報墾不實地四百頃二十七畝有奇科賦。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永濟縣民吉無僞妻李氏。
浙江臨海縣民陳子功妻章氏。
守正被戕之湖南祁陽縣民何文如妻李氏。
○壬寅。
世宗憲皇帝實錄、聖訓、告成。
上于保和殿恭受行禮。
禦中和殿。
内大臣、侍衛、及内閣、翰林院、詹事府、禮部、都察院、各官行慶賀禮。
禦太和殿。
諸王大臣。
進表行慶賀禮。
制曰。
皇考世宗憲皇帝。
盛德大業。
至治光昭訓谕周詳。
經綸明備。
普天率土。
涵濡聖澤。
莫不尊親。
朕嗣紹丕基。
仰體皇考之心。
監于成憲。
夙夜祗承。
爰命大學士等、恭輯實錄聖訓。
茲者纂修告竣。
得敬謹率由。
用資化理。
亦俾子孫臣庶。
世世欽遵。
以臻郅治。
朕心欣慰。
與卿等同之。
○谕軍機大臣等、尚書來保奏、請先期派撥官兵。
以備不虞。
其言頗能慮遠。
經爾等議奏、謂遽行派撥。
恐無知之人。
聲張揣度。
搖動人心。
大有關系。
亦甚合宜。
然兵可不用。
不可不備。
現今雖無用兵之事。
倘适有調取。
刻期可集。
自當籌畫于事先者。
着行文綏遠城将軍大臣等。
令其密為整備。
勿似出師之狀。
伊等久在行間。
其統兵情形。
尤所稔悉。
一切如何修整、如何豫備之處。
苟留心經理。
自可不數日而定。
必朝受命而夕可辦裝。
方無負邊阃重臣之寄。
着将辦理緣由。
詳悉曉示。
并谕官兵等共知之。
○谕、江南淮徐等屬地方。
今年被災歉收。
朕已谕食該督撫加意赈恤。
無使窮民失所。
今聞江浦、六合、海州、沭陽、清河、桃源、安東、銅山、沛縣、宿遷、此十州縣。
民情甚為艱窘。
而其中江浦、六合、海州、沭陽為尤甚。
此處饑民。
明歲開春之時。
非赈撫以糊口。
着将此四州縣極貧饑民。
從來年正月起。
至二月止。
加赈兩個月。
次貧者加赈一個月。
其清河、桃源、安東、銅山、沛縣、宿遷、六縣。
将極貧饑民。
加赈兩個月。
該督撫可督率有司。
實力奉行。
務令小民均沾實惠。
該部即遵谕行。
○癸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欽惟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至德鴻猷。
超踰往牒。
臨禦十有三年。
殚朝乾夕惕之聖心。
備制治保邦之成法。
贻謀悠遠。
美不勝書。
朕嗣統之初。
即命大學士等督率官員。
敬謹纂修實錄。
昭示萬年。
用展衣德紹庭之志。
迄今六載。
編輯告成。
所有在館人員。
允宜加恩議叙。
以獎勤勞。
以稱钜典。
監修總裁官、副總裁官、暨提調、纂修、收掌、繙譯、謄錄等員。
與執事人等。
作何議叙之處。
着該部查照舊例斟酌妥議具奏、其筵宴賞赉。
亦着該部查例具奏、尋體部奏請、監修總裁官、副總裁官。
各賞鞍馬銀緞。
提調、纂修、收掌、繙譯、謄錄、供事。
各賞銀緞。
紙匠、皂役。
各賞銀布。
有差。
禮部筵宴一次。
俱照雍正九年之例。
從之。
○甲辰。
谕、國家設立平粜。
乃惠濟貧民第一要務。
但恐發賣官谷之處。
與鄉村相隔遙遠。
則小民搬運為難。
是以乾隆二年。
因直隸、山東、平粜濟民。
曾降谕旨。
如離府縣城郭路遠鄉村。
有司當設法運至。
倘腳價無出。
或動存公銀兩。
或開銷正項錢糧。
皆所不惜。
今年江浙地方。
有被災之州縣。
明年麥秋以前。
非年粜不能接濟民食。
該督撫務饬有司、查明道路之遠近。
将倉米四路分粜。
以就民便。
着各該督撫妥協辦理。
至于胥役有克減升鬥之弊。
家丁有得錢私粜之弊。
奸民有冒濫販賣之弊。
均當嚴行。
查察。
有一于此。
法在必懲。
毋得姑縱。
○議政王大臣議奏、甯古塔将軍鄂彌達奏、請暫将奉天府屬之永吉州、歸甯古塔将軍管轄。
得以就近督辦編審事務。
其理事通判。
原系辦理将軍衙門事件之員。
請一并歸隸。
至副都統哲庫讷、請裁知州、州同、并通判改設同知之處。
俟地方事辦理稍有效驗之時。
應裁應留。
另摺請旨。
查永吉州系地方有司。
若徑歸隸将軍管轄。
于體制不符。
但現在編設保甲、清理民籍等事。
系交該将軍辦理。
文移往返稽遲。
實于公事無濟。
應将永吉州暫歸該将軍兼轄。
所有查給印票編設保甲、清理民籍、丈量地畝等事。
令該州徑行申報将軍。
不必申詳府尹。
至地方一切事件。
仍遵舊制。
申詳府尹辦理。
至理事通判。
原為辦理旗民互控事件而設。
亦不便專歸将軍管轄。
但現今需人之際。
如有應行委辦之處。
聽從該将軍差遣。
其一切考成。
仍由府尹查核。
至原議知州、州同、通判、裁留改補。
應如所請。
俟地方事件辦竟另議。
從之。
○監修總裁官大學士伯鄂爾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