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妻于氏。
○庚戌。
兵部議覆、山東兖州總兵官段起賢遵議、量裁續添兵丁。
兖州鎮屬各營。
原額兵七千五百六十五名。
差操巡防。
足敷應用。
至雍正十三年續添馬步守兵五百名。
應一概裁汰。
原系守兵改食戰饷者。
仍食守饷内有外委把總二員。
自應并裁。
外委千總一員。
向撥歸沙溝營。
地沖事繁。
應仍留協辦營務。
于沙溝營原設馬兵内裁去一名。
以足五百名之數。
至沂州營大興鎮一汛。
雍正四年、添設防汛兵五十名。
原在各營額内所抽。
并非續添。
不便裁革。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命通政司右通政林令旭、提督直隸學政。
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劉藻、提督江蘇學政。
大理寺卿嵩壽、提督安徽學政。
都察院左佥都禦史彭啟豐、提督浙江學政。
禮部儀制司郎中李治運、提督山東學政。
翰林院侍講林枝春、提督河南學政。
翰林院編修吳華孫、提督福建學政。
左春坊左谕德梁文山、提督廣東廣韶學政。
吏部稽勳司郎中金洪铨、提督廣東肇高學政。
翰林院編修楊廷棟、提督雲南學政。
司經局洗馬佟保、提督貴州學政。
翰林院侍讀介福、提督陝西學政。
○蠲免甘肅永昌、平番、會甯、三縣被旱成災地。
本年應徵錢糧草束。
○辛亥。
谕曰。
福海打死已贖身家人常德、支解燒埋一案。
刑部比照家長殺奴仆非死罪三人律。
發遣黑龍江。
福海此案。
出于天理人情之外。
刑部辦理此案。
亦出于天理人情之外。
常德系福海已贖身之家人。
非現在服役者可比。
而本人又無過惡。
祗因從前福海婪贓一事。
常德曾經質證。
以緻福海革職。
今遂懷恨。
立斃其命。
又複支解其屍。
殘忍狠毒。
駭人聽聞。
此尚有何可原之情。
有何可寬之理。
而刑部強引殺妨仆非死罪三人律、拟以發黑龍江。
夫擅殺奴仆三人、而止于發遣。
此條原律。
已屬未協。
目今若有其事。
朕亦斷不肯僅依律發遣而已也。
況福海之于常德。
名分既已不同。
而兇惡至于此極。
比拟此例。
更為不倫。
此案若出于平常之人。
刑部必不如此辦理。
祇以福海系大學士福敏之孫。
任意從寬。
颠倒錯亂。
雖三尺童子。
亦知其非也。
來保受朕深恩。
倚任匪輕。
而此案則有心瞻徇。
不揆情理。
實為朕意料所不及。
至此案雖系來保為政。
而同堂諸人。
随聲附和。
并不救正。
是誠何心。
且此本不早具奏、特遲至封印之日、本章最多之際。
意謂輕罪案件。
易于略過。
便可完結。
謂之無心。
其誰信之。
來保并滿漢堂官。
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朕聞綏遠城歸化城兩處将軍大臣等。
凡辦理旗民交涉事件。
每與文官拘執地界。
互相猜拟。
以緻掣肘。
案懸經年未結。
即如土默特一處。
自乾隆二年至今。
未結之案。
有六十餘件。
其餘紮薩克、察哈爾、各蒙古等、人命盜案。
未結者尚多伊等俱系簡用封疆大臣。
責任甚重。
自應和衷共濟。
現在案件稽延廢弛。
皆由伊等平素不和所緻。
着傳谕申饬。
嗣後務須虛心商辦。
勿得仍前遲延。
至伊等身為大臣。
乃與巡查官員宴會演劇。
均幹例禁。
又聞都統瑪尼。
曾取屬下蒙古女子為妾。
且有配與家人者。
尤屬非是。
着一并傳谕申饬。
○又谕、将軍鄂彌達、參劾辦理參務之捐納州同吳崇文、繕漢摺具奏、鄂彌達系滿洲駐防将軍。
遇有應奏事件。
理應繕寫清摺。
即用漢摺。
亦應滿漢合璧具奏、爾等将此寄谕鄂彌達知之。
○戶部等部議準、署雲南總督雲南巡撫張允随奏稱、省城臨安二局。
鼓鑄所用倭鉛。
向在曲靖府屬之卑浙、塊澤、二廠收買。
嗣因外省鉛價日賤。
變價之鉛。
久不銷售。
存廠鉛足供二局二年之用。
經臣題明封閉。
今二局共添爐十五座。
又開東川局二十座。
應用之鉛。
已屬加倍。
存廠運局。
不敷所需。
請将卑浙、塊澤、二廠。
仍行開采。
所獲鉛觔。
按例抽課。
餘鉛收買供鑄。
又東川府屬之者海地方亦産鉛礦。
距東局尤近。
現今開采。
如能旺盛。
另疏具題。
請即将卑浙、塊澤、二廠。
仍舊開采從之。
○又議準、直隸總督孫嘉淦疏稱、張家口等處。
添設官兵。
羅文峪、喜峰口、古北口、新設官兵。
每年應需米石。
請循舊例。
折中定價在于司道庫貯銀内動撥。
交遵化州、密雲縣、領回給發。
冷口關新添官兵。
遷安縣額徵屯米。
不敷支放。
請于建昌城内、建倉廒。
設鬥級。
貯米支給。
并請豫買一年。
以備歉收。
從之。
○禮部議準、江南道禦史周禮榮條奏闱務。
一、至公堂監試禦史。
内簾監試禦史。
向各随帶筆帖式二員。
經部議至公堂監倧禦史所帶筆帖式。
并無委派之事。
定例停止。
而内簾監試禦史、仍随帶筆帖式入闱。
應一并停止。
一、會試五經卷。
廣東、四川、廣西、雲南、貴州、五省。
定為中卷。
而順天鄉試。
廣東一省。
獨歸南皿。
不入中卷。
應與會試畫一。
從之。
○兵部議覆、浙江提督裴鉽奏、請定武員幹預民事之處分。
應如所請。
嗣後兵丁有戶婚田土之事、與民結訟者。
一面回明該管營員。
一面赴有司呈告。
聽候審斷。
該營将備。
概不許收兵丁呈詞。
加看移送。
倘有違犯照擅受民詞例議處。
又奏浙省水師。
用頭号水艍船。
二号趕缯船。
三号雙篷<?舟古>船。
四号快哨船。
船身俱大。
淺途汊港。
勢不能到。
甯波各縣。
有釣船一種。
船身四丈。
面梁六尺五寸。
一橹兩槳。
不論風之順逆。
駕駛如飛。
臣前任定海。
率同官員捐備十一隻。
稽察巡查。
甚為便利。
請于水師各标營額設戰船外酌派釣船二隻。
亦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貴州總督張廣泗疏請、貴州苗疆。
安設屯軍。
添置古州、台拱、清江、八寨、丹江、凱裡、黃平、各衛千總。
并應建衙署從之。
○工部議覆、湖北布政使嚴瑞龍奏稱、工程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