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兩。
例于文到日立追。
惟承辦各員。
多有升遷事故。
請定年限處分。
應如所請。
嗣後凡應核減銀兩。
照依雜項錢糧之例。
計限着追。
如限滿不完。
将承追官、初參、降俸二級。
戴罪督催完納。
複參、罰俸一年。
如承辦之員。
遇有升遷事故。
于任所原籍催追限滿不行完繳者。
亦令該督撫等查參議處。
從之。
○琉球國中山王尚敬、使陪臣翁鴻業、蔡其棟、表貢乾隆五年方物。
得旨。
覽王奏進貢方物。
具見悃忱知道了。
該部知道。
又表謝賜禦書扁額。
報聞。
○以漕運總督常安、為浙江巡撫。
原任河首總督顧琮、為漕運總督。
○命都察院左都禦史劉統勳往浙江。
會同總督德沛、巡撫常安、查勘海塘。
○以滿洲正黃旗故三等男諾爾普之子宗嘉襲職。
○四川重慶鎮總兵蘇應選年老休緻。
調直隸正定鎮總兵邵铨、為重慶鎮總兵。
起原任廣東潮州鎮總兵範毓<?香奇>、為正定鎮總兵。
○滿洲鑲藍旗奉恩輔國公宗室阿音圖故予祭如例。
赈浙江嵊縣、宣平、仁和、錢塘、海甯、餘杭、安吉、歸安、烏程、長興、德清、武康、蕭山、永嘉、樂清、瑞安、平陽、十七州縣。
及仁和場、錢清場、永嘉場、松江南彙縣下砂二三場、杭州前右二衛屯田、湖州所、被水旱災民、屯、竈戶。
貸麗水縣、玉環廳、勘不成災民、竈戶、耔種竈本。
緩徵災地蠲剩新舊錢糧。
及勘不成災之東陽、義烏、武義、麗水、四縣。
本年錢糧。
減免杭州漁課十分之三。
○壬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調廣東香山縣知縣王植來京引見。
○癸醜。
命戶部尚書海望、前往泰陵、會同辦理陵寝事務之王大臣、敬謹相度寶頂上應行修理之處。
○理藩院奏、科爾沁達爾漢親王額驸羅蔔藏衮布報稱、純敬固倫公主、緣病回旗一摺。
得旨。
純敬固倫公主、緣病回去。
着派侍衛、及首領太監、攜銀二千兩。
馳驿速往彼處看視。
若公主之病不痊。
着告訴公主之媳固山格格。
系特差來探喪。
賞銀辦理公主之事伊等起行之後。
除照例派散秩大臣侍衛外。
并派貝子領侍衛内大臣前往視喪。
公主并無子孫額驸班第侄輩、又甚年幼。
公主之事。
着令伊族中之王、羅蔔藏衮布、諾門額爾和圖等、率領班第侄輩辦理。
○甲寅。
谕、山東、兖州、登州、橅标、三營換防馬兵。
支過豆草銀兩。
系各兵于出師之日、本營未經開除。
又于口内沿途、及駐歇處所。
重複支領。
戶部行令該撫等查明扣還。
原屬應追之項。
但朕念各兵效力邊陲。
勞苦堪憫。
且曆年已久。
其中不無事故更易。
現在存營差操者、不過十之二三按名追償。
未免滋擾。
況各兵月饷之外。
别無生計。
若照數扣除。
則養贍必至拮據。
着将此項應扣銀一千三百餘兩。
悉行豁免。
以示朕惠恤兵丁之至意。
○乙卯。
刑部等部議奏、刑部右侍郎周學健奏、捕治老瓜賊之方。
一、請嚴察巢穴。
搜捕夥黨。
老瓜賊謀劫行旅。
皆在異地。
本處鄉裡。
反無行劫之事。
例載地方官獲老瓜賊者。
照緝獲别汛強盜例議叙。
而所居之地方官拏獲者。
并無議叙。
亦無疏縱處分。
是以緝捕不力。
應如所請。
令直隸、山東、河南、等省地方官。
實力嚴查。
拏獲者、照獲鄰境首盜例議叙。
疎縱者、照不實力編排保甲稽查盜賊例議處。
其本處地鄰、知情容留者。
照容留外省流棍例。
發邊衛充軍。
不知情者。
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
至于夥黨跟随學習之人。
雖未犯案。
亦必逐名搜捕。
照情有可原之強盜例發遣。
僅與賊往來者。
照知情不首律。
杖一百。
照竊盜例、令其點卯充警。
不許遠離。
再老瓜賊同居父兄子弟。
有能自首者。
準照強盜例、免其治罪知情縱容者。
亦照強盜例杖流。
若系傳授技藝、因而分贓者。
照強盜窩主造意、斬立決。
一、請嚴究窩藏之家。
老瓜賊行蹤詭秘。
雖無一定處所。
但流寓各地方。
自有窩留之家。
地方官止圖易于結案。
概不根追。
應如所請拏獲老瓜賊。
必究其居住窩藏之家。
如系夥黨。
即照夥黨治罪。
如系窩主。
即照窩主定罪。
承問官有心容隐、止圖結案者。
照盜案删去窩家例議處。
倘該員不能窮追。
後經别官審出者。
照不取緊要口供例。
議處。
一、請不分首從皆行正法。
定例、老瓜賊首從皆拟斬決。
但各省地方官承審之時。
因其未曾加功。
不為深究。
以緻根株不得淨盡。
應如所請。
各省拏獲老瓜賊。
無論曾否下手加功。
但系知情同行者。
俱照強盜得财不分首從律。
拟斬立決。
應枭示者仍枭示。
一、請塘汛兵丁巡查防範。
老瓜賊謀劫。
必在通衢大路。
或日入以後。
或天明以前。
有一定之時。
墩汛兵丁。
并不巡查。
查定例、汛兵不實力查捕老瓜賊者。
責四十闆。
知情故縱者。
照窩藏容隐例治罪。
有能拏獲及出首者。
照兵役拏獲别汛盜賊例給賞。
但恐該營汛弁。
不行實力稽查。
以緻汛兵懈弛。
應如所請。
行令督撫提鎮。
轉饬該管汛防員弁。
嚴督汛兵晝夜巡查。
如有怠惰。
即行參責。
一、請更定文武承緝之例。
老瓜賊謀劫之案。
既無事主告捕。
又無地方承報。
最易諱匿。
即有埋骸發露。
文武官避重就輕。
往往以是仇非盜立案。
應如所請。
嗣後有道路掩埋無名身屍。
其有背負、放氣、被勒、戳傷、情形者。
将統轄文武各官、俱照盜案例揚參。
勒限拏緝。
有以是仇非盜弊混立案者。
察出、照諱盜例議處。
武職疎防。
俱照墩鋪防兵之例議處。
從之。
○工部等部議奏、甯古塔将軍鄂彌達等奏稱、吉林烏喇地方。
修建官兵房屋。
并應用燒柴木植。
向系該将軍給各兵官票。
自往松阿裡烏喇砍伐。
近旗人因砍伐木植漸遠。
水路漸隔。
不能自備盤費。
将所領官票。
轉給民人。
以緻奸民借端、多帶米糧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