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奏。
喀爾喀協辦台吉齊巴格紮蔔故。
得旨。
據奏喀爾喀協辦台吉齊巴格紮蔔。
出痘病故。
伊在軍前效力行走。
人尚去得。
又于京城來往甚久。
朕因令其在乾清門行走。
學習禮儀。
今伊患痘溘逝。
深為恻然。
着賞銀一百兩。
派章京一員。
與同來台吉海都蔔等會同辦理。
事畢。
将該台吉靈柩。
帶往遊牧處去。
○定外藩蒙古生身人不必來京例。
谕曰。
喀爾喀協辦台吉齊巴格紮蔔。
從前因伊曾否出痘。
知之不真。
至京染痘病故。
舊例未曾出痘蒙古等。
俱不準來京。
但恐伊等内有似齊巴格紮蔔、誤行來京。
染疾者正複不少。
朕心深為憫恻。
嗣後如本身未能确知出痘之王公台吉等。
俱不必來京。
若欲瞻仰朕顔。
于朕出哨時。
行圍之所。
亦得瞻仰。
斷不可冒昧來京。
着将此旨行文遍行曉谕衆紮薩克等知之。
○癸未。
宗人府奏玉牒。
自雍正十一年告成後。
已屆十年例修之期。
臣府應會同内閣禮部纂修。
從之。
○甲申。
上詣長春仙館。
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谕。
上江鳳、颍、等屬。
于上年夏秋連被水災。
朕已降旨。
加意赈恤。
蠲緩各項錢糧。
并于定例赈濟月分之外。
将災重地方。
加展兩月一月不等。
頃聞滁、和、二屬。
及無為州。
系偶爾偏災。
得赈之後。
已足支持。
惟鳳、颍、泗、三屬。
連年被潦。
民困為甚。
今麥秋之期。
尚在五月。
其加赈至三月止者。
仍有四月一月乏食。
加赈至二月止者。
仍有三四兩個月乏食。
赈至正月止者。
仍有二三四三個月乏食。
雖該州縣例有平粜倉糧。
而貧民無錢籴買。
深可轸念。
着将鳳、颍、泗、三屬已赈貧民。
再借與口糧一個月。
其正月止赈之處。
去麥秋尚遙。
應查明最貧之民。
借與口糧兩個月。
至五分災不赈者。
定例于春月酌借口糧。
應同六分災不赈之次貧。
一體照例酌借。
以接濟之。
統于秋成交谷還倉。
若近處谷石不敷。
由遠處撥運。
恐緩不濟急。
即照上年之例、用銀折給。
俾小民買食大麥秫秫等雜糧。
以糊其口。
該部即速行文江南督撫知之。
○又谕。
甘省地處邊徼。
土瘠民貧。
朕所加意撫恤。
頃聞涼州府屬之武威、平番、永昌、古浪、四縣。
頻歲歉收。
上年又被旱災。
民情甚苦。
積欠頗多。
查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四年。
武威縣未完額糧、八萬一百餘石。
草、六十四萬二千餘朿。
平番縣未完額糧、一萬三千八百餘石。
草、一十九萬二千餘朿。
永昌縣未完額糧、一萬五千二百餘石。
草、二十萬四千餘朿。
古浪縣未完額糧、四千三百餘石。
草、九萬三百餘朿。
又西甯府屬之西甯縣。
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三年。
未完額糧、二萬八千九百餘石。
草、二十九萬八千餘朿。
碾伯縣未完額糧、一萬一千一百餘石。
草、一十三萬七千餘朿。
以上六縣。
皆西陲苦寒之地。
雖上年尚屬有收。
然積歉之餘。
元氣未複。
若将新舊額糧草朿。
于一歲之内。
合并徵收。
民力實為艱窘。
着将舊欠之項。
分作三年帶徵。
俾闾閻易于輸将。
示朕加惠邊氓之至意。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