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太後安。
○谕。
朕此次恭谒泰陵。
着怡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在京總理事務。
○吏部議覆。
直隸總督高斌奏稱。
各省河工佐雜缺出。
惟河東系出具考語咨部。
委署一年。
保題實授。
直隸、江南、多暫行委署。
按季彙報。
并不出考咨部核覆。
補授時始具題。
有懸缺數年、仍系暫委者。
請行令該河督。
将現在署員出考補咨。
嗣後畫一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授淳度親王女為郡君。
壻貝勒僧滾紮布子瑚圖淩阿、為多羅額驸。
○丙戌。
谕曰。
直隸總督高斌、到任伊始。
正料理地方事務之時。
朕此次谒陵。
高斌不必前來接駕。
○禮部議準。
廣西巡撫楊錫绂、奏請增建廣西鄉試号舍四百二十間。
從之。
○丁亥。
命編修秦蕙田、在尚書房行走。
○準噶爾部人羅斯瑪特多喇特、率親屬五人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戊子。
谕和碩莊親王允祿等。
前奏周禮六樂。
以律之次第。
分神之尊卑。
顧律呂同用。
而清濁之間。
有同均者。
有不同均者。
見諸實用。
礙難施行等語。
朕偶閱周禮。
其文曰。
奏黃鐘。
歌大呂。
以祀天神。
奏太蔟。
歌應鐘。
以祭地示。
奏姑洗。
歌南呂。
以祀四望。
奏蕤賓。
歌林鐘。
以祭山川。
奏夷則。
歌仲呂。
以享先妣。
奏無射。
歌夾鐘。
以享先祖。
禮從其宜。
周制固不可強同于今。
但六樂相配。
亦非無其義。
因思黃鐘子也。
大呂醜也。
子與醜合。
故奏黃鐘則歌大呂。
太蔟寅也。
應鐘亥也。
寅與亥合。
故奏太蔟。
則歌應鐘。
推而至于無射夾鐘。
莫不皆然。
蓋月之鬥建。
與日之躔度。
相配合之位也。
唐賈公彥疏所雲。
奏據出聲而言。
歌據合曲而言。
其實歌奏通也。
此語則似有訛。
夫清濁同均者。
尚不可用。
豈有清濁不同均者。
而可合用之理。
蓋既雲奏。
則但奏其樂而不歌。
既雲歌。
則始作樂以合人聲耳。
奏與歌自必各為一事。
惟奏以黃鐘為宮者。
歌時則以大呂為宮之樂配之。
奏以太蔟為宮者。
歌時則以應鐘為宮之樂配之。
如此、則無所謂礙難施行者矣。
朕亦不固執此語以為必是。
但與爾等奏詞稍有不同。
可再詳閱查奏。
○和碩莊親王允祿等奏、臣等議得皇太後樂、皇後樂、立宮應以何律何呂之處。
皇上所降谕旨。
用禮記帝日後月之義。
以南呂為宮。
南呂位在第四。
既不至與郊廟有并尊之嫌。
又與朝廷之樂。
旋相為宮者。
先後次第。
兩無妨礙。
最為妥協。
若随皇帝樂。
一例立宮。
于義亦通。
但在宮在廷。
無所分别。
既不若以内外有别為長。
且無以彰旋相為宮。
惟帝始可隆禮備物之義。
謹遵原降谕旨。
以南呂為宮。
得旨。
依議。
○山西巡撫喀爾吉善、綏遠城建威将軍補熙會奏。
查丈口外地畝。
派委佐雜及防禦骁騎校各二員。
查旗員無養廉。
往返數百裡。
且非數月可竣。
難令枵腹從事。
應照經曆巡檢。
一體賞給盤費。
下部議行。
○兵部議準。
江南提督吳進義、奏請江南提标。
并崇明鎮标。
準将餘存息銀内。
各動支二千兩。
買米存貯。
借給兵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