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稱。
陵寝祭祀品物。
理宜精潔。
以昭誠敬。
先行呈樣。
原慮承辦員役。
草率制備。
若将呈樣品物。
豫留私署。
未免妄費。
嗣後每品祗許留貯數枚。
可辨精粗。
又官員雖有公事承辦。
仍應每月按期坐班。
嗣後大祭忌辰朔望外。
每逄三六九之期齊集。
不得藉稱公事曠期。
又兵丁運柴。
原因風水重地。
不便堆積。
但枵腹趨事。
無以示鼓勵。
嗣後每兵酌賞錢三十文。
路可通車者。
兵丁所領、令其自運。
公用、官為酌給車輛。
其木柴觔重需車輛若幹。
造冊報部。
又包衣官員缺出。
并不報明總理衙門。
嗣後應照盛京呈報将軍定例。
凡包衣官員。
仍歸總管揀選。
呈明總理事務衙門。
從之。
○工部議準。
閩浙總督兼理兩浙鹽政宗室德沛奏報。
橫浦場、華亭、金山、二縣境内。
下則場蕩。
因築海塘、挖廢二百三十一畝有奇。
請予豁除。
從之。
○壬戌。
谕禮部。
凡外國使臣在京。
若遇禁止屠宰。
其每日應得食物。
着照常給與。
嗣後永着為例。
○山東巡撫朱定元、進呈濟陽縣貢生張爾岐儀禮鄭注句讀。
得旨。
此書交與三禮館總裁官閱看。
如有可采擇者。
留于該館。
以備采擇。
○吏部等部議覆。
禦史孫灏奏稱。
安民在于察吏。
督撫為國用人。
當屏伺察之風。
杜告讦之路。
近者大吏好寄耳目于人。
其人或吏治未能周悉。
或居心不免偏私。
憑藉委任。
颠倒是非。
毀譽失實。
請敕下直省督撫。
務宜公正居心。
精明自勵。
即地方遼闊。
不得不資采訪。
亦必周詳慎重。
毋偏聽生奸。
應如所請。
從之。
○癸亥。
上耕耤。
詣先農壇行禮。
更服。
至耤田所躬耕三推。
複加一推。
禦觀耕台。
命莊親王允祿。
裕親王廣祿。
和親王弘晝。
各五推。
吏部侍郎蔣溥。
戶部侍郎三和。
禮部尚書三泰。
兵部尚書任蘭枝。
刑部尚書來保。
工部侍郎索柱。
副都禦史德爾敏。
通政使五齡安。
大理寺少卿盧承綸。
各九推。
畢。
順天府府尹。
率農夫終畝。
賞赉耆老農夫如例。
○甲子。
谕、理藩院承襲紮薩克圖汗号。
爾衙門将原汗子孫。
台吉圖巴紮蔔多嶽特。
并現出缺之紮薩克圖汗之子巴爾達爾。
帶領引見。
朕思原紮薩克圖汗。
從前獲罪。
皇考施恩。
保全性命。
革去汗号。
與伊一族王格勒克雅木丕爾承襲。
格勒克雅木丕爾奉職無過。
且在軍前甚屬效力。
此汗号應襲與伊子巴爾達爾。
雖圖巴紮蔔多嶽特、稱系其嫡支子孫。
然伊等并非應行承襲汗号者之子也。
紮薩克圖汗。
着郡王巴爾達爾承襲。
台吉圖巴紮蔔多嶽特、看來人去得。
奏對亦甚明白。
着加恩授為一等台吉。
在乾清門行走。
○以河南城守尉色爾圖、為甯夏左翼副都統。
○乙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兵部議準。
貴州總督張廣泗、議覆臣部咨、将貴州新兵。
量為汰減。
謹酌裁撫标左右營。
安籠鎮标中左右營。
各五十名。
威甯鎮标左右營。
鎮遠鎮标中左右營。
各百名。
大定、平遠、黔西、定廣、遵義、清江、銅仁、上江、八協。
一千三百五十名。
長寨、丹江、台拱、朗洞、貴陽、畢赤、長壩、安南、歸化、下江、水城、天柱、永安、普安、仁懷、黃平、凱裡、十七營。
并安順城守營。
二千一百名。
古州道标一百名。
古州八寨、清江、丹江、台拱、都江、各廳标三百名。
其裁存馬兵改步者。
三百九十五名。
又裁經制把總、及外委千把五十四員。
從之。
○以慎郡王允禧。
大學士鄂爾泰。
充玉牒館總裁。
大學士陳世倌。
協辦大學士禮部尚書三泰。
工部侍郎索柱。
内閣學士覺羅吳拜。
充副總裁。
○丙寅。
大學士等議覆。
刑部侍郎張照、周學健、奏稱。
婦人殺人。
有名分、罪不至死者。
比于奸盜不孝決杖一百。
餘罪贖。
查婦人惟奸盜不孝決罰。
餘犯笞杖及應決杖一百者贖。
定例不必更易。
但殺人有名分。
而殘毒異常者。
應聲明依例不足蔽辜之處。
從重定拟請旨。
又該侍郎等奏。
婦人虐夫妾。
及毆夫。
妾毆家長。
反勒夫贖。
情理兩違。
查毆夫不義。
嗣後夫願離者、不準贖。
其不願離、及妻毆妾。
仍贖。
若妾毆家主及嫡。
以卑犯尊。
杖責的決。
又奏稱習俗恃主仆之分。
草菅人命。
世宗憲皇帝。
饬分紅白契。
白契以雇工論。
乃問官俱照紅契拟。
亟宜申明。
查雍正十三年前。
旗人白契。
準作家奴。
民人應照旗例。
至買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