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由來。
皆因司榷之家人胥役。
巧立名色。
重戥徵收。
勒掯需索。
弊端百出。
不飽其欲。
則逗遛不肯放行。
大為行旅之害。
是國家徒有減稅損上之德。
而商民未受減稅益下之恩。
無知者尚哓哓于稅課之重。
所謂不揣其本而齊其末。
即使再減數百萬額稅。
用是以往。
朕知其于商民仍屬無益也。
夫司榷官員。
一任家人胥役。
肆橫無忌。
漫無覺察。
商旅其何以堪。
朕思督撫有稽查通省之責。
凡屬地方利弊。
無一不當留心厘剔。
而關稅弊窦若此。
朕在京尚有所聞。
督撫身在本省。
豈竟一無聞見乎。
總因視非己事。
故爾漠不關心耳。
嗣後着該督撫嚴行訪察。
遇有此等弊端。
立即嚴拿重究。
如司榷官員。
瞻徇袒護。
亦即據實奏聞。
不得視為具文。
以奉旨之後。
一查即可了事。
務期實力稽查。
俾商旅永無苦累。
倘朕再有所聞。
或被科道知有實據參奏。
朕惟該督撫是問。
○兵部議覆。
川陝總督尹繼善奏稱。
陝甘所裁新兵。
候缺糜饷者。
尚八千餘名。
營弁遇缺出。
多将舊兵幼弱子弟、及親黨濫充。
請确查舊兵有無子弟注冊。
缺出、驗明強壯者充。
其無子弟、及有而幼弱者。
以新兵撥補。
新兵衰疲者亦汰。
至現無新兵之營。
舊兵無子弟可補。
将附近營汛新兵撥充。
應如所請。
并饬直隸、山東、河南、畫一辦理。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菏澤縣千總杜龍妻朱氏。
舉人杜撰妻莊氏。
○庚午。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
江南淮、徐、等處。
年來疊被水災。
黎民乏食。
朕屢降谕旨。
令該督撫加意撫綏。
昨又特差侍郎周學健前往。
會同辦理。
務使貧民不緻失所。
但平粜加赈。
俱需米糧。
若本地倉儲不足。
何以濟用。
目今江、廣、漕船尾幫。
正在過淮之際。
着截留七萬石。
分撥被災各州縣地方。
其如何減價平粜。
及動用赈散之處。
令該督撫欽差侍郎、商酌妥協辦理。
倘從前所報饑民。
冊籍之外。
再有困苦不能糊口者。
亦一體查明赈恤。
該部即速行文該總漕督撫。
及欽差侍郎等知之。
○兵部議覆。
議政大臣和碩裕親王廣祿等會議。
黑龍江将軍博第等奏稱。
黑龍江城内貿易民人。
應分隸八旗查轄。
初至詢明居址。
令五人互結注冊。
貿易畢促回。
病故回籍除名。
該管官月報。
如犯法、将該管官查議。
其久住有室。
及非貿易者。
分别注冊。
回者給票。
不能則量給限期。
嗣後凡貿易人。
娶旗女、家人女、典買旗屋。
私墾租種旗地。
及散處城外村莊者。
并禁。
再凡由奉天船廠等處。
及出喜峰口、古北口、前往黑龍江貿易者。
俱呈地方官給票。
至邊口關口查驗。
方準前往。
至黑龍江索倫等。
交納官貂外。
餘俱钤給聽賣。
未钤者買賣均罪。
買者呈驗。
将數目及進何口之處注票。
至口查對。
得旨。
回原籍之民人。
着勒限三年。
餘依議。
○以右通政熊晖吉為太仆寺卿。
右通政林令旭為太常寺卿。
佥都禦史彭啟豐為通政使。
○福建巡撫王恕、緣廣東按察使任内改招被議。
以直隸布政使劉于義為福建巡撫。
以河南按察使沈起元為直隸布政使。
○廣西巡撫楊錫绂疏報。
乾隆五年分、興安縣、郁林州、開墾水田八頃五十畝有奇。
○辛未。
谕。
向來直隸、山西、沿邊副參等缺。
準以侍衛章京等員補用。
原以滿洲騎射素優。
防禦關隘。
自屬相宜。
而于綠旗營伍。
恐未能周知。
是以止将邊缺補用。
朕思直隸一省。
為京畿重地。
所有營汛。
均屬緊要。
若将己任邊關将備滿員之内。
擇其通曉營伍者調補。
以在京滿員補用邊缺。
則于職守既無贻誤。
而滿員亦得藉此疏通。
向來沿邊副參等缺。
以三分補用綠旗。
以七分補用滿員。
今内地副參等缺。
應酌以七分補用綠旗。
以三分補用滿員。
在綠旗将弁。
原于各省通行升轉。
非若滿員之有界限。
分缺無多。
實無占礙之虞。
而滿員曆任邊疆。
留心營伍。
亦收駕輕就熟之益。
其如何分缺揀補。
及如何定例題升之處。
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大學士等議覆。
州陝總督尹繼善奏稱。
哈密、赤靖、等處駐防兵。
例于五六月換班。
現在安西新兵一到。
舊兵即可徹防。
随換随徹。
兵勞費滋。
又值夷人進貢。
營伍均宜靜鎮。
已移知甘肅提鎮。
無庸派兵更換。
但此次留防兵。
出口二載有餘。
計徹期在歲底。
請照給出防兵丁銀數、減半給與。
用資兵乏。
應如所請。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