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議覆。
江南總督那蘇圖查覆。
禦史王興吾奏、請将乾隆四五年有蝗州縣。
嚴行考察。
江省上年蝗蝻甫生。
即撲滅淨盡。
間有外省飛來。
關查未得确實。
本任升故。
後人以日久無從指實。
且有随風旋入。
難定方向者。
不力職名。
實難開報。
應如所請。
免其咨送。
仍饬督屬先事挖子。
一有飛蝗。
嚴行查參。
不得籍口日久支飾。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
豫省伏牛山。
需員彈壓稽查。
應建移駐之通判、州同、州判、守備、衙署、各營房。
馬棚、墩台、旗纛廟、煙墩、牌坊、門樓、共估地基工料銀六千一百七十兩零。
所有汝州州同、移駐楊家樓。
陝州州判、移駐朱陽關。
均本州地。
原管水利河務。
仍可查辦。
應同原駐防之四巡檢。
歸移駐孫家店之河南府通判轄。
遇有逃盜匪類。
詳報查辦。
地方事仍歸州縣。
嵩縣守備。
既移駐孫家店。
公事與通判互相移會。
各城守營汛。
即歸守備轄。
有事詳報核辦。
通判、州同、州判、分于本州縣及洛陽十州縣。
派撥民壯。
差遣巡緝。
黑峪川、過風樓、二處。
于守備帶往駐防外之存城馬步兵。
各撥步兵四名駐防。
其文移往來。
嵩縣、南召、盧氏、三縣。
各增設鋪司。
再查伏牛山。
岔徑要路甚多。
所有馬市坪、留山店、三川店、各議撥兵巡防。
應如所請。
從之。
○壬申。
谕。
去年上下兩江。
及浙江之州縣。
被水偏災。
收成有歉收之處。
朕恐民間米糧不足。
降旨截留三省漕糧。
八十萬石。
以為備用。
向來定例。
漕糧停運之年。
運丁月糧。
止給一半。
停給一半。
朕念運丁等當歉收之歲。
食用艱難。
己降旨将浙省停給項内。
再減半給與。
資其養瞻。
江南運丁。
亦應一體加恩。
着将停給項内。
照浙例減半賞給。
以昭特恩。
後不為例。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
朝廷定有行取一途。
原欲州縣内升。
使知部務。
部屬外用。
使知民情。
且此等人。
拔置言路。
亦能通達事體。
有所獻納。
近來因行取人員。
升補無期。
令其在任候升。
于單月補用主事。
究之缺少人多。
得用部屬者甚屬寥寥。
自應酌量疏通。
其現在由行取在部之司官。
着該堂官秉公保舉。
候朕分别簡用。
至于從前行取人員内。
大率拘謹守分之人多。
而明通幹濟之才少。
蓋由該督撫止照例将無參罰者咨送。
即有揀選保舉者。
亦不過以該省次等州縣塞責。
甚非國家立法之本意。
嗣後各省督撫。
當行取之時。
務将有守有為、聲名卓越者舉出。
其有因公參罰者。
亦準其入選。
以收得人之效。
着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癸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
湖北标鎮協營。
于雍正九年。
派調馬兵一千名。
赴陝出口、駐劄涼州。
随帶馬一千匹。
所有曾經支領乾銀。
以部例折算。
該扣還一千三百一十三兩。
此項雖不在豁免之例。
朕念各兵效力邊陲。
勞苦可憫。
且事曆多年。
其中事故更換者不少。
本兵家屬。
既不可以着追。
而現在之兵丁。
所領糧饷。
又僅敷每日之食用。
難以扣抵從前之欠項。
朕心轸恤。
着将長支豆草價銀一千三百一十三兩。
悉予蠲免。
俾戎行得沾恩澤。
該部可即行文該督撫知之。
○大學士等議覆。
雲南總督張允随奏稱。
蒙居租地方。
系夷人二十一寨扼要之區。
應設汛彈壓。
安兵百名。
以東川營千總、外委、各一員。
移駐該處。
并移則補巡檢同駐。
于溪羅、紅着、古途、都革、頭道河、者那、六處。
各設一塘。
兵各十名。
即于東川營及昭通鎮标四營抽撥。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覆。
左侍郎張照奏稱。
遣犯妻子。
應分别查辦。
一、發遣黑龍江、甯古塔、當差之犯。
例應佥妻。
及奉旨佥妻子者。
同本犯覊管。
妻女子孫、系情願随往者。
于佥解文内注明。
免濫行覊管。
本犯身故。
妻子願抱骨回籍。
即給照報部存案。
從前各案。
未經分晰注明者。
詳查改正。
奏明寬免。
一、配所生長子孫。
本犯在日。
有欲于近地耕種貿易者。
準呈明該管衙門。
量給假限。
逾限不回。
查明究治。
配所生女。
或許嫁他處。
或寄養與人。
不得查禁。
一、賞旗為奴人犯。
子孫前往省視。
赴該管衙門報名。
回日呈明。
給票放行。
如旗主刁留計陷。
照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
杖一百律、治罪。
應如所請。
從之。
○甲戌。
以廣西蒼梧道儲龍光、為河南按察使。
卷之一百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