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土百戶登朱之弟納龍交。
貴州湖耳司副土官楊應昌之弟楊應态。
襲職。
○甲申。
命寬學政攜眷之禁。
谕。
前據河南巡撫雅爾圖奏請。
學臣停帶眷屬。
以杜弊窦。
經九卿議準。
彼時朕降旨。
如學臣差滿之後。
複留原任。
或調别省。
欲攜帶家眷者。
着本人自行具奏請旨。
今思學臣之廉潔貪污。
視乎其人之自主。
初不在眷屬之有無。
如謂攜眷即滋弊窦。
則外省自督撫藩臬以下。
又何嘗不攜眷屬耶。
即使不準攜眷。
而随任之家人幕客。
又豈能保其一一奉法惟謹耶。
況父母妻子。
相隔三年之久。
不免内顧之慮。
于情理亦未允協。
嗣後不必禁止。
○戶部議準、湖廣總督孫嘉淦、前署督那蘇圖、奏稱。
查開墾荒地。
除平原沃壤。
地雖畸零。
仍照則分别升科。
濱水坍卸者開除。
新淤複漲可耕者、造報外。
山頭地角。
止宜種樹者、聽墾。
免其升科。
成丘段者、高阜種雜糧。
二畝以上。
照旱地升科。
稍低種禾稻。
一畝以上。
照水田升科。
不足一二畝者。
仍免。
并饬查丈注冊給照。
以杜豪并。
從之。
○又議覆左都禦史管廣東巡撫王安國奏、酌議沿海沙灘事宜。
一、沙灘出水。
方許報承。
官勘、給單定限。
工成執業。
一、承墾人不過一頃。
地廣頃多者。
分承協築。
報承時查取保結。
紳衿商賈僑寓捏冒有禁。
一、三年工築。
三年成熟。
照水田起科。
均應如所請。
惟承後退出者。
另承酌償工本。
不必公項動買。
從之。
○丙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大學士鄂爾奏等議奏、據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稱、建威将軍補熙兩次寄字。
稱口外現設歸綏道。
凡刑名錢谷。
既由通判、同知、道員、逐層審理。
與各省州縣府無異。
若仍由巡撫、将軍、都統、三處核拟。
實有鞭長不及之勢。
嗣後或竟歸将軍。
竟歸都統。
就近咨題完結。
竊念夷漢交涉。
命盜案件。
例由巡撫主稿。
臣不敢違例诿卸。
曾兩次紮覆。
誠恐補熙疑臣固執成見。
理合将未經會奏緣由奏明。
查口外命盜案件。
專系蒙古者。
由将軍審理。
夷漢交涉之事。
由臬司成招。
巡撫核題。
乾隆五年五月内欽奉谕旨。
嗣後歸化城、土默特、等處盜案事件。
着綏遠城建威将軍一并管理。
原指蒙古案件而言。
又五年十一月内刑部議覆補熙奏。
蒙古民人交涉命盜等案。
概由巡撫主稿。
關會都統将軍。
奉旨依議。
又本年三月内吏部議覆喀爾吉善奏。
歸化、綏遠、二城。
辦理一切案件。
如巡道同知協理等官。
遇有疎防遲延失察等事。
均歸巡撫咨題參處。
毋庸該将軍查取職名。
亦經奉旨依議。
是夷漢交涉事件。
統歸巡撫核題。
定例己久。
未便紛更。
第口外相隔遼遠。
關會審解。
每緻守候覊延。
嗣後應令該撫嚴饬道廳。
依限審結。
以免拖累。
案情不緻有誤。
職守亦有由歸。
得旨依議。
○吏部議準。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稱、原隸蘭州之蘆塘驿。
移駐口外。
并為營盤水驿。
應歸甯夏府西路同知轄。
蘆塘松山驿丞。
應裁去蘆塘字。
原隸蘭州之沙井驿。
就近歸移駐省城之臯蘭縣轄。
從之。
○丁亥。
吏部議準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
新設之貴東道。
黃平舊州州同。
銅仁、松桃、兩縣丞。
都勻、鎮遠、兩府知事。
施秉、都勻、清平、三縣主簿。
古州倉大使。
舊設之思南府朗溪司、沿河司、兩吏目。
或所治較前淳樸。
或他員已足兼攝。
應請裁汰。
至黃平州居民稠密。
奸良不一。
應改設巡檢駐查。
所裁貴東道屬六府。
歸古州道轄。
從之。
○又議準。
廣西巡撫楊錫绂奏稱。
遷江縣北四地方。
道通馬平、來賓、忻城、漢土各縣。
實為要隘。
請于賓州營抽撥千總一員。
帶兵五十名。
駐劄彈壓。
從之。
○戶部議準。
前署浙江巡撫宗室德沛奏稱。
海沙、蘆瀝、二場。
攤納西路場坍缺課銀。
非本場額課。
應與豁除。
從之。
○以吏部左侍郎蔣漙、署刑部侍郎。
○陝西提督周開建以病解任。
以西甯總兵許仕盛署陝西提督。
○以喀爾喀輔國公旺布之子蒙固襲爵。
○江西巡撫陳宏謀疏報。
新建、豐城、上高、泰和、萬安、上饒、弋陽、鄱陽、崇義、會昌、龍南、安遠、長甯、十三縣。
乾隆五年分、開墾老荒、續荒、及額外新生田地塘。
六頃十四畝有奇。
○戊子。
上詣黑龍潭祈雨。
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
江南準、徐、鳳、颍、等處。
連年被災。
民人困苦。
目今流離載道。
至有茹草傷生者。
朕屢次降旨。
加恩赈濟。
而所赈之戶口人數。
遺漏甚多。
百姓無以自存。
此等情形。
出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