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之工甚少。
偶有興作。
亦皆不煩編戶之差徭。
不動司農之經費。
斷不至于勞民傷财。
為盛德之累。
但念人主一心。
于土木上多一分。
即于政治上減一分。
此理甚明。
乃朕時時用以省察者。
修葺不比營造。
雖難盡廢。
其工作有可緩者。
着該管官此時緩之。
叢洞身為言官。
有見即行陳奏。
意亦可嘉。
所奏知道了。
○大學士等奏。
革職侍郎方苞、奉旨在三禮館效力贖罪。
分纂周禮已竣。
年老患病。
可否準其回籍調治。
得旨。
賞給翰林院侍講品級頂帶。
準其回籍。
○予故禮部尚書原任蘇州巡撫張伯行、入祀江甯賢良祠。
○免江蘇上元、丹徒、阜甯、淮安、等縣衛。
乾隆六年分、被水額賦有差。
○辛已。
谕和碩莊親王允祿。
今考定樂章。
以旋相為宮之法。
用之郊廟朝會。
钜典攸關。
其登歌下管各工。
必肄業有素。
方免臨期舛誤。
此事非可猝就。
但及今亦當次第辦理。
太常寺樂舞生、每月在神樂觀演樂。
雖有定例。
再當于春秋二季。
令赴掌儀司演習。
王悉心考察。
如有不協之處。
即為訓導。
俾律呂均諧。
用昭誠敬。
至禮部和聲署樂工。
皆民間屠沽之輩。
即加教訓。
豈易通曉。
伊等在署當差。
徒誤其衣食生理。
朕意須令掌儀司人員承應。
方能妥協。
俟樂章既定之後。
将和聲署樂工。
作何裁汰。
并朝會日期。
如何令掌儀司率領所屬人員承應之處。
王會同三泰詳悉定議具奏。
○命督撫廣濟儉歲民食。
谕。
各省常平倉谷。
每年存七粜三。
原為出陳易新。
亦使青黃不接之時。
民間得以接濟。
當尋常無事之際。
自然循例辦理。
若遭值荒歉。
谷價昂貴。
小民難于謀食。
而仍複存七粜三。
則闾閻得谷幾何。
大非國家發粟平粜之本意矣。
嗣後凡遇歲歉米貴之年。
着該督撫即饬地方官多出倉儲。
減價平粜。
務期有濟民食。
毋得拘泥成例。
着該部即行文各省督撫知之。
○吏部議覆。
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稱。
口外歸化、綏遠、二城。
應照内地之例。
凡巡道、同知、協理等官。
承辦案件。
有應查取職名者。
均歸巡撫。
以一體制。
毋庸将軍查處。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遵旨議奏。
直隸營缺。
将沿邊滿員谙營務者調補。
該省應行開列副将四缺。
歸部推參遊都守七十三缺。
七分用綠旗。
三分滿員。
如副将第一缺出。
用滿員。
二三綠旗。
四滿員。
五六綠旗。
七滿員。
八九十綠旗。
餘如之。
均由該督揀題。
所遺邊缺。
将在京旗員補。
至參遊都守、内調未題補者。
接算從前邊俸。
扣滿五年。
送部引見。
分發各省。
遇缺即補。
若調補内地之副将。
系谙練營員。
總兵缺出。
即與綠旗一體論俸開列。
從之。
○又奏。
雲、貴、川、陝、軍務已竣。
沿邊營員。
道遠任重。
應請行文該省督撫提鎮。
仍照例預保。
以備要缺之用。
從之。
○準噶爾台吉噶爾丹策零、遣使臣吹納木喀等奏。
進表。
并貢方物。
請赴藏熬茶者、由噶斯。
至京貿易者、由歸化城。
往多巴、西甯、貿易者、走噶斯之南。
乞勿限定年分。
至巡視科布多、請如前降旨。
每年遣人前往。
奏入、報聞。
○壬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
朕看帶兵駐劄哈密之提督永常。
辦事情形。
竟不深曉準噶爾性情。
大有輕視之意。
凡事視為易則難。
視為難則易。
必思其難以圖其易。
方克于事有成而無悔。
準噶爾人等。
性本狡詐。
非我所屬喀爾喀、厄魯特、蒙古等可比。
不可輕視。
爾等将此情節。
詳悉指示。
紮寄永常。
令其凡事謹慎留心。
○又谕。
覽夷使吹納木喀。
赍至噶爾丹策零奏章。
意甚狡詐。
朕斷不因言辭觸怒。
遽爾興兵。
亦不可不密為整備。
着移知兩路軍營大臣。
令伊等加意防範。
其奏内情形。
并詳悉寄知。
○吏部奏。
鑲白旗滿洲鄂爾和。
承襲之雲騎尉世職。
定例準襲一次。
今襲次已完。
無庸給與敕書。
得旨。
鄂爾和所襲之官。
着加恩再襲三次。
○工部議覆。
直隸總督高斌奏稱。
滹沱河溜北趨。
正定府城西南隅。
舊有斜角頭堤。
已被沖去。
城南一帶危急。
前督臣孫嘉淦所請開挑引河。
攔河築霸。
費钜功難。
現有鑲墊埽工。
止可護厓。
不能挑溜。
拟于斜角頭堤迤下。
北岸迎溜處。
加築順流挑水柴土壩五座。
各寬五丈。
長十丈至二十丈不等。
料物夫工。
估銀四千兩。
于水未發時告竣。
河溜自将南趨。
北岸可免沖塌。
應如所請。
從之。
○以鑲黃旗前鋒參領常在、為景陵總管。
○癸未。
以故四川土百戶白馬朗結之子工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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