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禮縣、狄道、甯州、十二州縣。
乾隆六年分、被水被雹災民。
○長蘆鹽政三保、疏報乾隆六年分、山東永阜場、墾灘七幅。
計池地十畝有奇。
○是月。
直隸總督高斌奏祈雨。
得旨。
覽。
朕所憂者。
不在目前。
看此光景。
恐雨澤為期正遠耳。
○又奏。
各屬米價。
得旨。
二兩以外。
尚得謂之中價乎。
此意即鄰于諱災。
亦不可也。
○又奏。
祈雨。
得旨。
目下若再旬日不雨。
則二麥必大減分數矣。
朕甚憂之。
其未雨之綢缪。
卿不可不留心也。
○又奏。
得雨日期。
得旨。
覽奏稍慰朕懷。
然京師一帶。
尚未得有沾足雨澤。
殊切廑望也。
○欽差侍郎周學健奏。
勘估各工。
請帑興修。
兼籌堵洩。
得旨。
所奏俱悉。
慎重為之。
○又會同兩江總督那蘇圖、江蘇巡撫陳大受奏。
遵旨減粜。
誠恐米價太賤。
商販不通。
酌中定價。
期濟民食。
并饬各災區。
多設米廠。
委員監買。
戶限一鬥以内。
以杜奸民賤籴貴粜。
得旨。
所辦甚妥。
知道了。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
會商淮、徐、等屬赈粜事宜。
籌辦水道。
得旨。
觀卿似有諱飾之意。
此甚非朕視民如傷之意也。
已有旨向大學士處頒發矣。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
江浦、六合、堤埂被水沖決。
動借常平倉谷資修。
得旨。
辦理甚妥。
知道了。
○又奏。
下江盜案。
淮、徐、海、三府州屬為多。
被災之後。
時屆寒冬。
嚴饬地方官。
實力緝捕。
得旨。
此處盜風頗熾。
不可不加之意也。
○又奏。
會同欽差及督臣。
分别加赈淮、徐、等屬。
銀谷兼放。
借撥運庫。
酌貸口糧。
饬屬浚河洩淤。
得旨。
所奏俱悉。
○江西巡撫陳宏謀奏。
拏獲私鑄首夥。
得旨。
好。
勉力妥協為之。
○湖北巡撫範璨奏。
兩江總督那蘇圖、委員赍銀籴谷。
楚北上年有收。
不藉倉谷平粜。
安省急資接濟。
已饬近省各府。
照價粜給。
交員趕運。
得旨。
辦理甚妥。
知道了。
○湖南巡撫許容奏。
武陵、桃源、兩縣。
大風、雨雹。
查明損壞營船房屋。
傾壓災民。
給銀殓埋。
補種打損秧田。
得旨。
知道了。
應赈恤者。
加意赈恤之。
毋緻失所也。
聞汝雖潔已奉公。
但略過于嚴峻。
使人不能近。
汝之嚴峻。
亦朕所素知。
但出于公尚可。
若稍有私意于其間。
則有不能近之人。
亦必有能近之人矣。
此又非出于所聞。
而朕之意料。
恐汝正不能無此病也。
戒之慎之。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
将常平等倉貯谷。
借給兵丁。
令營員于月饷扣移買補。
因非種地農民可比。
免其加息。
得旨。
知道了。
○又奏江南窩盜黨夥。
流入開、歸、等地方。
揀員選役。
懸賞踩緝。
得旨。
此皆汝向日有諱盜之心。
今至不可掩飾。
稱鄰省流來。
實屬無恥。
若再不實力緝獲。
汝罪不可辭矣。
○山東布政使署巡魏撫定國奏。
護理巡撫日期。
得旨。
聞山東頗有盜竊之風。
尤不可不思所以弭之也。
○又奏。
雨澤分寸。
得旨。
聞東省望雨甚急。
此奏不無掩飾。
況汝現護撫印。
一切政務。
更不可不勉力妥理也。
○又奏。
收恤江蘇被災流亡。
資送回籍。
東省并無流民滋事。
得旨。
恐亦未必無之。
汝尚未之知耳。
○川陝總督尹繼善奏。
續辦哈密、安西、善後事宜。
一、安西城守營、靖逆協、暨塔爾灣、橋灣、共添兵一千三百名。
又标協營、應補實各官親丁并公糧七百五十六名。
于現在駐防兵丁挑留三百十二名。
餘咨甘肅提、鎮。
照數添送。
一、哈密存粟米五萬七千三十餘石。
自本年起、米四面六搭支。
月支米十二日。
防兵二千名。
可食二十餘年。
每年屯田所收。
支舊存新。
酌量出易。
一、存白面四百六十餘萬斤。
曆久不堪再貯。
回民公稱每年春。
願借面十一萬斤。
秋還麥一千石。
還糜谷者以一麥二谷計算。
照便每年每石。
折耗一升。
免糧員賠累。
一、駐防哈密之副将。
防所副參等官。
俱聽調度。
若仍給副将關防。
體制未合。
請敕部鑄給駐防哈密統領關防。
一、沙州、靖逆、安西、等處。
共團練屯兵一千七百八十餘名。
各設屯長稽查。
已咨甘州提督。
撥舊存餘剩鳥槍。
各給一杆演習。
得旨。
所奏俱悉。
關防一事。
軍機大臣議奏。
○廣西巡撫楊錫绂奏。
□十□木江苗寨乏食。
借給銀谷。
許赴城營各工代赈。
饬屬不得借緝拏逸犯。
誘擾已經安撫之苗。
得旨。
所見是。
知道了。
○貴州提督韓勳奏。
嚴緝石金元案内遺孽。
得旨。
知道了。
竭力督緝。
務獲為是。
卷之一百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