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貨物。
若仍令至該管紮薩克處、領取用印照票。
不無繁苦。
自應照現行蒙古進口、并山海關稽查旗人進口例。
亦令該官弁查詢旗色姓名人數。
檔記放行。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調任閩浙總督兼理浙江巡撫宗室德沛疏報、仁和縣築塘取土。
挑掘民地九十八畝三分零。
竈地二十四畝五分零。
請自乾隆六年為始。
将額徵銀糧豁除。
從之。
○癸亥。
上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谕、新例補放副參領。
雖準骁騎校一體帶領引見。
但品級較為懸殊。
嗣後補放副參領時。
列名之骁騎校。
着在外豫備。
将拟正拟陪人員。
帶領引見。
倘應升人員。
不得其人。
再行召入引見。
着永為例。
○甲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準、湖廣總督孫嘉淦疏稱、先是興甯縣民。
需用鐵觔。
須自粵東販運。
跋涉維艱。
近勘該縣屬夏裡、江口、東安、流坡、等處。
産有鐵礦。
請就近開采。
以濟民用。
從之。
○工部議準、調任江南總督那蘇圖疏報、臨淮縣山水陡發。
沖坍西關橋座、及兩旁石岸。
決口三十餘丈。
請動項興修。
從之。
○添建江南山陽縣新設縣丞、主簿、二員衙署。
從巡撫陳大受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廣宗縣民馮改名妻、趙氏。
安徽鳳台縣民蕭恒妻、田氏。
○乙醜。
谕、據理藩院奏稱、貝勒僧衮紮布溘逝。
僧衮紮布、自幼随侍皇祖皇考、在内廷行走多年。
複于軍前着有勞績。
是以授為理藩院額外侍郎。
令其在理藩院學習辦事。
茲聞溘逝。
深為悼惜。
着賞銀一千兩。
遣散秩大臣馬斌、帶領侍衛一員、往奠茶酒。
所有一切喪葬事宜。
俱加恩準照郡王之例辦理。
伊子查拉豐阿、即令回伊遊牧。
料理伊父喪事。
○議政大臣裕親王廣祿等議覆、大學士查郎阿等奏、前往甯古塔一帶相度。
可墾之地甚多。
惟拉林、阿勒楚喀、去船廠甚近。
平疇沃壤。
五谷皆宜。
請先移駐滿洲一千名。
屯墾耕種。
豫籌各事宜。
一、揀選派往。
查屯墾人丁。
必須勤儉安分之人。
方為妥協。
應令八旗滿洲都統等、于各佐領下。
不論兵丁閑散。
擇有妻室之單戶。
令其攜眷前往。
一、定邊界。
置莊屯。
查該處周八百餘裡。
地方遼闊。
今派往之人。
不過千戶。
非駐防官兵可比。
若不聯絡相通。
亦于耕種不便。
請給每戶屋三間。
地三頃。
按旗分為八區。
查丈應給地畝。
立界報部。
其住房即随地畝分置建造。
并設總統之副都統衙署、于八旗适中之所。
以資彈壓。
一、籌畫積貯。
查該處向無存儲米石。
自不便雇船廠等處民人、代為開荒。
應于閑散餘丁、及台站壯丁内。
酌量派往。
給與開荒所需牛具籽種。
将來滿洲移駐時。
即以此項撥給。
一、設員管轄。
查該處總統之副都統、已派出巴靈阿外。
其村莊分置處所。
尤需稽察之人。
請每旗設立屯莊二處。
每莊内選授一人為鄉長。
給七品頂帶。
令管理一莊。
每旗内選授一人為虛銜骁騎校。
給六品頂帶。
令管理一旗二莊。
其虛銜骁騎校缺出。
由鄉長内挑補。
鄉長缺出。
由閑散内挑補。
并添給伊等地畝。
以示優異。
再該處有原隸将軍統轄之協領一員。
佐領、骁騎校、各八員。
兵五百名。
今應就近歸副都統管轄。
仍屬将軍統轄。
其派往之滿洲。
即按旗分屬八佐領、作為各該佐領下人。
惟該處原止設協領一員。
不特查察難周。
且于體制不符。
應再添一員。
分冀管轄。
以上各款。
統令副都統巴靈阿等、會同将軍鄂爾達、詳籌辦理。
從之。
○吏部議覆、調任閩浙總督兼浙江巡撫宗室德沛疏稱、浙省添設之杭嘉湖道、金衢嚴道、海防兵備道、溫州玉環、衢州硖口、西塘海防各同知、海防水利通判、錢、仁、兩縣主簿、玉環、沈家岙、全旺、前所、松門衛、大嶨、蒲門、塘栖鎮、各巡檢等缺。
均有彈壓稽查之責。
應照舊設立。
惟嘉興府王江泾同知一員。
事務本簡。
同府尚有通判一員。
如今移駐。
管轄嘉興、秀水、嘉善、桐鄉、四縣捕務。
堪資兼顧。
該同知即可議裁。
又東西兩塘。
原設有同知。
并草塘通判。
辦理一切塘工。
其東西協辦兩同知。
職司不過往來催儹。
亦可議裁。
又天台縣之平頭潭地方。
雖界連三郡。
市集每多分争。
但離縣不遠。
原設巡檢。
即應裁去。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等部議覆、禦史熊學鵬奏稱、五城雖有協緝之條。
而三營尚無協拏之例。
以緻匪竊肆行。
弋獲者甚少。
應如所請。
嗣後五城遇有竊案。
令事主報明本城、并報營員選兵躧緝外。
仍移會各營協緝。
如别營兵丁。
能于十日内拏獲三案以上者。
令本營員酌加獎勵。
如不實力協拏。
又明知故縱者。
分别責革。
如一年内。
該營所轄地方竊賊稀少。
及緝獲過半者。
将專汛員弁記功。
遇有題補拔補之處。
均許保奏報部。
如三營将員。
能獲别處竊賊。
至三案以上者。
亦照本汛拏獲竊案例、量予記功。
從之。
○建江南寶山縣海神廟。
從巡撫陳大受請也。
○丙寅。
吏部議覆、暫署閩浙總督福州将軍策楞疏稱、各省駐防。
設立理事同知一官。
職司審理旗民互控案件。
與州縣無異。
非丞倅分司糧捕者可比。
近有識見鄙陋之員。
日事趨馳于督撫衙門。
或希署印。
或圖出差。
旗營遇有案件。
即委員更替承辦。
未免呼應不靈。
緻多遲誤。
應如所請。
嗣後各督撫于理事同知、俾專理旗務。
概不得另有差委。
從之。
○修建江南阜甯縣屬沙浦等五墩、溝灣等十七汛、營房。
并添建蘇家嘴、闆湖二汛、及周門、北沙等二十汛、瓦草營房。
又北沙、惠家溝、下川子三汛、每汛派防兵十名。
并添建營房。
從調任總督那蘇圖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長樂縣民王平妻、鄭氏。
○丁卯。
大學士等議覆、欽差侍郎周學健奏稱、淮、徐、海、鳳、颍、泗、六府州屬。
現在沿河州縣各缺。
俱以河員補授。
于牧民之道。
素未經曆。
惟此數府州。
連年災歉。
目前之辦赈。
日後之撫綏。
均需賢員經理。
應如所奏。
行令督撫、将六府州之現任沿河各州縣、詳加甄别。
如果克勝安撫之任者。
題明仍留本任。
若僅系循分稱職之員。
或酌調别地。
或仍以河員補用。
所遺之缺。
即令該督等、揀選屬員之賢聲素着者。
題請調補。
方與被災地方有益。
又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稱、河防關系重大。
因州縣膜視河工。
是以互為升調。
冀其助理。
所以慎重河防。
應如所請。
嗣後河工同知、通判、缺出。
将應升之沿河州縣中、果能平時。
留心河務者。
許該督會同督撫、保題署理。
不必專于河員内選補。
至南北河工同、判、缺出。
先行委署試用。
較之未經委署保舉、遇缺即行題補。
更為鄭重。
請仍照舊例行。
得旨。
依議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