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戶部議準、原任福建巡撫王恕遵旨疏請、将閩縣雍正七年、加徵無着學租銀五百三十二兩零。
并乾隆三年至五年、未完民欠銀六百二十兩零。
一體豁除。
從之。
○又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奏稱、黔省之格得、八地、及銅川河等廠。
均産銅觔。
較購運滇銅。
實多節省。
亟應上緊開挖。
況銅川河廠。
經原署督張允随、奏明山形厚大。
可期發旺。
不但足敷黔局之用。
應令該督、轉饬廠員。
加意調劑。
務使旺盛。
以供鼓鑄。
從之。
○調陝西按察使圖爾炳阿、為山東按察使。
山東按察使陳德正、為陝西按察使。
○戊辰。
吏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稱、河東新設之河北道、懷慶府黃河同知、開封府南北兩岸同知、儀曹、儀考通判、祥符縣主簿、祥陳、蘭陽巡檢、武陟縣沁河主簿、管泉通判、又豫省河營守備二員、千總、把總、各四員、東省河營守備、千總、把總、各一員等缺。
或專轄河工。
或兼顧運務。
均關緊要。
應照舊設立。
惟舊設之彰德府同知。
所管安陽、湯陰、内黃、三縣漳、洹、諸河。
非險要工程。
必須專員修守者可比。
同府尚有糧捕通判一員。
如改令就近兼管。
則漳河同知。
可以議裁。
又懷慶府沁河通判。
所管沁河。
止武陟、木栾店一帶。
埽工無多。
同府原設有黃河同知、糧捕通判、二員。
如将丹、沁、兩岸堤工。
及水利泉源。
改令就近分管。
則沁河通判。
亦可議裁。
又陽武縣縣丞。
所管黃河南岸堤工。
界聯鄭州。
應并鄭州州判兼管。
又滑縣縣丞。
所管衛河。
長不及十裡。
界聯浚縣。
應并浚縣縣丞兼管。
又恩縣主簿。
所管運河。
止長十餘裡。
界聯夏津。
應并夏津縣縣丞兼管。
又博平縣縣丞。
所管運河。
亦止長十餘裡。
界聯堂邑。
應并堂邑縣主簿兼管。
将陽武、滑縣、博平、各縣丞、恩縣主簿、一并裁汰。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理藩院議覆、巡查歸綏城員外郎那遜額爾和圖奏稱、歸化城商賈衆多。
奸匪乘機為盜。
并有逃人。
應如所請。
行令将軍、都統等、饬所屬官兵。
于各卡倫交界處所。
不時嚴查。
倘有賄縱情弊。
将該員分别處分。
其有捕獲命犯二三次者。
官則紀錄一次。
兵則以罰取牲畜給賞。
仍移咨察哈爾、四子部落、喀爾喀、烏喇特、鄂爾多斯、等處。
添兵設卡。
一體巡查。
惟蒙古官員。
原無加級紀錄之例。
嗣後果有捕獲着績者。
令該紮薩克等報部。
亦以罰取牲畜給賞。
如有徇縱者。
分别議處。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威縣民段讓妻、侯氏。
○緩山東濟陽、長清、二縣。
乾隆六年旱災額徵鹽課。
○己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江、安、二省之鳳、颍、淮、徐、各屬。
連歲被荒。
闾閻積困。
朕心轸念。
頻加赈恤。
又特遣大臣前往察看。
于常例之外。
大沛恩膏。
不使一夫失所。
至于應徵錢糧。
有已經蠲免者。
亦有例應帶徵者。
朕思災祲之後。
即偶遇有年。
一時難以驟緻豐裕。
若令完納現年應輸之正供。
又加以遞年帶徵之積欠。
小民未免拮據。
着将江省之清河、桃源、安東、銅山、沛縣、宿遷、蕭縣、邳州、睢甯、徐州衛、海州、沭陽、安省之宿州、靈璧、虹縣、臨淮、懷遠、泗州、五河、十九州縣衛被災各戶。
所有乾隆五年以前、未完帶徵銀兩。
統行停緩。
俟各處年歲屢豐。
民間元氣漸複之後。
該督撫再行酌量定限。
分年帶徵。
具奏請旨。
俾民力寬舒。
漸登康阜。
以慰朕勤恤災黎之至意。
至各州縣内、有未經被災各戶。
仍照常例辦理。
該部即行文該督撫知之。
○大學士等會同戶部議覆、禦史孫灏奏稱、各屬常平分貯舊額。
并議定增貯新額。
務須各按地方大小、分别戶口繁簡、及水次遠近情形。
通盤籌算。
如舊額谷數。
酌量可敷備貯者。
即仍以舊額為額。
如舊額之外。
有必須議增捐谷者。
即于原議捐谷内、另行酌定。
并入舊額内為額。
統将實在應貯數目。
造冊報部。
永着為額。
惟此項谷石。
既經酌減厘定。
自不便再行缺額。
請令定額後。
即将各府州縣衛所、現存常平谷、及報捐谷、一并計算。
如現存尚不敷所定之額。
若系赈粜之項。
俱動存貯應行買谷銀、采買貯倉。
如本無應行買補谷數。
其不敷在捐谷者。
仍俟陸續報捐谷内抵補。
至合計現存。
已敷定額。
仍有額外捐貯。
設遇赈恤。
即行動用。
無庸買補。
再足額後。
凡有按年平粜、及散赈動用。
俱令報部。
于應行買補時。
查明該處續捐。
盡數抵補。
從之。
○吏部議準、山西巡撫喀爾吉善疏請、酌定夷漢章程。
以重邊圉各款。
一、增設吏役。
查口外地方遼闊。
凡蒙古漢人交涉事件。
統歸歸化城同知、七協理通判、成招定案。
與州縣無異。
原設吏攢二名。
實不敷用。
應再各添典吏二名。
并準七協理衙門、揀選繕寫滿洲、蒙古、文移人一名。
同知衙門、挑取土默特官學内、繕寫滿洲、蒙古、字人二名。
以便辦公。
一、議給囚糧。
查各協理等、俱設立監獄。
惟歸化城一處。
已經議有囚糧。
其餘尚未議給。
應于每處、各設囚糧米二十四石。
錢一十二千文。
并給與柴炭等銀。
以示矜恤。
一、增設遞馬。
查殺虎口至歸化城。
雖設有蒙古台站。
止遞都統往來文移。
至七協理筆帖式、緊要事件。
盡屬鋪司傳送。
不免遲誤。
應照内地偏僻州縣例。
于歸化城、和林格爾、各設遞馬六匹。
夫三名。
善岱、托克托。
各設遞馬四匹。
夫二名。
昆都侖、薩拉齊、清水河、各設遞馬二匹。
夫一名。
一、分别會審。
查歸化城地方。
東則察哈爾。
西則土默特。
及鄂爾多斯。
蒙古漢人錯處。
常有交陟之事。
各協理等、既屬滿洲、蒙古、官員。
若以審理交涉案件。
原非越俎。
惟向例均報同知、轉咨蒙古官員、赴協理衙門會審。
由蒙古官員、回明都統完結。
轉輾經年。
殊多拖累。
今應交各協理等、自行審定。
徑由同知查核。
照例發落。
無庸申請都統、委員會審。
再各協理等、與紮薩克、會審交涉事件。
向在适中之所。
今各協理庶事殷繁。
又有監獄。
别無佐雜可委。
若令出境。
反多贻誤。
請嗣後令各紮薩克官員、照原任歸化城巡察色楞奏準例、赴協理衙門會審。
一、徑報協緝。
查該協理等、所管蒙古人搶劫案件。
向系專報都統、委員緝拏。
除當場現獲盜犯外。
概不準查緝。
亦不準徑報。
俱由理事同知轉報。
以緻漏網甚多。
請嗣後不論蒙古民人命盜案件。
事主呈報之日。
該協理一面差捕。
一面錄供。
徑報都統、委員速拏。
無庸同知轉報。
從之。
○庚午。
谕、鎮國公弘昉之妹格格、前曾指嫁喀喇沁貝勒僧衮紮布。
今格格聞僧衮紮布病故。
情願守節。
在皇太後前哭泣奏請。
格格尚未成婚。
即執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