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會典開載。
以嶽鎮海渎山川之神為地祇等語。
是地祇壇内。
已有四海。
不必同日另行望祭。
又考古大雩。
用舞童二佾。
衣元衣。
各執羽翳。
歌雲漢之詩。
今讀皇上仿雲漢詩體。
制雩祭樂章。
聖念懇誠。
宸章剀切。
亘古未有。
應請宣付史館。
應用舞童十六人。
衣元衣。
為八列。
各報羽翳。
終獻樂止。
贊者贊。
舞童歌詩。
舞童八列。
按舞而歌。
歌畢。
乃望燎。
舞童令掌儀司、選聲音清亮者演習。
應用羽翳。
照周禮皇舞之式制辦。
其舞衣舞羽。
俱交内務府成造。
餘儀與孟夏常雩同。
再除上帝、社稷、宗廟、太歲壇。
俱舊有樂章外。
惟神祇壇向無樂章。
應交律呂正義館撰拟。
至久雨祈晴。
前代皆無禜祭雩壇之禮。
請仿春秋左傳代鼓用牲于社。
及文獻通考禜祭國門之禮。
但伐鼓用少牢、禜祭于京師國門。
仍雨不止。
則代鼓用牲祭于社。
無庸于各壇祈禱。
其僧、道、建壇諷經。
實非古制。
應如所奏。
停止設壇。
仍令僧錄司僧官、道錄司道官。
遇齋戒緻祭之日。
分派僧、道、于顯佑宮等五廟。
誦經祈禱。
禮部分派司官查看。
至各省州縣置耕耤田。
其中皆設有壇。
亦令孟夏擇日行常雩禮。
或旱、每七日緻祭。
但不得用大雩禮。
亦不必另設雩禮。
若京師雨旸偶愆。
皇上于大内祈禱。
其專承祈禱之官。
天神、地祇、社稷、太歲等壇。
各遣王大臣一人。
太廟、上帝、遣親王一人。
在京陪祀各官。
一體齋戒行禮。
皇上如親詣圜丘。
王以下皆陪祀。
得旨。
是。
依議。
禦制雩祭樂章。
曰。
瞻彼朱鳥。
爰居實沈。
協紀辨律。
羽蟲徵音。
萬物芸生。
有壬有林。
有事南郊。
陟降維欽。
瞻仰昊天。
生物為心。
一章維國有本。
匪民伊何。
維民有天。
匪食則那。
蝼蝈鳴矣。
平秩南訛。
我祀敢後。
我樂維和。
鼍鼓淵淵。
童舞娑娑。
二章自古在昔。
春郊夏雩。
曰惟龍見。
田燭朝趨。
盛禮既陳。
神留以愉。
雷師阗阗。
飛廉衙衙。
曰時雨旸。
利我新畲。
三章于穆窮宇。
在郊之南。
對越嚴恭。
上帝是臨。
繭栗量币。
用将悃忱。
惴惴我躬。
肅肅我心。
六事自責。
仰彼桑林。
四章權輿粒食。
實維後稷。
百王承之。
永奠邦極。
惟予小子。
臨民無德。
敢懈祈年。
潔衷翼翼。
命彼秩宗。
古禮是式。
五章古禮是式。
值茲吉辰。
玉磬金鐘。
大羹維醇。
元衣八列。
舞羽缤紛。
既侑上帝。
亦右從神。
尚鑒我衷。
錫我康年。
六章惟天可感。
曰惟誠恪。
惟農可稔。
曰維力作。
恃天慢人。
弗刈費獲。
尚勤農哉。
服田孔樂。
咨爾保介。
庤乃錢镈。
七章我禮既畢。
我誠己将。
風馬電車。
旋駕九阊。
山川出雲。
為霖澤滂。
雨公及私。
興鋤利甿。
億萬斯年。
農夫之慶。
八章
○大學士等議覆、川陝總督尹繼善奏稱、金沙江通川河道。
界接番夷。
江流至險。
非可冒昧幸成。
不宜開鑒等語。
查慶複、張允随、先後奏報。
自湯丹小江口、至金沙廠。
六百七十三裡。
為上遊。
自重沙廠、至新開灘。
六百四十六裡。
為下遊。
下遊系運米舊路。
略加疏鑿。
已可無阻。
是辦理已有頭緒。
而尹繼善所見。
又複互異。
應令該署督張允随、再行悉心籌畫。
其上下遊之蜈蚣嶺、凹崖、等處。
如果石巨灘險。
人力難施。
應即奏請停工。
亦不得固執前議。
至所稱滇省招撫之木欺古夷人。
議歸滇省管轄。
其原隸四川土司祿氏所屬之阿布魯即阿布落、并滇省續往招撫之呢革、波孤、摸苴、羅孤、等寨。
均應歸川管束。
其滇省已經招撫之二十一寨。
應照川滇分界管理。
應如所請。
與雲南督撫商議。
轉饬地方官妥協辦理。
得旨。
此事着尹繼善、張允随、前往開工之處。
和衷面商。
毋得各執已見。
仍差新柱前往。
一同相度機宜。
妥酌具奏。
該部知道。
尋據尹繼善覆奏、金江河道、自滇入川。
綿亘千餘裡。
今當夏秋水漲之際。
江流浩瀚。
無從測探某處可以開鑿。
某處不能施工。
須俟十月以後。
水落江平。
前往查勘。
始得确實。
得旨。
此奏已悉。
但新柱早已起程矣。
卿即俟此旨到時。
再起身前往。
想亦必于八九月間。
方得到工所。
則亦過盛漲時矣。
卿酌量為之。
至如何查辦之處。
汝三人面酌。
自當和衷公議。
朕不能有所指示也。
○又議覆、川陝總督尹繼善奏稱、甯夏應修城工。
統計二十四處。
除甯夏滿漢兩城。
靈州屬之靈沙堡、中衛縣屬之廣武營、甯朔縣屬之北鎮堡、俱經完竣。
并将次告竣之中衛縣城、所屬之棗圍、石空、鎮羅、三堡、甯朔縣之平羌堡、靈州屬之橫城、紅山、二堡、并平羅縣衙署角樓等、未完工程無幾。
又靈州州城、及所屬之清水營、花馬池、興武營、平羅縣屬之洪廣營、均邊塞重地。
自應及時修理。
惟甯朔縣屬之玉泉營、靈州屬之毛蔔喇、平羅屬之鎮朔、威鎮、二堡、尚有城身屹立。
足資捍禦。
應停緩。
其中衛縣屬之甯安堡、并無弁兵駐防。
居民情願自行粘補。
又靈州屬之韋州堡、并無民人居住。
已屬廢城。
均可無庸修建。
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吏部議覆、山西巡撫喀爾吉善疏稱、晉省添改複設之歸綏巡道、并理事同知、協理通判、及朔平、甯武、蒲州、澤州、等府知府、同知、通判、經曆、并左雲、右玉、平魯、甯武、偏關、神池、五寨、陽高、天鎮、永濟、鳳台、等縣知縣、佐雜、典史、倉庫大使、巡檢、教職、平定、代州、解州、绛州、四州判、大同縣縣丞等缺。
并無冗曠。
應照舊設立。
惟祁縣之盤陀驿驿丞。
管馬二十匹。
驿務甚簡。
應就近歸縣兼管。
又高平縣之長平、喬村、二驿丞。
各管馬二十五匹。
地非沖要。
亦應歸縣兼管。
又大同縣之聚樂城驿丞。
經管馬匹。
因驿因難支。
仍歸大同縣經理。
該驿丞。
并不應付差使。
及崞縣之原平驿驿丞。
現亦不管馬匹。
均屬冗員。
至代州鴈門關外之廣武城。
地居要隘。
距州稍遠。
印官兼顧甚難。
應将向駐鴈門、專司解犯之巡檢。
移駐稽查。
遇有人犯。
即令就近接遞。
又五台縣之台懷鎮。
離縣窎遠。
僧民雜居。
不可無專員稽察。
應将該縣舊設之高洪口巡檢移駐。
所有盤陀、長平、喬村、聚樂、原平、各驿丞、高洪口巡檢等缺。
一并議裁。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覆、江蘇巡撫陳大受覆奏、江省題咨案件。
未經審解者。
應以該督撫、奉到恩旨之日為限。
于結案時分别減免。
再先經直督奏準、戶婚田土細事、告官應杖者。
從寬免杖。
于該處甘霖大沛之日為止。
惟江省地方遼闊。
祈晴祈雨之處不同。
應以無庸祈禱之日為止。
再查熱審之例。
在京問刑衙門、與直隸總督衙門、事同一體。
未便一則減等發落。
一則全行寬免。
今應将直督所奏。
行令在京問刑衙門、犯杖罪以下者。
畫一辦理。
俟甘霖大沛後。
仍照熱審本例施行。
從之。
卷之一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