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節。
矢志甚屬可嘉。
着給和碩格格品級。
準伊所請。
令其守節。
今僧衮紮布之媳、前往遊牧處所持服。
着交與内務府總管辦理。
将格格送赴僧衮紮布家内。
令同伊媳前往遊牧處所。
以盡其道。
着派散秩大臣一員、護送格格前去。
俟喪事畢、仍着格格來京。
在僧衮紮布家内居住。
其如何辦理令其前往。
及回京時如何安置之處。
着内務府議奏。
尋議、前往遊牧處所時。
一切衣服等項。
改用純素。
至回京時應用物件。
俱饬照例豫備。
再格格既在京居住。
則所需帳房等項。
應行減去。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盧龍縣民張珍妻、段氏。
○辛未。
遣官祭關帝廟。
○大學士等議準、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覆、禦史胡定條奏摺内、請河工效力人員。
不必取具身家殷實印結。
并因公挂誤之員。
亦準投效一款。
查河工效力。
惟因公挂誤者。
不準投效。
蓋恐廢員得以藉工冒濫。
至效力人員。
必須身家殷實印結。
原以河工差繁費重。
設遇工程緊要。
派委分辦。
稍不如式。
即幹參賠。
若如該禦史所奏。
不須殷實印結。
恐貧乏者到工。
資斧不給。
或啟需索遲誤等弊。
所請斷不可行。
惟查旗員效力定例。
由本旗都統、咨部轉送河工。
而各省人員。
仍照舊例在河臣衙門具呈。
事屬互異。
請嗣後各省如有願往河工人員。
亦照旗員之例。
取具本籍地方官身家殷實印結。
赴部投遞注冊。
俟河工缺額請人。
照數咨發到工。
從之。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高斌疏稱、滇省解京銅觔。
向來長運官抵通。
交銅務監督、秤收轉運。
即回滇報銷。
另有委官在通。
守掣批回。
今既令長運官管解進局。
抵通時、又經坐糧廳點驗。
派經紀轉運。
所有銅務監督、及雲南委官、應并裁徹。
從之。
○禮部議準、閩浙總督策楞疏請、将故福建總督範承谟。
于省城建祠入祀。
并将同事殉難諸臣。
及台匪案内死事人員。
一并附祀。
從之。
○免兩淮泰州屬廟灣場、淮安屬闆徐、中莞、臨興、等場。
乾隆六年分、水災額徵銀、三千六百六兩有奇。
并帶徵竈欠銀、四千三百四十五兩有奇。
○免福建永定縣被水沖陷地畝無徵銀糧。
○壬申。
谕軍機大臣等、侍郎周學健奏請、徐州酌添兵丁一案。
經兵部以無庸議議覆。
朕已降旨詢問。
兵部奏稱、徐州原額兵丁。
盡足彈壓。
若如該侍郎所奏。
添設亦僅二百餘名。
不足以壯聲威。
且無故添撥多兵。
轉覺周章。
部議固是。
朕已降谕旨。
但周學健之意。
以徐州地方緊要。
累年荒歉。
近來盜賊頗多。
是以有此條奏。
可将周學健陳奏之意。
并兵部奏帖。
寄與德沛、令其留心辦理。
○兵部議覆、漕運總督顧琮奏稱、漕标各營額兵四千六十名。
節經雍正年間。
新添小關、窈港、二營兵各二百名。
又廟灣營、佃湖集、兵五十名。
東海營、水兵九十二名。
或分防水陸。
或常川巡洋。
均關海防要務。
應照舊存留。
惟中、左、右、城守、四營新兵一千名。
應照馬二步八戰守各半之例。
裁中營兵二百四十名。
左右二營兵各一百三十名。
城守營兵一百名。
俟有事缺出。
酌減停募。
再東海營新添水兵内、有戰糧二十七分。
除舵工頭目。
兩船共兵十二名。
仍食戰糧。
其餘步戰水兵十五名。
改為守兵。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禦史胡定參奏、刑部侍郎趙宏恩。
前因工部尚書任内、勾通湖廣參革道許登瀛、納賄敗露。
經部議褫職。
近複用為侍郎。
非所以儆官邪。
彰國紀也。
請亟予罷斥。
得旨。
前刑部侍郎缺出。
一時未得其人。
因趙宏恩才尚可用。
其從前被參之案。
乃收受舊屬饋遺。
尚非婪贓可比。
是以将伊補授。
今胡定奏稱納賄之人。
不應複用。
趙宏恩雖非婪贓。
究屬受賄。
胡定指名參奏。
亦屬可嘉。
趙宏恩着不必用。
其刑部侍郎員缺。
該部另行開列請旨。
○兩淮鹽政準泰奏、淮安屬莞渎場、竈民赈後乏食。
請與海、安、貧民。
一體加赈一月。
得旨。
如所請行。
該部知道。
○内閣、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
得旨。
一甲進士金甡、楊述曾、湯大紳、均已經授職。
其二甲三甲進士張進、張泰開、鐘鳳翔、蔡雲從、姚範、孫廷槐、朱佩蓮、丁居信、淩鎬、朱盛江、徐玮、羅暹春、查庫蘭、蔡時田、經聞、王铤、杜若拙、鄭有則、惠元士、金洪、叢中芷、胡澤潢、廖芳蓮、勞通、熊為霖、熊元龍、潘偉、邵齊焘、李清時、鄭虎文、李應熙、朱履端、吳鵬南、閻循琦、王康佐、李金台、陳桂洲、王太嶽、劉炳、窦光鼐、莊有信、德保、盛格、顧汝修、戈岱、周世紫、覺羅奉寬、田沇、蔣辰祥、周孔從、王世仕、何紹東、黃遇隆、劉錫齡、俱着改為庶吉士。
金廉、陳作梅、王宬、陳大複、亢保、良卿、袁德達、着分部學習。
以部屬用。
邵必昌、楊廷榕、缪瑧、孟思誼、汪昌國、王道晖、陳堯□鳥、葉标元、上官德輿、徐士楹、黃岡竹、魯鼎梅、崔鑰、呂東表、熊煌、馮爵、尹侃、周于智、陳新燕、俱着以知縣即用。
馬绶、張彬、張述孔、發與直隸總督高斌。
張開士、芮永祺、劉瓒、鄭學政、發與兩江總督德沛。
王廷樞、萬世仁、王延、發與閩浙總督那蘇圖。
葛曙、汪鼎金、萬光謙、發與兩廣總督慶複、李堂、侯于薊、馬元烈、發與雲南署總督張允随。
俱以知縣即用。
林孔煥、高宏均、胡天培、段勵翼、以教職即用。
向廷柱、梅予援、劉其旋、鄧作弼、劉思忠、範承宣、張基崶、李棟、盧恺、以教職用。
餘歸原班铨選。
○免江南沛縣昭陽湖、乾隆六年水沉田畝額徵銀、三千二百六十八兩有奇。
米、一千二百一十八石有奇。
麥、三百三十六石有奇。
○癸酉。
定雩祭典禮。
大學士等會同禮部議覆。
禦史徐以升奏稱、本朝禮制具備。
惟雩祭尚未設有壇壝。
請于京城内擇地建立雩壇。
仿古龍見而雩之禮。
每歲屆期緻祭一次。
偶遇亢旱。
即于此望告獄渎山川諸神。
以祈求雨澤。
其有久雨求霁之處。
請照祭法雩宗祭水旱之例。
亦于雩壇緻禱。
若僧道諷經。
考諸往制。
似可停止。
至直省府州縣。
亦應并設雩壇等語。
查唐時雩祀于南郊。
後行雩禮于圜丘。
其制斟酌盡善。
請仿唐制。
嗣後孟夏龍見。
擇日行常雩禮。
祀昊天上帝于圜丘。
以列祖配享。
四從壇從祀于下。
前期禮部奏請皇上親詣行禮。
或遣親王行事。
孟夏後旱。
則祈天神、地祇、太歲壇。
次祈于社稷壇。
次祈于太廟。
皆七日一祈。
不雨、或小雨不足。
還從各壇祈禱如初。
旱甚。
乃大雩。
祀昊天上帝于圜丘。
先經祈禱太廟。
既已虔告列祖。
此次不設配位。
仍設四從壇于下。
雨足則報祀。
或已齋未祈而雨。
及所曾經祈禱者。
皆報祀。
齋期祭品。
俱如常儀。
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