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七年壬戌。
六月。
戊子朔。
大學士等議覆、莊親王允祿等議奏、樂部事宜各條。
一、和聲署衙門。
應歸内務府、兼屬禮部管轄。
其總領大臣。
統候欽點。
至奉銮等官。
另易嘉名。
于掌儀司人員内挑補。
仍請裁汰之官。
暫留一年。
俟新員熟習。
再令歸農。
一。
和聲署樂工。
現不足額。
必出身清白。
通曉音律者充選。
今銮儀衛既有鼓手頭目。
并借充之校尉六十餘名。
均系内務府人員。
自應移隸内務府、挑選學習。
其鼓手、樂工、諸名色改正。
以歸雅馴。
一、和聲署既以署名。
宜照大官署例。
裁去奉銮等官。
更名為滿漢署丞。
向有侍從等官。
仍照前不定員額。
不拘滿漢。
其鼓手樂工。
以所司樂器。
分别其名。
總名為署史。
凡供用官由此挑補。
升至丞正。
而以侍從、待诏、為加銜。
其内府人員。
凡己挑選中式、及署正等官。
升員外者。
俱準出缺另補。
漢員例應止于本署升轉。
加銜食俸。
不得升出别衙門。
至所稱生員、舉人、進士、出身之外省漢員。
由通曉音律。
為本署官者。
升至署正。
與光祿寺署正。
一體升轉。
其各員缺奏請補授。
及挑補注冊者。
皆如所議行。
又稱漢署正、署丞、現有可用之人。
滿缺則通曉音律者尚少。
應俟學習得人。
将額設再行補實。
一、和聲署樂章。
沿襲明制。
仍用戲曲。
殊屬非體。
應令該館撰拟。
凡大祀中祀各典禮。
有導引之樂。
及春秋二季各小祀、諸色筵宴、進吻。
祭門等項。
例應作樂者。
即令撰定樂章。
惟城隍廟、賢良祠等祀。
不便設懸登歌。
并救護日月。
祗伐鼓鳴金。
不宜作樂。
應如所奏。
至銮儀衛、禮部、堂官上任。
封開印信。
作樂之處。
與各衙門既不畫一。
應停。
一、春秋三九月。
赴掌儀司演樂一次。
着為例。
其演樂時、派出總領樂部大臣考驗。
以上各款。
統候交與該館次第辦理。
從之。
○兵部議覆、小東兖州鎮總兵段起賢疏稱、臨清所屬之禹城汛。
在高唐迤東八十裡外。
該營副将、都司、稽查塘汛。
必須跨越高唐。
于營制未協。
查高唐所轄恩縣汛。
與臨清營相連。
臨清所轄禹城汛。
與高唐營相連。
應将恩縣千總一員。
調防禹城汛。
歸高唐營管轄。
禹城汛把總一員。
調防恩縣汛。
歸臨清營管轄。
并将恩縣汛外委一員調回。
協防禹城、恩縣、兩汛。
即着臨清營派撥外委一員。
按季輪番協防。
并抽撥恩縣汛守兵七名。
交禹城汛防。
禹城汛馬兵七名。
交恩縣汛防。
一轉移間。
巡防稽察。
呼應較靈。
應如所請。
從之。
○己醜。
诏定舞譜。
谕、鄭世子樂書等書。
俱有舞譜。
本朝舞制。
并無紀載。
應作何載入書内之處。
着傳谕莊親王、張照、知之。
尋據莊親王等、詳考各祭祀樂舞聲容儀節。
纂成舞譜。
奏準載于律呂正義後編。
垂為定制。
○谕軍機大臣等、據西甯總兵官許仕盛奏稱、查閱标協營路。
兵丁雖無老弱。
馬匹亦鮮疲瘦。
惟騎步士卒。
技藝類多生疎。
弓力大半柔軟。
開拉撒放。
俱未合式。
騎射則人馬未娴。
準頭則十無一中。
臣現在次第整饬等語。
許仕盛所奏、西甯兵丁技藝生疎之處。
爾等可寄信與總督尹繼善、令其留心查察。
其從前之将弁等、如何管理。
若果似此廢弛。
雖己經離任者。
難以深問。
其現在職任者。
可嚴行申饬。
務令速行悛改。
倘仍複怠玩。
即當題參。
○戶部議準、江蘇巡撫陳大受疏報、吳江、震澤、二縣。
濱湖坍沒田蕩八十五頃六十四畝三分零。
請豁除額徵錢糧。
從之。
○刑部等部議覆、江蘇巡撫陳大受奏稱、場大使一官。
職守介正佐之間。
經管涉兩可之事。
躁妄者思幹預。
疲軟者多推诿。
嗣後凡催徵折價、稽察火伏、土□亭場、草蕩、緝私等項。
許就近準理完結。
仍報明該上司查核。
事稍重大。
仍詳批結。
如商竈赴運司、分司、各衙門。
控鬥毆、打降、私宰、私鑄、及海洋、商漁、透漏米鹽、民竈互控之件。
均聽地方官查辦。
不得幹預。
如該上司、将不應批發事件。
徇情批發。
以及場員擅理不應管之事。
并該上司不行揭報者。
将徇情批發之上司。
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
擅自準理之場員。
照擅準詞狀例、降一級調用。
不揭報之上司。
照正印官不行查報例、罰俸一年。
再場員應管事件。
仍聽地方官稽察。
倘有營私擾累情弊。
立即揭參治罪。
倘地方官失于覺察。
徇情不報者。
照不揭報劣員例、分别議處。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交河縣民傅文學妻、高氏。
○庚寅。
谕曰。
參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