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德、系貝勒海善屬下之人。
遵旨呈請将伊子查保、攜往任所。
經該旗代為具奏。
查保既系養育兵。
着照所奏。
準其帶往任所。
夫補授外員。
欲将子弟攜往。
朕令該旗具奏。
準其攜往。
原系施恩之意。
但王公等屬下之人内。
有在該門上當差者。
若不詢問該王等、皆含糊具奏。
準其攜往。
則王等所用之人。
漸至缺少。
嗣後下五旗王公屬下之人。
升授外任。
欲将子弟攜往任所者。
如現在該王公門上當差。
着該旗詢問王公。
如無用處。
照依所請。
令其奏明緣由。
準其攜往。
如有用處。
停其攜往。
将此通谕下五旗、遵照辦理。
○吏部議覆、直隸總督高斌疏稱、天津、清河、二道。
雖兼河務。
但天津道、止管南運及子牙、澱河、等處。
清河道、止管澱河工程。
修防尚易。
與永定河工不同。
而分巡事宜。
又皆三項相兼。
亦較通永道有間。
應如所請。
照霸昌、大名、二道之例。
臣部照例注冊。
嗣後缺出。
由部請旨簡用。
至滄州分司運判一缺。
應照原奉谕旨。
令該督會同鹽政、在外揀選題補。
從之。
○工部左侍郎張廷瑑奏在詹事府任内。
保舉宣化知府呂守曾、堪勝道員。
乃呂守曾于任杭嘉湖道時。
婪賄敗露。
部議未及保舉之員。
臣實不敢隐匿。
請交部嚴議。
得旨。
張廷瑑既自行檢舉。
着免其交議。
該部知道。
○準噶爾部人阿爾咱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辛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上還宮。
○谕、明日清晨無雨。
照常禦殿。
如或遇雨。
臣工難于行禮。
即行停止。
升殿日期。
鴻胪寺另行請旨。
○兵部等衙門議準、直隸提督塞楞額奏稱、古北口外漢站。
每站原設把總二員。
馬七十匹。
壯丁五十名。
續經裁減調撥。
酌留鞍匠屯站。
馬四十五匹。
紅旗營、十八裡台、坡賴村、三站。
馬各三十匹。
王家營站。
馬二十五匹。
而把總壯丁。
并無裁減。
今王家營、既裁把總一員。
而鞍匠屯等四站。
馬匹亦屬無多。
應照例各裁把總一員。
并令該提督于應裁之把總、擇熟練驿務者。
留為驿站把總。
年老者勒令休緻。
娴習弓馬者。
以營把總補用。
再鞍匠屯站。
驿馬較多。
應留壯丁三十名。
王家營等站。
應留二十名。
其餘一百四十名。
概行裁汰。
再蒙古七站。
上下相去窎遠。
應于适中之地。
安設五處腰站。
以均勞逸等語。
應令該提督、即交管站員外郎、帶領台站蒙古。
親往驗取兩站之間。
水草豐厚處所。
咨報提督、每站各撥人馬前往駐劄。
從之。
○壬辰。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莊親王允祿、總理樂部事務大臣。
内務府一缺。
即派王管理。
禮部一缺。
着派署大學士尚書三泰。
嗣後缺出應補之時。
該處即将應行開列之大臣具奏。
不必由吏部請旨。
尚書張照、亦着一同管理。
其和聲署滿署正、滿署丞、員缺。
照所請以郎中阿克棟阿、兼管署正。
員外郎二達塞、兼管署丞。
其滿供用官。
于禮部掌儀司主事等員内。
亦酌量派兼行走。
○癸己。
谕、昨日升殿遇雨。
謝恩大臣官員、及禦前侍衛、乾清門侍衛、大門侍衛、内務府官員等、冠服未免沾濕。
比命尚書來保等查奏。
今據查得行禮随從大小臣工内。
被雨沾濕者。
共三百三十五員。
着即交該部各賞給正俸之半。
○甲午。
谕、朕聞今年交倉漕糧。
江南泗州、滁州、二處。
米色不好。
随令查看。
據内務府豐益倉、所呈泗州糧米。
不但色已改變。
兼多攙和沙土。
即雲該地方收成歉薄。
米色不佳。
亦不應壞爛至此。
一倉如是。
他倉亦未可定。
着交戶部、派堂官一員。
前往各倉查驗。
将米色高下。
并應如何分别辦理之處。
該堂官詳議具奏。
○大學士等議覆、直隸總督高斌奏稱、據宣化鎮總兵李質粹字開、張家、獨石、二口地方。
商民時被蒙古搶奪。
總緣地界分歧。
責任不專。
以緻盜賊肆行。
多有漢人勾通蒙古。
交襍為害。
應否俯如所請。
命大臣前往該口、會同各牧廠總管。
及察哈爾五旗總管、并令張家、獨石、多倫諾爾、三同知。
随同勘明。
分清疆址。
酌定如何管轄緝拏。
以免推诿。
又據總兵李質粹奏稱、口外盜風愈熾。
若候奏定章程。
遷延時日。
更不免滋累商民。
現先至張家口地方。
協同總管覺和托等差緝各等語。
所辦甚屬妥協。
應行令該督、速遴員弁。
前往協拏。
并知照察哈爾總管等、嚴行督緝。
俟拏獲賊匪。
再行請派大臣、查勘界址。
次第辦理。
得旨。
依議。
此事着汪紮爾前往。
如賊匪己獲則己。
如尚未獲。
即着汪紮爾、督催緝拏。
其分查界址、酌立章程等事。
亦着汪紮爾會同辦理。
○吏部議覆、原任山東巡撫朱定元疏稱、東省之兖沂曹道、糧道庫大使、膠萊運判、官台場大使、并泰安駐劄樓德莊之通判、武定駐劄牡砺嘴之同知、曹州駐劄桃源集之同知、及通判、沂州移駐向城之通判、向城移駐青駝寺之巡檢、兖州移駐滕縣臨城驿之同知、又莒州石埠集巡檢、青州府同知、博山縣知縣、典史、訓導、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