涸之倉者。
務五谷也。
藏于不竭之府者。
養桑麻。
育六畜也。
如果園圃虞衡薮牧之職。
以次修舉。
于民生日用。
不無裨益。
國家承平日久。
生齒日繁。
凡資生養贍之源。
不可不為亟講。
夫小民趨利如骛。
亦豈甘為惰窳。
舉山林川澤。
天地自然之利。
委為棄壤哉。
良以疏辟之初。
豪強既群起而争。
管業之後。
奸民又多方戕賊。
地方有司。
每視為赀産細故。
不為申理。
此所以甯荒其業耳。
督撫大吏。
身任地方。
所當因地制宜。
及時經理。
其已經開墾成産者。
加意保護。
或荒墟榛壤。
以及積水所彙。
有可疏辟者。
多方相度籌畫。
俾地無遺利。
民無餘力。
以成經久優裕之良法。
至于竭澤焚林。
并山澤樹畜一切侵盜等事。
應行禁饬申理之處。
轉饬地方官實力奉行。
該督撫不時稽察。
務令從容辦理。
以期實效。
毋緻絲毫滋擾。
尤毋得日久因循。
以仰副朕惠養斯民之至意。
○又谕軍機大臣等、從前陳宏謀、薦人不能允協。
朕已降旨訓谕。
今覽伊條陳事件。
又不合理。
即如國家賞給各官封典。
乃特沛之覃恩。
若五年考滿。
不過供職無過。
即可濫邀。
倘遇覃恩。
又何以錫赉之。
此皆識見卑淺之處。
爾等可寄信申饬之。
○戶部議準、原任福建巡撫王恕疏稱、粵海關運貨到閩。
經過銅山口。
既經徵稅。
其有不實不盡之貨。
又于南山邊補稅。
至船抵石碼。
複令加補。
不無重徵累商。
請嗣後将南山邊一口。
隻留巡哨稽查。
免其徵稅。
至閩安、竹崎、崇安、浦城、杉關、上杭、稅課。
七關等口岸。
并無私添累商。
應照舊設。
從之。
○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奏報、将準噶爾逃出之厄魯特昂噶恩柯穆爾送京。
報聞。
○旌表守正被戕之山東濰縣民劉成祥妻、吳氏。
○乙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上還宮。
○谕、國家設兵。
原以衛民。
不可使之稍有累于民。
朕聞得粵西地方。
看守城門之兵丁。
往往借盤诘為名。
遇小民肩挑薪蔬米豆等物、入城貨賣者。
必攫取些須。
以資食用。
民間嫁娶。
經由城門出入者。
則先期需索酒食。
方無阻滞。
又分防塘汛之兵丁。
每驅使近村民人。
薙草取水。
并令輪值代送公文。
或塘房破損。
即令村民出錢。
承攬代為粘補。
以餘資入已。
通省皆然。
而偏僻之地為尤甚。
又如賭博一節。
輙自恃身充營伍。
差役不敢擅拏。
而同類人多。
風信便捷。
即拏亦易于走脫。
以緻開設賭場。
引人入夥。
肆無忌憚。
此種弊端。
系朕得之風聞者。
該省督撫提鎮、皆當加意訪察。
共相整刷。
以除積習。
毋得視為具文。
他省或有似此者。
封疆大吏。
亦應一體留心辦理。
○吏部議覆、吏部左侍郎蔣溥奏稱、向來會議事件。
每于當日。
主稿衙門。
始将議稿持誦一過。
恐未能洞悉利弊。
請敕下九卿、凡會議事件。
主稿衙門。
于定期之前兩日。
即将議稿豫令各衙門傳抄。
俾得先加詳核等語。
自屬周詳慎重之法。
惟各部院承辦事件。
有可援引從前辦理成例。
豫酌定稿者。
亦有事關創始。
向無成規。
必需會商方定者。
似未可一概而論。
請嗣後九卿會議事件。
除主稿衙門。
可以照例先定稿者。
應令于會議之前。
傳令各衙門派員、豫赴主稿衙門抄錄查核。
再行會議。
其必須公商定稿者。
即先齊集妥商。
再行具稿傳抄。
定期會議。
至刑部命盜案件。
奉旨交九卿會議者。
應如所請。
仍照例無庸先行定稿。
其餘不關人命之案。
亦照各衙門畫一辦理。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孟秋享太廟。
齋戒三日。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鄂彌達系獲罪罷革之人。
朕特恩複行錄用。
觀伊身任将軍以來。
并不酌量風土。
以求實效。
認真辦事。
仍如前在督撫任時。
徒務虛文。
懷挾私意。
瞻徇情面。
即如沈桂之案。
原應照部議革職。
朕因一時乏人。
尚望其悛改。
以觀後效。
是以複加恩從寬留任。
嗣後若複不知悛改。
斷難逃朕之洞鑒。
加倍治罪。
決不寬貸。
将此寄信鄂彌達知之。
○又谕曰。
廣福人不安靜。
附會鄂彌達。
辦事并不實心。
今因沈柱之案。
治罪革職。
着仍留彼處。
交将軍鄂彌達、令其效力行走。
若不奮勉效力。
以贖前愆。
鄂彌達、即行奏聞。
從重治罪。
鄂彌達倘仍如前瞻徇情面。
經朕聞知。
将鄂彌達、一并治罪。
○議政王大臣議覆、順天府府尹蔣炳奏稱、旗人藉地租當差。
民人賴種地度日。
每有業主被佃戶之勒掯。
佃戶受業主之欺淩。
以緻争控到官。
該地方官于此等案件。
故意玩延。
竟成積習。
應如所請。
嗣後如有告發奸民掯勒者。
州縣官不速為審理。
該上司即行查參議處。
如旗人有欺虐情弊。
令州縣官申送該上司訊究。
總期平允。
無緻偏枯。
再旗人以地畝事件。
告假下鄉。
非克期所能猝辦。
應交與八旗都統等、寬給限期。
俾從容料理。
從之。
○吏部議覆、順天府府尹蔣炳奏稱、府尹衙門。
有事繁書吏十缺。
應俟五年役滿。
毫無過犯者。
該府尹出具考語送部。
臣部照太常寺等衙門書吏之例。
歸于雙月京捐之後。
按伊等役滿日期。
先後挨次選用。
從之。
○兵部議準、步軍統領舒赫德奏稱、查八旗捕盜步軍校。
滿洲三員。
蒙古、漢軍、各一員。
遇有盜案。
與本旗步軍副尉等一體議處。
但一旗滿洲、蒙古、漢軍、地方遼闊。
街巷甚多。
五人内隻一人值月。
即晝夜巡邏。
亦不能遍及。
請嗣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