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八旗滿洲旗分。
分為三段。
所有捕盜步軍校三員。
各管一段。
蒙古、漢軍、旗分步軍校各一員。
管轄本旗地方。
遇有強竊案件。
即責成專管之捕盜步軍校緝拏。
逾限不獲。
照例議處。
從之。
○調甯古塔副都統常勝、為墨爾根城副都統。
墨爾根城副都統宗室圖納、為甯古塔副都統。
○丁巳。
戶部等部議準、署閩浙總督策楞疏請、添建福甯府屬新設福鼎縣倉廒。
從之。
○又議覆、河東鹽政尚琳疏稱、唐縣引鹽。
向系豫省運商公辦。
今若照廣西之例。
歸官辦理。
則該縣距運城一千餘裡。
騾<?馬犬>車載。
稽察難周。
若委官員。
不特查驗費繁。
更恐兵役作奸。
查唐縣所開餘畦。
均系商自出赀澆曬。
應如原奏。
将唐縣引張。
責令該商收繳稽察。
倘有遺誤。
照例治罪。
仍募殷商承充。
其應用雜費。
俟試辦一年後。
果屬妥協。
在于歸公銀内支給。
其稽察之法。
亦應如所題。
嗣後土販買鹽。
務須遵照定例。
每引一名。
賣銀一百六十六兩。
令土販出具賣商并無勒索甘結。
投送運同加結。
轉報該鹽政查核。
其土販運鹽到唐。
該縣不時稽察。
仍将賣價按季出結。
申呈巡撫、鹽政、查核。
如該商向土販勒價。
土販或昂價累民。
即嚴拏究治。
并将出結不實之員題參。
從之。
○是月。
直隸宣化副将充總兵官李質粹奏、張家口外。
盜風日熾。
業令該管章京、督率護軍前往躧緝。
惟是地方遼闊。
恐難周曆。
随咨察哈爾總管、派兵分巡。
至壩内漢奸。
或有通夷情事。
又令理事同知、留心緝捕。
并移知防禦總管、盤诘進口之人。
印對商民所失馬匹。
得旨。
好。
可見汝留心地方。
勉力為之。
○兩江總督宗室德沛奏、江浦、山陽、阜甯、清河、安東、桃源、興化、宿遷、等縣。
經上年成災之後。
今又被水被雹。
更宜竭力撫恤。
得旨。
是。
此數處疊遭災祲。
不可以常例視之。
宜加意撫綏者也。
○安徽巡撫張楷奏、泾縣、蒙城、太和、阜陽、颍上、滁州、全椒、來安、和州、含山、天長、宿州、靈璧、虹縣、懷遠、臨淮、鳳陽、盱眙、合肥、宿州衛、等二十處、被水。
現經設法宣洩。
可望秋成。
惟宿、靈、虹、三處低窪。
積澇難消。
秋禾尚多未種。
得旨。
安省災傷之餘。
正宜竭力撫綏。
以培元氣。
朕甚為此廑念。
必使小民毋緻所失。
然後差慰朕懷耳。
○浙江巡撫常安奏、老鹽倉各塘工。
正值伏汛潮湧。
未免汕刷。
現饬工員分段積柴。
随時修補。
得旨。
所奏俱悉。
此奏殊屬遲緩。
更聞目今沙複漲而水南旋。
何不奏明以慰朕懷耶。
浙省頗有造作浮言之風。
即如去年盧焯一案。
與夫李捷三一案。
群言沸騰。
甚至有罷市者。
此皆風俗不淳之故耳。
宜亟力整頓之。
○又奏請揀發知縣赴浙。
得旨。
近來陳大受、亦如是奏請。
朕因彼省現有辦赈之事。
是以破例如其所請。
浙省目下尚無甚需人之處。
不必破此例也。
○湖南巡撫許容奏、将本标兩營兵。
分班操演。
别為上中下三等。
一月三試。
定賞罰以示勸懲。
得旨。
操練之法。
亦不過如是而已。
試實力行之。
○山東布政使包括、以調任奏謝。
得旨。
但聞汝因罷巡撫而複原任。
頗有怏怏不自得。
凡事不肯實心擔當等語。
如此則是自取罪戾矣。
戒之慎之。
○川陝總督尹繼善覆奏、哈密逼近賊巢。
賊夷倘有窺伺。
必先擾哈密。
哈密駐有防兵。
未必遽敢輕犯。
或由噶斯一路。
觊觎青海。
不可不豫為籌備。
現密緻提臣、及青海副都統等、悉心計議。
得旨。
所奏俱悉。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甘屬上下衙門。
大半未設庫局。
并無庫吏經管。
祗将經徵銀錢。
收放内署。
以緻任意侵挪。
現檄各道府廳州縣、向未有銀庫者。
即于大堂左右建設。
将正雜銀兩。
全數封貯。
并照例選設庫書。
責成看守。
得旨。
如此實心辦理。
殊屬可嘉也。
○甘肅提督李繩武奏、甘省有買貯倉石麥五千四百二十餘石。
每遇青黃不接之時。
散給各兵。
仍在各兵季饷内、扣還原價。
以備籴買接濟。
但糧價低昂不定。
扣法自應變通。
請嗣後每歲時價較貴于原價。
仍應照原價扣還。
倘時價反低于原價。
應即依時價減扣。
以恤窮卒。
得旨。
即如是辦理可也。
○又奏、奉谕整饬營伍。
并所屬涼、肅、西、甯、雨水沾足。
田禾茂發各情形。
得旨。
欣悅覽之。
趁此年歲有收。
況甘省營伍。
朕複新加特恩。
則一應整饬之處。
正宜亟力為之之時也。
○廣西提督譚行義、奏陳辦理耗羨事宜。
得旨。
汝武臣也。
何必論及此。
但謹守邊疆。
和輯兵民。
是汝之責耳。
○署貴州布政使陳德榮奏、貴陽、貴築、仁懷、施秉、普安、安南、開州、鎮甯、荔波、餘慶、等府州縣之各堡坪。
皆可引水墾田、四五千畝不等。
現親履查勘。
給本興工。
至栽桑育蠶。
惟大定、威甯、地氣寒泠不宜。
其餘各屬。
均設官局試養。
并于省會收繭雇匠缫織。
又黔山栎樹。
今年飼養春蠶。
亦已結繭有效。
似較樹桑為便。
得旨。
此事論之似迂。
行之甚難。
而若果妥協辦理。
則實有益于農民者也。
○又奏報、貴陽、獨山、畢節、等府州縣。
以山水<?阝步>發。
沖壞城垣民居。
淹斃人口。
現饬員确勘。
分别撫恤。
給本修整。
得旨。
如此據實入告。
方稱朕意也。
卷之一百六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