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二缺。
俱定為兼三要缺。
設人地不宜。
請于協理筆帖式内、酌量調補等語。
應如所請。
至該撫疏稱、冀甯道總理通省驿站錢糧。
兼轄太原、潞安、汾州、澤州、四府。
直隸遼、沁、平、三州。
事務紛繁。
應請于道員知府内。
揀選題請調補升補。
與例不符。
得旨、依議。
冀甯道一缺。
着照該撫所請題補。
○辦理火藥局事務、戶部侍郎阿裡衮遵旨奏覆。
查明火藥工價情由。
得旨、常明自辦理火藥事務以來。
較部價亦曾節省。
哈達哈現今制造既好。
所有工價錢糧。
又複節省。
皆據實具奏。
因常明前不能如此辦理。
又朦混具奏。
經朕特派大臣、查看伊所奏數目不符。
其浮冒開銷之處。
盡行敗露。
此皆由常明疎忽、被伊屬員欺诳之所緻也。
理應照查奏治罪。
着落賠補。
但常明效力年久。
憐憫施恩。
令伊身已故。
其治罪着落賠補之處。
俱着寬免。
至屬員治罪之處。
着哈達哈照例查辦。
再哈達哈近日制造火藥無多。
易于稽察。
是以屬員據實用數目開銷。
嗣後制造益多。
為日漸久。
或怠于稽察。
以緻制造粗惡。
甚有關系。
亦非哈達哈所能勝任也。
必須留心敬謹辦理。
○步軍統領奏、修整京城臨街房屋。
經臣等先後奏聞在案。
其臨街小巷。
情願借銀修理房基者。
據各該業戶呈報、地基共一百零一段。
可蓋房三百九十七間半。
請照通衢大街之例。
每間給銀三十兩。
共銀一萬一千九百二十五兩。
應行修理房屋四十一間半。
每間酌借銀二十兩。
共銀八百三十兩。
二項、共銀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五兩。
請交與各該旗參佐領、取具甘結。
赴戶部支領。
給發本人。
作速蓋造。
限明春完竣。
至所借銀兩。
亦照旗人購買官房之例。
勒限五年。
按季分月還項。
得旨、應借三十兩者、着借給十五兩。
應借二十兩者、着借給十兩。
○以少詹事呂熾、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山東兖州鎮總兵官段起賢、調補湖廣鎮筸鎮總兵官。
○丁卯。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
張若震、以母老多病。
屢請歸養。
情詞懇切。
準其回籍養親。
浙江布政使、着王恕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
上年十一月内。
安西提督永常、參奏李繩武、濫報屯田。
冒邀議叙一案。
經該部議以事關邊防重務。
必須準情酌理。
詳慎妥辦。
請行令尹繼善、秉公确查實情。
分晰具奏。
經朕允行。
此案曆時已久。
何以尚未查覆。
可寄信詢問之。
再永常自抵哈密以來。
與李繩武意見不合。
諸事參差。
其因何起見。
并孰是孰非之處。
令其查明據實奏聞。
尋奏、臣查得甘肅提臣李繩武、老成謹慎。
熟谙邊情。
安西提臣永常、才具明幹。
實心任事。
均屬邊疆有用之才。
永常自到哈密。
未免急于見長。
将舊日事件。
略有改易。
李繩武以章程久定。
不必更張。
二人意見、每有不合。
事雖出于為公。
而不能平心靜氣。
互相商榷。
二人均有不是之處。
至屯田一案。
李繩武不得不因地制宜。
并無營私情弊。
乃永常未能細察。
遽然參奏。
此實永常之過當也。
臣上年十月内。
奏請将李繩武徹回甘州。
其口外事務。
專交永常。
近日并無參差不和之處。
但甘肅與安西。
營制雖分。
氣脈總屬一體。
仰懇皇上密頒谕旨。
切加訓戒。
俾此後共知警惕。
同寅協恭。
于邊疆大有裨益。
得旨、此公論也。
知道了。
○吏部議準、原署閩浙總督策楞疏稱、福鼎縣<?氵歛>城地方。
原屬霞浦縣管轄。
迨乾隆四年、添設縣治。
始歸福鼎縣管理。
所有楊家溪巡檢。
現駐<?氵歛>城地方。
應歸福鼎縣管轄。
将福鼎之八都至十五都。
責令該巡檢彈壓稽查。
其原轄之六七兩都。
地屬霞浦。
應歸于霞浦縣典史巡查。
并請将楊家溪銜名。
改為<?氵歛>城司。
鑄給印信。
從之。
○戶部議準、四川巡撫碩色疏稱、署泸甯同知、鹽源縣知縣王秉鑒。
招民一百戶。
開墾田二頃六畝有奇。
應于甲子年起科。
開墾地六頃七十一畝有奇。
應于戊辰年起科。
均屬着有成效。
應令現任泸甯同知接收經管。
徵收糧銀。
從之。
○兵部議準、陝西巡撫岱奇疏稱、黃甫、木瓜、二營堡。
接連山西樓子營。
并宣化、大同、歸化城、一帶。
亦屬孔道。
舊設站夫各二名。
站驢各十頭。
供支差徭。
今查一切差使。
俱從鎮羌孤山、由山西之保德州過河。
所設夫驢。
應請裁減。
從之。
○戊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吏部議覆、左侍郎蔣溥奏稱、各省知府、同知、通判、等缺。
或有邊省應升之員。
去新任既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