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揭屬員。
應行降調。
得旨、彭珠着來京候旨。
○又奏、甯夏副都統佟山、年老乞休。
得旨、佟山、着原品休緻。
○甲申。
谕大學士等、内地米谷。
偷載出洋例有嚴禁。
昔我皇祖皇考。
訓谕地方文武官弁。
至再至三。
但恐日久法弛。
人心玩忽。
上年冬月。
巡撫陳大受奏稱、崇明一縣。
坐落海邊。
舊例準其采買鄰近地方之米及查考清冊。
竟有指稱崇明多買。
并不裝運回崇發賣者。
是其私販下海。
情弊顯然。
用是再頒谕旨。
着沿海地方之督撫提鎮等。
轉饬文武官弁。
申明禁約。
實力奉行。
務絕偷越之弊。
倘或視為具文。
仍有疎漏。
經朕訪聞。
必于該督撫提鎮是問。
○又谕、前因西安将軍綽爾多、副都統達色、不相和睦。
于交查之事。
多執己見具奏。
朕曾降旨訓饬。
近聞綽爾多、達色等、仍不和睦辦理。
諸事掣肘。
甚至不相往來。
綽爾多等、身居将軍副都統重任。
一同辦事之人。
理宜屏去私意。
和衷共濟。
今乃至不相往來。
成何體統。
伊等果能以公務為要。
認真辦理。
縱有私相不和之處。
亦可渙然冰釋。
若似此光景。
非惟于人臣之道有乖。
其何以整饬地方。
表率僚屬耶。
朕雖降旨調取副都統達色彭珠、俱着來京候旨。
現在彼處之舊人。
及遣往新任之大臣等。
仍系一處辦事。
綽爾多等、倘仍前不知悛改。
不惟公事無益。
亦大負朕委任封疆重寄之厚恩矣。
将軍綽爾多等、着寄谕嚴加申饬。
嗣後務須屏除私意。
諸事相商。
和衷共濟。
妥協辦理。
若仍懷挾私意。
經朕聞知。
定将伊等從重治罪。
決不輕宥。
○九卿會議、刑部奏稱、查律内監守及常人盜倉庫錢糧。
通算并贓論罪。
受枉法贓。
各主者、通算全科。
受不枉法贓。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是凡言通算者。
皆據現在發覺之贓。
分别拟罪。
此外并無将已經治罪之前案。
因其累犯通計前贓拟罪者。
至竊盜本律。
更載明以一主為重等語。
是一案内竊有數主之贓。
并不通計。
若因其三犯。
而将其初犯再犯、已經治罪之贓。
仍行通計。
實覺罪有重科。
與律未協。
查前雍正十一年九卿議覆原署刑部尚書張照條奏。
三犯竊盜。
原題雖有通計二字。
并未指明通計前兩案之贓。
且律例館新定例内。
已不将通計二字載入。
蓋竊盜三犯。
原律拟絞。
今既改輕。
則通計三犯之贓以重其罪。
雖亦三細不宥之義。
但與他律論贓不符。
況查竊盜五十兩。
祇杖六十。
徒一年。
今三犯。
五十兩以上。
即拟以絞候。
已加原律八等。
五十兩以下。
至于但得财者。
自杖一百以下、至杖六十。
今三犯。
則五十兩至三十兩。
即議以發遣。
三十兩以下、至十兩。
即拟以充軍。
最輕如十兩以下。
至于纖毫。
亦皆拟以滿流。
已各加原律八等。
至十二等。
祇下死罪一等。
亦不為輕。
似不必通計前案所竊贓數、而多納之于死等語。
應如刑部所奏。
嗣後竊盜三犯。
俱按第三犯所竊贓數多寡。
悉依律例館奏定原文。
分别軍流遣絞。
無庸通計前贓。
再刑部奏稱、從前議覆各省三犯竊盜。
有似前項通計前贓絞候之案。
于秋審時、酌其情罪。
拟以矜減等語。
亦應如所奏。
俟秋審時、臣等公同核議。
拟以矜減。
從之。
○以侍讀學士張灏、左春坊左庶子嵇璜、充日講起居注官。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大學士等、福建士民。
素稱刁悍。
通省習氣相同。
而漳泉為尤甚。
向來罷考罷市。
喧鬧公堂。
種種不法。
所在多有。
近竟有漳浦民人。
持刀刺死縣令之事。
似此藐法逞兇。
為從來所罕見。
此固該犯之賦性暴橫。
然亦閩省官員溺職素餐。
既不能化導以感發其天良。
又不能董戒以開通其愚昧。
及見民俗嚣陵。
幹犯法紀。
則又為之蒙蔽掩藏。
希圖省事。
以緻姑息養奸。
積成惡習。
遂大出乎人情國法之外矣。
着該督撫嚴饬有司。
力為整頓。
教之以親上敬長。
示之以改過遷善。
其不率教者。
即時寘之于法并令伊父兄族長。
嚴加管束。
去其躍冶之習。
如無父兄族長者。
令鄉保多方查察勸導之。
倘仍不知悛改。
父兄族長鄉保。
即時舉報。
按律究懲。
如或有意縱庇。
及曲為容隐。
查出一并治罪。
夫不教而殺謂之虐。
閩省督撫。
平時亦曾有意于教乎。
有司管轄地方。
原期除暴安良。
化民成俗。
以盡父母斯民之職。
始不負國家之簡用。
倘玩愒因循。
苟且塞責。
平時不能教導。
有事又複姑容。
該督撫即行糾參。
從重議處。
其他因地制宜。
移風易俗之道。
仍着該督撫悉心籌畫。
妥酌施行。
○又谕軍機大臣等、朕聞本年六月初旬。
有漳浦縣民賴石。
将該縣知縣朱以誠、持刀刺割咽喉斃命。
該管上司。
現将賴石嚴拏看守一事。
部民殺死本管官。
事關風化。
該督等自必按律究拟。
具題完結。
但其起釁之由。
未能深悉。
或漳俗民情。
自來兇悍。
此事因詞訟起見。
兇徒挾讐肆橫。
系一人之私忿。
或因聚衆抗糧不法等事。
議出一人為首行兇。
則系衆人之合謀。
此事甚有關系。
固不可縱惡養奸。
以長刁風。
亦不可株連擾衆。
以滋事端。
可寄信那蘇圖。
令其善為辦理。
再今歲春間。
彗見于天。
在閩疆分野。
今适有漳浦縣民人殺死縣令之事。
未必非其應驗。
可令該督每事謹慎。
毋緻滋事。
至此案起釁緣由。
令其即速查明奏聞。
尋據奏覆、漳浦縣地方。
奸惡兵民。
結有小刀、子龍、二會。
糾黨滋擾。
該故令朱以誠、拏獲數人。
正在審究。
有會首蔡懷、李珠等。
恐一并被拏。
同謀指使賴石。
将朱以誠殺死。
臣已拏獲兇犯。
嚴審究拟。
诏安縣、又有奸民陳作、謠言聚衆。
亦即擒獲訊辦。
查閩省人情。
既多狡詐。
而積習驟難轉移。
地方遇有大案。
持之過急。
既恐變生意外。
操之稍緩。
又慮堕其術中。
惟在慎密以防維。
周詳以應事。
庶幾潛移默奪。
地方無驚擾之虞。
得旨。
所見甚是。
勉力為之。
○戶部議覆、湖北巡撫範璨疏報、漢陽府屬之漢川縣。
安陸府屬之潛江、沔陽、天門、荊門、四州縣。
并沔陽衛。
德安府屬之雲夢縣。
荊州府屬之江陵、監利、二縣。
并荊州、荊左、二衛。
襄陽府屬之襄陽縣。
于本年五六月内。
或因河水泛漲。
或因雨水漫溢。
低窪田地禾苗。
多被淹沒。
廬舍人口。
亦有損傷。
又襄陽府屬之襄陽、棗陽、谷城、三縣。
并襄陽衛。
于本年四月内。
因風雨驟至。
内帶冰雹。
粟谷棉豆。
均有折傷。
應請查明被災軍民。
先動庫項并倉谷。
分别撫恤。
其應完地丁屯饷錢糧。
暫停催懲。
應如所請。
從之。
○監察禦史納拉善奏、直省各關米豆額稅。
永行蠲免。
恐于國計有虧。
請照舊徵收。
得旨。
各省米豆關稅。
朕特沛恩施。
全行免徵。
納拉善乃欲屯膏。
仍行照舊徵收。
所見甚屬纰缪。
豈稱言官封駁之職耶。
着該部嚴察議奏。
尋議、照溺職例革職。
從之。
○補行乾隆四年分、甘肅省大計。
卓異官四員。
分别升賞如例。
○丙戌。
戶部議準、江蘇巡撫陳大受疏報、江浦、六合、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淮安、大河、興化、銅山、沛縣、蕭縣、邳州、宿遷、睢甯、海州、沐陽、共一十八州縣衛。
雨雹水溢。
傷損二麥秧苗。
且各州縣衛。
除興化一縣外。
皆系上年被水之後。
補種秋禾。
俱屬艱難。
請于常平項下。
借給耔種工本口糧。
其山、阜、清、桃、安、五縣。
被災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