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潮頭實非直侵塘根。
塘根實非正當頂沖。
況石塘柴塘。
工料齊備。
因前撫臣盧焯、意見别有所注。
甚至請停歲修。
督臣德沛、意在改建石塘。
遂似刻不容緩所見既殊措詞遂緻過當。
至于塘根漲沙。
固可藉護一時。
而老鹽倉去年舊沙。
漸已塌陷。
今春竟刷去二千餘丈。
近雖雲有嫩沙。
而又消長不時。
實未可恃。
臣因未經伏秋二汛。
未敢冒昧陳奏。
所有浙塘現在情形。
據實奏聞。
得旨。
所奏俱悉
○又奏。
玉環一營。
瑞安、平陽、二縣。
因陡起飓風。
沿海一帶被水。
已委員加意撫恤。
得旨。
所奏俱悉。
○福建巡撫劉于義奏。
诏安縣陳作、聚衆為匪。
經遊擊聞上達、千把總林三等、擒獲首犯。
并續拏餘匪七十餘人。
臣恐此外尚有主持之人。
檄泉州府知府王廷诤、署漳州府知府張廷球、前往查勘。
今據該府等報稱。
細查此案起事根由。
陳作以本年三四月間、诏安缺雨米貴即欲借此為名。
招集匪徒。
計圖搶奪縣城。
後因人心不齊。
又兼官兵搜捕甚急。
餘黨逃散。
其主謀之人。
訪系陳作之兒女親家、生員官亦陽代造逆示。
希冀煽惑愚民。
以為搶縣之計。
現己獲審。
供認等語。
除饬漳泉二府。
究完餘黨。
解省鞫拟現在所調協防兵弁。
俱已徹回。
百姓樂業。
得旨。
所奏俱悉。
王廷诤、人甚去得。
漳州宜調彼為妥。
○又奏。
據台灣道劉良璧報稱。
彰化縣、有奸徒豎旗一面上寫順天二字。
又寫十一人姓名。
内七人、訊系良民。
谕令各回安業。
随經拏獲為首之吳永泰、林察兒、二名。
并匪犯莊列等二十二名。
查台地五方雜處。
遊手無賴之徒。
挾嫌圖陷。
常有豎旗之事。
居民不以為怪。
現在地方安堵如故等語。
臣已檄饬該道府。
将現獲各犯。
細訊究拟。
其未獲各犯。
設法查拏。
得旨。
知道了。
雖屬常有之事。
然不可聽其常有此等事也。
○湖廣總督孫嘉淦奏。
據襄陽府知府孟炤禀稱。
馬快張文德等在府城四牌樓地方。
拾有小紅封。
内裝僞示二張。
書寫總理七十二鎮都督大将軍李梅字樣。
又另單開寫頭等大将軍李勇、次等小将軍陳龍等項名目。
語多悖逆。
明系無賴奸徒。
妄思煽惑。
借現在通緝之逆犯李梅為名。
造作妖言。
若行文查捕。
則傳布愈廣。
止墜奸人術中。
且單内開有張幺白般等詭名。
确系楚人聲口。
奸匪必非外來。
當即嚴饬訪拏。
并密劄撫臣提鎮。
留心查緝。
務須鎮之以靜。
不得輕易聲張。
得旨。
所見頗是。
不聲張而密辦。
以靖根株則可。
若忽視之或緻釀成事端。
則不可。
俟緝獲之後。
即行奏聞。
○湖南巡撫許容奏。
近日米價增貴。
因商販源源搬運。
鄰封官買。
亦有咨會。
理無禁遏。
竊計湖廣雖熟。
在湖廣且難以言足也。
得旨。
所奏俱悉。
各省采買。
固非湖廣之所願。
而各省嗷嗷待哺之民。
尤幸有此也。
若祇為湖廣而行遏籴之政。
非朕一視同仁之心也。
○山東巡撫晏斯盛奏。
江省被水流民。
就食來東。
待哺甚急。
臣饬令查明。
每日計口給米。
總期甯濫無遺。
再地方偶歉。
流民轉徙。
若照例、入境即資送回籍。
未免徒滋道途仆仆之苦。
且回籍亦難依栖。
似可俱令照前一體留養。
得旨。
朕亦尋思到此。
已降旨矣。
此奏與朕意符合。
嘉悅覽之仍應辦理得宜。
更為妙耳。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
山東運河。
南北綿亘一千二百餘裡。
南自江南交界台莊、至臨清之版閘。
名為閘河。
北自版閘至桑園鎮直隸交界三百餘裡。
名為衛河。
亦名下河每年大小輪挑。
止系閘河内、南旺、臨清、濟甯、彭口、等四處塘河。
俟此四處挑竣。
募夫散歸。
額設長夫。
各回本汛挑浚河道。
此成例也。
臣因四處塘河。
夫有定數。
工有定限。
既難挑浚如式。
而長夫必俟協挑塘河完竣。
方回本汛、疏淤挑淺為日無多。
乾隆二三年間。
節次奏明。
酌增挑浚之限期。
更定募夫之工價。
塘河已如式深通。
又将各廳汛長夫、通盤計算。
或工多而夫尚少。
或工少而夫尚多。
酌盈劑虛。
各處長河亦得一律深通矣。
此在閘河以内。
行之數年。
現有成效者也。
至于衛河。
緣河闊岸陡。
河底又系流沙。
不但不能建閘束水。
亦不能如閘河以内、築壩挑挖且灣曲甚多。
漳衛之水。
又挾沙帶泥。
若遇天時久晴。
水弱流緩。
則随處停淤。
雖多費帑金。
亦不能使泥沙去而不留。
是以向來并不挑浚。
下河通判、所屬額設淺夫。
亦俟協挑臨清塘河工竣。
始回本汛、挑切古淺灘嘴等處。
其餘流沙。
随時遇淺刮浚。
此衛河成例也。
臣思衛河形勢。
雖與閘河不同。
但刮無定之流沙。
不能無待于臨時。
而欲除現存之停淤。
不可不豫籌于平日。
今若照閘河築壩戽水。
下金□欣挖土。
勢必不能。
惟有用船撈浚之法。
寬其日期。
撈起泥沙。
駕舟遠送。
以免仍卸入河。
庶幾得寸則寸。
得尺則尺。
舊淤既除。
新淤亦自漸少。
查撈浚之法。
以船一隻。
抵募夫一名。
每船用夫四名。
持長柄杏葉杓。
下屬布兠。
入水撈沙。
傾入船内。
船滿、則駕往河崖。
堆積候驗。
按方計工。
從前泇河彭口。
遇微湖水大之年。
河水不能放歸湖内。
難以築壩興挑。
嘗以此法逐段撈浚。
淺深一律相平。
漕舟并無澀滞。
今衛河淤沙。
亦應照此法撈浚。
今歲小挑。
所有下河通判所屬淺夫、二百一十四名。
募夫、九十四名。
免其赴臨協挑。
即在本汛撈挖。
先将河内淤沙。
探明厚薄。
估定應撈寬深丈尺。
各船鴈列河中。
自上而下。
以次施工。
務令河泓浚深。
以利運行。
至臨清塘河。
近年挑浚已深。
夫工每有節省。
倘少此下河淺、募人夫。
或有應募添補之處。
查有該汛去年節存工價銀四百五十兩。
可以酌量動用。
毋庸請帑。
其下河募夫。
額定三十六日限期。
若工多難以如期報竣。
臣當于各廳汛内、通盤打算。
通融辦理。
亦毋庸動帑。
此于不能挑浚之處。
别求撈挖之法。
即以協挑閘河之夫工。
移為撈挖衛河之用。
雖略為轉移。
而不增一夫。
不動一帑。
于舊例仍無更張。
自來未挑之衛河。
得以撈浚淤沙。
于漕運必有裨益。
得旨。
料理甚屬妥協。
知道了。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
豫省各屬。
秋禾茂盛。
預蔔有秋。
惟開、歸、陳、三府。
前次被水各縣。
不無損傷。
又汝甯許州所屬。
間被淹損。
不過偏隅。
現為撫綏。
務俾得所。
得旨。
如此據實陳奏方是。
雖雲偏災。
彼被災之人。
為苦則一耳。
可不撫恤耶。
○又奏。
上下兩江。
今年水災。
多有窮民就食豫省。
臣動支存公銀兩。
買米分設粥廠。
每日計口散給。
俟彼省水涸可耕。
即分起資送回籍。
得旨。
所奏俱悉。
○又奏。
緝獲沛縣姚窩巨盜姚二胡子、并夥盜姚小臘等四名。
得旨。
所獲盜犯。
何未見題到耶。
此等惟宜速結。
若久留之于獄。
恐别生事端也。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
臯蘭、金縣、隴西、安定、通渭、平涼、固原州、鹽茶廳、秦州、徽縣、秋禾被雹。
現饬勘查。
分别赈免彙題。
惟秦州、通謂縣、二處。
沖倒房屋壓斃人口。
殊堪憫恻。
亦經檄令赈給銀兩。
得旨。
所奏俱悉。
○署兩廣總督慶複奏覆。
交地荒歉。
饑夷流入内地。
良匪莫辨。
已饬令查明。
病餓者暫與存恤。
強壯者酌給口糧。
押送出關。
并嚴禁民人。
不得收留販賣。
至審訊與夷目韋福琯往來之民人葉蓁、并未在夷境主謀多事。
周老六、亦無教習拳棒之事。
俟并案審拟辦理。
得旨。
是。
知道了。
○又奏。
兩粵雨水調勻。
晚禾豐茂情形。
得旨。
覽奏曷勝欣慰。
卿在滇而滇豐今在粵而粵稔。
可謂一路福星矣。
○又奏。
粵西思州邊境土司。
偶值雨澤愆期。
地湧水泉。
灌溉千畝田禾。
農田有賴。
得旨。
欣悅覽之。
所悅者非為嘉祥。
乃為農田之利耳。
○福建陸路提督蘇明良奏。
兵丁關格等不法。
失于覺察。
乞嚴加議處。
得旨。
此事、爾等調度有方甚屬可嘉。
何罪之有。
至兵丁同謀。
乃汝等向來不能約束之咎。
但有此功。
可贖前愆。
今後慎之。
其聞上達、林三、待事定之後。
交那蘇圖、給咨送部引見。
朕欲加恩也。
○漳州鎮總兵龍有印奏。
兵丁關格等不法。
臣有統轄之責。
乞敕部嚴議。
得旨。
汝等此番料理。
頗屬可嘉。
已交部議叙矣。
至于平時失于防範。
不能辭其責。
而甚至兵丁同謀為匪。
汝豈得無過。
俟審明後。
功過亦不相掩也。
○潮州鎮總兵武繩谟奏。
诏安縣匪犯陳作聚衆不法。
臣屬黃岡饒平。
界連閩省。
當饬将備帶兵接應。
拏獲夥匪九名。
解縣審訊。
并堵緝餘黨情形。
得旨。
所奏俱悉。
至汝如此策應有方。
殊屬可嘉也。
卷之一百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