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
○丙子。
駐跸湯山。
○丁醜。
谕、尹繼善已丁母憂。
川陝總督員缺。
着馬爾泰前往署理。
○戶部議準、安徽巡撫張楷疏報、鳳陽府屬之鳳陽、臨淮、懷遠、宿州、靈璧、虹縣、鳳台壽州、定遠、鳳陽衛、鳳陽中衛宿州衛長淮衛、颍州府屬之阜陽、颍上、霍邱、亳州、蒙城、太和、泗州、并所屬之五河、盱眙、天長、泗州衛、共二十四州縣衛。
夏秋被水各屬。
查明乏食貧民。
先撥解銀二十萬兩。
分别赈恤。
新舊額賦。
概行停徵。
從之。
○兵部議準、雲南巡撫張允随疏稱、黑鉛一項。
原系制備鉛彈、以供槍炮之用。
當嚴禁出口。
而馬白界連交趾。
與都竜廠地。
僅隔一河。
該廠五方雜處奸宄潛藏。
現在交地未甯。
若任黑鉛出口。
不無滋釁。
應請仍照原議。
将馬白稅口黑鉛。
禁止販運出口。
所抽稅銀。
請照乾隆三年抽收商販貨稅之數。
以一千一百九十六兩三錢四分三厘五毫、作為定額。
饬令經管之員。
據實抽收報解。
如有侵隐。
查實嚴參。
從之。
○又議準、給事中長柱奏稱、薊州地方。
出有白土。
薊運回空。
帶來轉賣糧船。
舂細過篩。
攙和入米。
一經發熱。
便使米土潤染。
亟當嚴禁。
應請行直督、轉饬薊州文武官弁。
俟糧船扺薊。
即催回空。
不許在該地方刨取白土。
裝帶上船。
并出示曉谕沿河各市鎮鋪戶人等。
不許将白土賣與糧船。
如嗣後經關口汛地。
查出偷買白土。
審實。
将該弁丁、及知情賣土之鋪戶。
照例治罪。
并将不行查禁之文武員弁。
分别議處。
應如所請。
從之。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務張廣泗疏報、乾隆六年分、貴陽府郎岱同知。
歸化、遵義、二通判。
開州、鎮甯、普安、永豐、黃平、麻哈、等六州。
貴築、青鎮、安平、安南、甕安、湄潭、都勻、荔波、施秉、婺川、龍泉、遵義、桐梓、仁懷、等十四縣。
冊報民苗開墾額内額外荒田、四千六百三十九畝有奇。
○戊寅。
上詣恩佑寺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庚辰。
谕、今歲江南、淮、徐揚、鳳、颍、泗、等處。
水災甚重。
米價高昂。
此等營汛兵丁。
雖有月給糧饷。
恐食用尚有不敷。
着于司庫内各借給金□向銀一季。
俟明年再作四季扣還。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前孫嘉淦奏稱、荊襄等處堤工。
必須臣親身前往相度。
通盤計算。
方為有益。
旋報于八月二十一日啟行。
前赴襄陽。
今聞孫嘉淦行至安陸地方。
即便回省。
朕再四思維。
不解其故。
近日襄陽府城。
有匿名逆示一事。
若孫嘉淦先知此事。
欲前往襄陽料理。
固屬不可。
今因查勘堤工而往。
地方适有此事。
孫嘉淦何以行至半途而返。
豈不起人疑議。
總督管轄兩省封疆。
一舉一動。
關系觀瞻。
不應輕率若此。
緻駭聽聞。
昔祖逖擊楫中流。
慷慨滅賊。
今襄陽之無賴。
非若江北之衆也。
孫嘉淦何畏葸至此。
豈不有玷封疆。
可寄信詢問。
令其明白回奏。
尋奏、臣向赴襄陽勘工。
适有匿名逆示一事。
查系一二奸徒。
希圖煽惑。
并無聚衆謀逆情節。
是以一面奏聞。
一面劄谕各衙門。
令其鎮靜。
不得聲張驚擾。
彼時因漢江堤塍。
至沙洋而已完。
襄陽舟行甚難。
且無可勘之工。
不便徒往。
且今年軍政大計。
皆在十月内舉行。
九月望後。
即須辦理。
是以決意返棹。
并非因有逆示之事。
畏懼而返。
得旨。
雖雲如此。
但畏葸之意已形。
心疑之辭頗支。
百口何能緻辨。
一生學問皆虛。
○戶部議覆、侍郎蔣溥條奏、江省被災地方。
赈恤事宜。
一、江省災黎。
或群聚一處。
或流散四方。
饑寒所迫。
最易煽動。
該地方官、應将前後所奉恩旨。
随時随地。
宣揚化導。
俾知朝廷德意。
無微弗逮。
再有司辦理荒政。
應兼留心防察奸宄。
其流民所到之處。
業蒙谕旨。
使各該省随地安插留養。
并令訓谕約束。
而未經流出之人。
又現奉谕旨。
令該督撫于常例外。
加意赈恤。
則災民自不緻乏食。
中有遊手好閑、不安本分之徒。
藉被災為由。
煽惑愚氓。
肆行掠食搶奪者。
應令大吏董率文武。
留心稽查。
随時化導。
不遵約束。
即行查拏。
嚴懲首惡。
以儆其餘。
一、赈恤重務。
該州縣不能分身兼顧。
非濫即遺。
是以委員協辦。
倘本地方牧令、視為客官。
不能和衷共事。
則胥吏呼應不靈。
必妨赈務。
應令該督撫嚴行訓饬。
屏除積習。
一體辦公。
不可妄生畛域。
緻委員掣肘贻誤。
一、散赈地方。
或有本籍紳士。
及殷實之戶。
能出己資。
分任赈務。
實心效力者。
系本地人。
自能熟悉本地情形。
應令地方官核實詳報。
分派各村鎮辦赈。
如果有益災黎。
請照樂善好施之例。
酌量分别議叙。
一、散赈分設各廠。
需用胥役甚多。
皆有額設工食。
而此輩往往乘機侵蝕。
散米、則用小鬥量出。
或攙和糠秕。
赈粥、則夾入硬灰。
僞作稠秾。
因而克扣米石。
在國帑已大為糜費。
而窮民未得被恩膏。
徒有赈濟之名。
而無領赈之實。
應令該督撫、轉饬所屬辦赈之員。
務須親身查察。
倘有前項情弊。
即于散赈處所。
嚴懲示衆。
一、窮黎被水之後。
露栖夜處。
寒濕交侵。
易緻疾病。
該牧令均有父母斯民之責。
自當加意撫恤。
應令地方官開設藥局。
選擇良醫。
推廣皇仁。
加意全活。
毋緻虛應故事。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駐藏副都統紀山、為兵部右侍郎。
○辛巳。
戶部議覆、兩淮鹽政準泰奏稱。
淮屬場竈被水。
鹽價騰貴。
請于原定成本外。
每引再酌給成本銀三錢等語。
查運楚淮鹽價值。
從前酌定。
于賤價外定有貴價。
原以備荒歉之歲。
成本不敷。
俾商人行運無誤。
況于成本外。
酌給餘息。
是該商獲利已多。
無論豐歉。
皆可辦理寬餘。
何得又請增加。
應将該鹽政所請毋庸議。
得旨。
今年江南水災。
非常時可比。
着照該鹽政所請。
以明年四月為限。
後不可為例。
○又議準、雲南災撫張允随疏稱。
安甯、祿豐、嵩明、等三州縣。
雍正十年分。
報墾民屯田地、一十四頃四十八畝有奇。
實系從前捏報。
題請開除。
從之。
○壬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行禮。
○上還宮。
○甯古塔将軍鄂彌達奏、臣自接任後。
聞甯古塔屬之綏芬、烏蘇裡以外。
雅蘭西楞、暨南海島嶼地方。
偷挖人參。
與剌字人犯。
十數年間。
已聚數千人。
從前尚漁獵鹿魚。
摘食榛子過冬。
至春夏間偷挖人參。
潛至甯古塔、吉林、等處發賣。
今則與甯古塔、吉林、奸商結夥。
每歲由甯古塔、珲春、等處。
運緻米糧。
協濟伊等。
伊等亦漸次開墾地畝。
将參抵換各物。
漸立微産。
查南海、并雅蘭西楞地方。
與朝鮮相近。
而南北俱系赫哲、費雅喀、鄂倫春等野地。
不可不查明驅逐。
此項匪衆。
賴甯古塔珲春、等處協濟米谷。
今惟出派官兵。
于要隘斷其濟運。
不久自然解散。
若隐匿既久。
立有産業。
或該處産參稀少。
必至于朝鮮等處滋事。
辦理益難為力。
臣初詢及甯古塔等處大員。
據稱不過一二百人。
續詢因公來省之珲春協領朱蘭太。
亦稱隻百餘人。
臣即饬令訪查。
嗣據禀稱、訪有千餘人。
因相隔較遠。
不知确數。
此事于地方大有關系。
若差人前往。
伊等必畏罪抗拒。
因于本年四月内。
出派舊滿洲那爾布、溫德爾亨、二人。
于臣養廉内、給與銀三百兩。
置買布煙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