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等貨。
扮商販前往。
将伊等栖止地方。
人數路徑。
逐一詳查。
俟那爾布等禀覆時。
再将如何逐散之處。
另行奏聞。
此案非僅派官兵數人。
即可拏獲完結。
謹将臣現在辦理情形。
奏請訓示。
得旨。
此奏殊屬非是。
将軍乃通省統率之員。
如遇此等事件。
必須親往查辦。
若以二人為可信。
屬員反不足信。
将何以服衆。
汝當以防其滋事為念。
切勿輕忽。
○癸未。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甲申。
谕前據晏斯盛、白鐘山、奏稱黃河由江南石林黃村二口浸溢。
貫注微山南陽等湖。
所有滕縣、魚台、峄縣、金鄉、濟甯、臨清衛、等六州縣衛。
村莊田畝廬舍。
多有淹浸。
朕即降旨。
令白鐘山前往堵築。
又據高斌、完顔偉、奏稱、八月二十七日。
黃河汛水陡長。
石林口減水過多。
沛縣城池被淹。
現在竭力運料集夫。
無分晝夜。
緊趕進埽儧築。
臣等坐守該工。
約計十月可以完竣等語。
但查上年六月。
巡漕禦史都隆額、即奏稱石林黃村一帶黃河。
大勢北趨。
二口洩水之處。
俱被沖刷深闊。
竟與黃河平接。
沛縣城郭。
形如釜底。
甚為可危。
倘旁流漸熟。
正流漸阻。
始則為患民田。
久必有妨漕運。
經工部議令于本年汛水未至之先。
将原築土壩。
修補堅實平整。
如遇盛漲。
有汕刷溝漕。
即行填補。
本年三月。
又經侍郎周學健奏稱、二口雖築有土壩。
然河水洶湧。
土壩單薄。
倘桃汛再由此進水。
則銅沛又被淹沒。
民将何堪。
是石林、黃村、二口之急宜堵禦。
自都隆額陳奏以來。
已經一載有餘。
該總河等、即應嚴饬廳汛各員。
星夜相機修守。
以為先事豫防之計。
乃并不竭力董築。
以緻滕沛等縣、田畝廬墓被沖。
小民流移遷徙。
雖今年河水異漲。
不比尋常。
但果能先事綢缪。
當不至如此之甚。
完顔偉、已具摺引咎。
現交部察議。
此時正值三冬水涸。
務必上緊料理。
倘不能如期堵築。
将來或至奪溜阻運。
定将完顔偉等從重治罪。
該部即遵谕行。
○戶部議準、山東巡撫晏斯盛奏稱、登萊等府。
不通河道。
洋面水勢最險。
東省船隻。
從無一至彼者。
若令江省放舟、逾越大洋。
至萊載谷。
複航海至蘇。
挽運抵淮。
不獨風濤洶湧。
抑且挽運迢遙。
且今歲萊屬被水。
民食恐有不敷。
未便以該處糧石。
複行撥運。
查東省臨清、德州、二處。
現在存貯本年奉旨截留江西漕米十萬石。
該地俱屬河濱。
船隻甚便。
若由運河順流而下。
十餘日間、即可抵淮。
運費複省。
其利便之處。
較外洋不啻百倍。
從之。
○雲南巡撫張允随疏報、乾隆六年分。
昆明、晉甯、河西、元謀、恩安、魯甸、鎮沅、七府廳州縣。
共開墾水旱田地、三百五十五頃二十八畝有奇。
○乙酉。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據高斌德沛等奏稱、江南被水地方。
已漸消退。
其高阜之地。
現谕農民趕種秋麥。
但低窪處所。
尚有積水等語。
朕思積水未退之處。
秋麥播種。
已不及期。
若不及早辦理。
并不及種春麥。
小民其何以為計。
着高斌、周學健、會同該督撫等、多方籌畫。
務令水潦速消。
不誤明年春種。
庶收獲有望。
該部可即行文督撫等知之。
○戶部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甘省地處邊徼。
從前土曠人稀。
我朝定鼎以來。
流亡漸集。
然開墾之始。
小民畏懼差徭。
必藉紳衿出名。
報墾承種。
自居佃戶。
比歲交租。
又恐地畝開熟。
日後無憑。
一朝見奪。
複立永遠承耕。
不許奪佃團約為據。
迨相傳數世。
忘其所自。
或租糧偶欠。
或口角微嫌。
業主子孫。
既以奪田換佃。
告官驅逐。
而原佃之家。
又以團約炳據。
忿争越控。
臣查各省業主之田。
出赀财而認買。
招力作以承耕。
佃戶之去留。
憑于業主。
非若甘省佃戶。
其祖父則芟刈草萊。
辟治荒蕪。
築土建莊。
辛勤百倍。
而子孫求為佃戶而不可得。
實于情理未協。
應請将當日墾荒之原佃子孫。
止令業主收租。
果有拖欠。
告官押追。
不許奪佃。
倘立意抗欠糧租至三年者。
方許呈明地方官。
訊實驅逐。
田歸業主。
若業主貧乏。
将田另售。
契内注明。
佃戶系原墾人之子孫。
照舊承種。
不許易佃。
若業主子孫。
有欲自種者。
準将肥瘠地畝。
各分一半。
立明合同。
報官存案。
不得以業主另租與人。
長佃戶告讦之風。
又甘省山多地少。
昔年流寓所至。
穴土而居。
擇山而種。
管業一方。
名曰腳占。
嗣因歲歉年荒。
轉移他徙。
所存地畝。
多成曠廢。
歸入本甲辦賦。
或裡長甲首。
另招他戶。
認墾承種。
名曰招頂。
裡長甲首。
及戶族頭人。
完納正課。
覓占收租。
名曰占耕。
此項地畝。
雖非老荒。
而招頂之人。
積苦翻犁。
占耕之戶。
納課有年。
原為生安死葬之久計。
延至今日。
丁口愈盛。
食指愈繁。
田地貴少。
寸土為金。
奸民觊觎。
借端争控。
哓哓不已。
請嗣後甘省抛荒地土。
本戶子孫。
既已日久不歸。
而招頂之家。
占耕之戶。
辦賦應差。
亦有年所。
既永為業主。
毋許旁人妄控。
倘原業之子孫回籍。
執有老契為憑。
而地鄰族衆。
俱可考證。
計其抛荒年分。
量為酌給。
如在一二年以内者。
将當年所獲耔粒。
全給頂種之戶。
承辦糧差。
次年地畝。
仍歸原業主。
其頂種已過三年。
至十年以内者。
分給一半。
二十年以内者。
十分之四。
三十年以内者。
十分之二。
所分地土。
肥瘠各半。
不得過分紛争。
至三十年以外者。
是否原業之子孫。
無從考究。
概無分給。
不得混争。
至頂種之中。
亦有奸頑之戶。
向因所頂地畝。
原無本主。
而招頂之裡甲。
每年更換。
人非一姓。
數世之後。
物故者多。
種地之子孫。
賴為祖業。
不認老戶差糧。
捏稱另有裡甲。
以緻原糧無着。
裡甲賠累。
應将頂種之老戶。
一概開除。
責令現耕業主。
将實在姓名。
造冊承種。
倘敢藉名詭寄。
希圖隐漏者。
查出照例治罪。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準、河南巡撫雅爾圖疏稱、許州舊額。
取進文童十五名。
近來應試者三倍于前。
人多額少。
應請照府學例、取進二十名。
從之。
○閩浙總督那蘇圖奏、臣考驗各營。
大抵娴于水務。
騎射非其所長。
故弓馬超群者。
十不一二。
且大小營員。
半系本省土着之人。
官兵氣類聯結。
袒庇黨羽。
欺蒙上官。
不但地方有司、公事掣肘。
即道府大員、亦漸為其脅制。
查水師将弁。
俱能谙習水性。
未便更易。
至陸路營員。
操防則各省相同。
應請将漳泉一帶陸路之副、參、遊、守、等官。
凡福建籍貫者。
酌量與浙江省互調。
并懇将候補副、參、遊、守、内。
不系原籍福建之人。
揀發數員來閩補用。
則官非土着。
可無瞻顧之私。
兵丁奪其所恃。
亦俯首而聽約束。
從前營伍習氣。
漸次可除。
得旨。
覽、此見甚好。
但目下不宜驟行之。
亦不宜令營員知之。
但存此意。
行所無事。
于三五年中。
亦可調換全盡矣。
其發往之武弁。
有旨谕部。
谕、現在候補副将、參将、遊擊、守備内。
着兵部揀選才技優長。
精明幹練者數員。
帶領引見候旨。
尋揀選引見。
得旨。
譚五格、茹鈗、張淩霞、哈國龍、史譽、窦甯、杜鹍、穆騰額、陳守清、俱着發往福建。
交與總督那蘇圖、酌量題補。
哈攀龍、亦着發往福建。
以副将題補。
旋據步軍統領奏、請署譚五格、茹鈗、遺缺。
得旨。
發往閩浙以副将題補。
有茹鈗、哈攀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