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之例。
暫停親耕。
遣官緻祭先農壇。
耕耤、令順天府照各直省督撫之例辦理。
從之。
○革職禮部尚書鹹安宮效力行走。
趙國麟。
年老有病。
加恩準其回籍。
○壬子。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常安題覆、紹興府屬之錢清場、西興各圍。
乾隆六年被潮沖沒入海各則田地蕩畝。
共三百七十五頃九十七畝有奇。
請自乾隆六年為始。
均予豁免。
從之。
○兵部議準、署直隸總督史贻直疏稱、馬蘭鎮、為陵寝重地。
差務殷繁。
額兵無多。
所有餘丁二百名。
請仍留防護。
未便如提臣塞楞額、原奏議裁。
從之。
○癸醜。
谕大學士等。
向來先農壇親祭。
始用中和韶樂。
遣官、則同小祀之例。
不用中和韶樂。
查朝日夕月等中祀。
雖遣官仍用中和韶樂。
但不飲福受胙而已。
朕思國之大事在農。
先農宜在中祀之列。
此次遣和親王恭代。
即着照朝日夕月等壇之例。
用中和韶樂。
永着為例。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常安疏稱、江山縣額徵南米。
一千九百二十三石零。
坐撥楓嶺營、及衢州鎮标兵糈。
嗣因關支路遠。
前督臣郝玉麟、題請每石折銀一兩。
至今分款輸将。
民以為病。
請自乾隆八年為始。
将南米折徵銀。
并入地糧徵收。
其楓嶺等營。
仍照例給發兵糧。
從之。
○又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疏稱、省城官發水銀價值。
上年陸續加至四十八兩。
其時較市價尚平。
商販樂于争買。
今市價既減。
商販漸少。
請仍減銀四兩。
以符原值。
從之。
○禮部議準、山西按察使張一□尢咎奏稱、監生因事斥革。
往往易名重捐。
久之故态複萌。
無所不至。
請将從前有易名重捐者。
俱令自首繳銷。
免其治罪。
如有隐匿。
以違制論。
從之。
○甲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前鋒統領奏報、點閱本營軍器。
并無缺少。
得旨。
知道了。
嗣後再遇點閱前鋒營軍器之時。
着會同領侍衛内大臣等。
一同閱看。
○緩山東西由場、上年分水災竈地蠲餘額賦。
分年帶徵有差。
○予安徽和州大江淹斃湖北幫漕船水手黃耀宗、恤銀如例。
○是月。
欽差大學士陳世倌、總督高斌、侍郎周學健、會同河道總督白鐘山、覆奏禦史金溶條奏、石林口合龍之後。
來歲伏秋汛漲。
黃河大溜。
必仍北趨。
可慮者一。
查石林迤下北岸灣曲迎溜之處。
業已開挑引河。
溜歸中泓。
以刷河身。
大溜已遠埽工。
不緻北趨為慮。
又稱、石林口堵塞。
時系冰凍土凝。
春融土解。
可慮者二查上年董築之時。
橫卧大埽。
直入河底。
以上層層加築。
今屆春仲。
并無疎虞。
又稱、黃水側注北岸。
河内南岸日淤。
如黃村口等處。
在在堪虞。
可慮者三。
查黃村四壩。
上年并未過水。
将來石林埽工。
日漸淤墊。
溜趨南岸。
黃村等處。
并無可虞。
惟韓家塘被黃水汕刷。
漸成河形。
應加意防護。
又稱、石林口既開之後。
黃河趨石林者、十之六七。
趨正河者、十之三四。
徐州一帶正流。
平緩淤高。
正河下流。
未必深暢。
可慮者四。
查石林口合龍後。
黃河已歸正流。
徐州一帶。
水深一丈八尺不等。
正河已屬深通。
均無可慮。
得旨。
覽奏稍慰朕懷。
○陳世倌、高斌、等奏、江南赈務。
淮安、揚州、徐州、海州、各屬。
汰過重冒共一十五萬餘口。
鳳陽府屬之宿州、靈璧、颍州府屬之阜陽、蒙城汰過重冒共二萬五千餘口。
其遺赈及聞赈來歸者。
亦節次添補。
現在猶有增删。
臣等饬屬妥辦。
俾無濫無遺。
并不使借名滋擾。
得旨。
所奏俱悉。
○陳世倌、高斌、等奏黃河北岸。
自石林口至蘇家山數十裡。
向無堤岸。
蓋因黃河自入徐州府境。
南北兩岸。
山勢緊束。
河面既窄。
加以汛漲水盛。
恐至下遊受險。
而徐州府治。
正當沖溜。
尤為可虞。
是以向來于北岸李家樓以下數十裡。
聽其漫灘過水。
于南岸毛城鋪設壩。
下疏引河。
分洩盛漲。
以殺河勢。
俾徐郡城池。
得保無虞。
現在石林漫口。
堵築完竣。
埽工堅固。
毛城鋪設壩引河。
随時啟閉。
宣洩合宜。
無再應施工之處。
得旨。
所奏俱悉。
○陳世倌奏。
臣沿河查勘至徐州府。
石林口埽外之水。
高于内水七尺有餘。
又秫稭之埽。
每丈約蟄陷五尺。
恐難禦風浪。
又觀音堂、陳家樓樓子集、等處。
溝漕甚多。
恐汛漲漫入。
現雖已築月堤。
離壩稍遠。
仍拟緊貼埽壩。
添築土戗一道。
以為内護。
溝槽悉行填堵。
并于對岸王家莊、挑引河。
勿使逼溜北趨。
又石林迤東韓家塘。
漸成河形。
應加埽防護。
其對岸沙家塘淤沙。
挺出河心。
急應挑切。
臣随至上江。
逐勘上江之宿州、靈璧、虹縣五河、等處地勢低窪。
一遇大水之年。
黃河異漲。
從毛城鋪、王家山、等處減壩放下。
猶慮不足宣洩。
今議将天然二壩。
改為滾水石壩。
放水入江。
工竣之後。
如果宣洩寬暢。
下遊地方無礙則宿、靈、等州縣之水。
當再設法疏導。
使水消地涸。
至臨淮縣城。
拟遷縣西二十裡。
為鳳陽府附郭首邑下江串場河各港口距海俱有一二百裡口門錯雜交互。
中有間段淤阻之處。
此系高、寶、等七州邑諸水分流歸海要道。
臣即往高寶一帶。
查勘至雲梯關、海口由海州、沭陽、勘至鄒、滕、将上下情形勘畢之後。
即行回京。
得旨。
卿可俟尹繼善到清江浦。
會議定後再來。
已有旨了。
○前任兩江總督宗室德沛奏。
淮、揚、兩屬下河田地村落。
俱有圩岸。
向系民修。
因年久殘缺。
複遭沖坍。
民間貧富不一。
彼牽此制。
不能全複其舊。
必須官為督率。
勸谕奉行。
今地方官赈務殷忙。
又恐顧此失彼。
應另派丞倅。
率領佐雜。
谕令各鄉保公同妥議。
就村落田畝形勢分認。
于農隙時興築。
其實有民力不敷者。
依築官河官堤例。
官給一半工價。
一體興作。
仍令按年加修。
俾圩外之水。
束之歸槽。
圩内之水。
戽之使出。
得旨。
知道了。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
江南未涸地畝。
其積水寸餘者。
現饬督赈各道員。
谕令趕種最早之稻。
即于赈項内買給耔種。
至各處饑民間有竊取之事亦必分别懲治。
得旨是。
諸凡留心、妥酌為之。
○又奏。
淮安、泰州、通州分司所屬鹽場。
米價昂貴。
窮竈艱食。
臣于淮揚赈糧内劃撥三萬石以備各場平粜。
得旨。
所奏俱悉。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巡視南漕禦史金溶、奏南旺大壩。
向例俟南漕已抵台莊。
始行開放。
舟楫通行。
今臨清闆閘外。
有河南撥運江南赈米船一百八十餘隻。
繼有東省碾運臨、濟二處倉谷十萬石。
截留漕米五萬石。
均須運往江南充赈。
臣等将開壩日期。
略為變通。
俾免擁擠阻滞。
即南漕入境。
亦得遄行。
得旨。
所辦甚妥。
知道了。
○白鐘山又奏、籌辦工程物料事宜。
一、料物宜嚴查杜弊。
酌于南北兩岸。
設循環号簿。
填注收用物料。
饬該管文武盤驗外。
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