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八年。
癸亥。
三月。
乙卯朔。
上禦勤政殿聽政。
○兵部議準、署兩廣總督慶複疏稱、番禺縣分防墩頭、南岡頭、二汛千把總。
向無公廨。
請各建衙署。
從之。
○以國子監祭酒開泰、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嵇璜、為右通政。
○以廣西慶遠協副将畢映、為右江鎮總兵。
○丙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宗人府議奏、應封宗室職銜。
王等庶福晉所生之子。
應如何給封。
請旨。
得旨。
從前定例。
王、貝勒、貝子、公等嫡福晉嫡妻所生之子。
方始按級與封。
至庶福晉所生之子。
間有封者。
其庶妾所生之子。
并無加封之例。
去年因定王、貝勒、貝子、公等庶福晉側妻之數。
錫與封典。
故伊等所生之子。
亦準邀封。
觀此較之嫡妻之子。
雖降二等。
揆之不應得封之例。
實屬加優。
今覽宗人府所奏。
似乎加恩之典。
反若從其降者。
甚屬錯謬。
嗣後王、貝勒、貝子、公等庶福晉側妻所生之子。
俱着降二等與封。
○先是宗人府議請合試左右兩翼宗學生。
拔取佳卷。
準作進士。
至是、欽命大臣考取一二等佳卷進呈。
宗人府帶領引見。
得旨。
考取之宗室玉鼎柱、達麟圖、福喜。
俱準作進士。
與乙醜科會試中式之人。
一體殿試引見。
或選入翰林。
或以部屬等官補用。
候朕臨時降旨。
嗣後俱照此例行。
○兵部議準、閩浙總督那蘇圖疏稱、先準部咨。
查減續添兵丁。
查太湖營續添馬兵五十名。
請改為步戰。
并裁餘丁七百一十二名。
裁馬留備倒斃。
此外各鎮協營、及撫标巡鹽額兵。
均難議減。
從之。
○正黃旗滿洲副都統觀音保、以老病乞休。
命以原品緻仕。
○以故喀爾喀輔國公色内之叔恭格、襲職。
○丁巳。
遣官祭先蠶之神
○禮部議準、河南道監察禦史李<?忄原>奏稱、壇廟陪祀。
朝期坐班。
多托故不到。
請敕下各堂官。
嚴饬遵例齊集。
違者将本人及該堂官。
并下部議。
從之。
○兵部奏、旗員子弟随任事宜。
各處城守尉、防守尉、總管、協領等官。
有由京補放者。
其子弟可呈請随任。
至在任久居。
即可在彼披甲當差。
與撥派駐防人員無異。
請嗣後于此等員弁子弟。
有願來京當差者。
聽其來京。
有願留彼披甲。
或協理家務者。
亦均照駐防之例。
聽其随任。
無庸照例詳請咨部。
至各省将軍、都統、副都統、子弟。
年已及歲。
向無奏請随任定例。
但将軍、都統、副都統。
有統轄地方大小員弁之責。
與文職大員相同。
其子弟未便留彼披甲當差。
請嗣後于年已及歲之子弟。
有實須懇請随任者。
先咨該旗存案。
該旗于年底彙奏。
其由京新授者。
如将年已及歲子弟帶往任所。
報明該旗奏請。
從之。
○工部議準、調任江南河道總督完顔偉疏稱、清口兩岸束水大壩。
因乾隆七年、伏秋汛漲危險。
将東壩盡拆。
俾河水東注。
今水勢日消。
又恐黃強淮弱。
有礙運道。
急應重建原壩。
收蓄濟運。
得旨。
依議速行。
○戊午。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戶部議準、署直隸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