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其名。
請将該巡檢照所管地方。
分隸垣、绛二縣轄。
事屬垣曲者解垣。
事屬绛縣者解绛。
如疎防失事。
均于該巡檢責成。
從之。
○調正紅旗蒙古副都統蘇呼濟、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鑲藍旗滿洲印務參領卓巴、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戊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聞得前年準噶爾遣使赴藏熬茶時。
将軍烏赫圖照料。
所辦所言。
俱未甚當。
不合機宜。
來使殊有譏诮之意。
玉保、奉使二次。
深悉準噶爾情形。
此次護送來使。
應遵奉将軍烏赫圖之處。
仍着照常遵奉外。
其餘諸事。
玉保務須悉心妥協辦理。
毋以烏赫圖為将軍。
而存觀望之意也。
着詳悉劄寄玉保知之。
○又谕。
所以命大臣駐藏辦事者。
原為照看達賴喇嘛。
鎮撫土伯特人衆。
遇有應行辦理。
及王頗羅鼐請示事件。
自應按理裁處。
副都統索拜。
人雖勤慎。
辦事姑息。
恐無決斷。
微露不能主持事務之形。
以緻頗羅鼐輕視。
轉非遣往駐藏辦事之本意。
甚有關系。
且從前紀山等辦理章程具在。
着劄寄索拜。
于一切事務。
照從前辦理情形。
酌量妥協。
即行辦理。
勿得猶豫觀望。
○兵部議準、前任湖廣總督孫嘉淦疏稱、湖南長安營廳。
應設新兵一千名。
除廳标兵一百。
長安右營兵二百。
業經題報募撥。
其長安老寨。
尚需兵七百名。
請酌抽鎮筸鎮原裁兵三百四十名。
按馬一戰二守七之例派撥。
改提标馬戰兵為守兵。
改永綏協馬兵為步戰。
其餘饷扣撥新營。
足募馬步守兵三百。
并于永州鎮抽撥六十名。
以足七百之數。
至長安兵米。
歲需三千六百石。
請動道庫米折銀。
令靖州采運供支。
城步、武岡、綏甯、會同、四州縣屯秋糧。
請徵收折色以便兵民。
苗疆入官田畝。
招人租佃。
其撥兵眷口搬移養贍之需。
及沉江渡應募鋪司工食。
均如例支給。
從之。
○起北路軍營效力總兵銜李如柏、為江西南昌鎮總兵。
○予故襲封衍聖公孔廣棨、祭葬如例。
○豁除廣西平南縣墾不成熟田、二百三十四頃八十畝有奇。
○己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疏稱、古州挽送寨蒿營米。
向須水陸盤運。
自寨蒿陸運朗洞米石。
亦險遠難行。
今勘古州至寨蒿。
有盤挨、幹列二灘。
開修舟運。
較為便利。
自寨蒿至朗洞。
有開出高表一帶捷徑。
亦近至三十餘裡。
嗣後二處運腳。
俱可酌減給發。
從之。
○兵部議覆、署川陝總督馬爾泰疏稱、陝省各督鎮采買營馬。
向無報部候示之例。
請嗣後如于本省近邊購買。
各提鎮等給票差往。
即報督提備案。
應如所請。
至遠涉口外購馬。
不拘何處。
祇令先期報明督提。
即查給照票等語。
恐地無一定。
仍有私往駐兵蒙古地方者。
應令該督先行報部備案。
仍于年終彙報。
以憑查核。
如違例私往。
加以重懲。
從之。
○又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疏稱、上江協左營額兵内。
應議裁一百二十五名。
請移拉攬汛外委駐三腳汛。
裁兵九名。
移打略汛守備、駐上江城。
裁兵四十名。
原防柳疊汛外委。
已改隸都勻協。
請裁兵一十四名。
上江城額兵。
酌裁六十二名。
右營額兵内。
應議裁一百一十五名。
請移八開汛千總駐定旦汛。
裁兵三十九名。
原防定旦汛遊擊一員。
把總三員。
外委千把總四員。
請徹把總三員。
裁兵八十八名。
除符應裁兵數。
餘兵二名。
徹歸上江城。
從之。
○調江南崇明鎮總兵張天駿、為福建台灣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之陝西三原縣、已故訓導馬建德妻、秦氏。
○旌表守正被戕之雲南羅平州夷婦亞受。
卷之一百八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