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地方情形。
分晰酌定。
報部查核。
嗣據江撫陳宏謀、開報浮多。
複令确核。
應俟該撫酌定之日。
畫一造報。
一、江船水手。
須豫為雇募。
其開運之前。
應如所議。
按名日給食米一升。
照時價折給。
一、運員随從仆役。
由開運以至交卸。
應如所議。
每名日給工食銀六分。
回時給搭船費一兩五錢。
一、砻夫工食。
請每米一石。
給銀二分。
各府州縣短運彙總處所腳費。
請不拘何項。
先為墊用。
俱應如所議。
至短運腳費。
每石每百裡給銀一分。
與挑米上船。
每石每裡給銀三厘。
各屬水次遠近。
加減扣算。
俱應令江撫陳宏謀、分晰酌定。
造報核銷。
一、各府州縣短運彙總處所。
遇灘淺盤剝。
請照湖南運閩谷例。
每石每百裡。
給銀一分。
若湖中阻淺。
惟平坦淤沙。
且多漁舟帶剝。
每石每站。
給銀三厘。
應俟議準該省報部腳費之案。
查造核銷。
一、船隻應納關料。
如民間裝運貨物。
每于水腳内。
包算另封。
客為收掌。
臨關給船戶上納。
今運米系論石給銀。
并無水腳在内。
固不能責船戶自為上納。
仍應于司庫内為之豫備。
在關在司。
同屬公帑。
應請免徵。
如不可免。
其各船梁頭丈尺。
應納若幹。
及抽單整料之分。
均難豫為估帶。
赈務緊急。
并不便在關守候。
請令各關于船到之日。
即丈量放行。
随再關咨藩司。
候部議辦理。
查乾隆七年十一月内。
據江西布政使彭家屏奏運揚米船情形。
臣部覆令江撫、會同管關監督。
詳查覆奏。
此次酌辦關料之處。
應俟彼案奏到再議。
從之。
○又議覆、淮關監督伊拉齊疏稱、酒麴絹粉等稅。
應照前監督唐英所奏免徵。
自乾隆元年至七年未徵額銀。
并請豁免等語。
查酒麴等稅。
系例内應徵。
未便議裁。
其唐英曆年私免額銀。
應着落賠補。
得旨。
依議。
其從前私自免徵銀兩。
着從寬免其賠補。
○兵部議準、閩浙總督那蘇圖奏稱、诏安營之紅花嶺。
地方遼闊。
奸宄潛藏。
額設把總汛兵。
難于策應。
請添設守備一員。
并于白菜村、添設把總一員。
合溪、渒頭坪、路村、三處。
各設、一塘。
俱歸紅花嶺守備轄。
共添設兵一百一十名。
從之。
○丙寅。
裁武員親丁名冊。
谕。
國家體恤臣工。
文武俱屬一體。
文員則額給養廉。
武職則給親丁名糧。
以資養贍。
自康熙四十二年。
部議由提鎮以及千總。
核定數目之後。
複于雍正六年内特奉皇考上谕。
令武員去任之時。
将名糧停扣募補。
即留與接任之員。
所以體恤之者。
更為周至。
是以武員親丁。
雖年年造冊。
究系虛名開載。
實無其人。
名實不副。
衆所共知。
朕思既為武員養廉。
即應改為養廉名糧若幹。
将親丁姓名裁去。
無庸虛造冊籍。
其各省武員親丁名糧。
向來如何分别多寡。
今如何定例之處。
着該部查議具奏。
○工部議準、江蘇巡撫陳大受疏稱、丹徒、丹陽、運河。
為漕艘商船往來要道。
自乾隆三年。
擇段挑挖。
嗣後每歲撈淺。
久未通長大挑。
今請酌定六年為限。
長挑一次。
責成鎮江府水利通判。
及丹徒、丹陽、二縣縣丞。
臨時相度辦理。
道府不時稽查。
從之。
○正黃旗漢軍都統伊裡布、鑲藍旗漢軍都統佛表、俱以年老休緻。
調鑲黃旗漢軍都統納穆圖、為正黃旗漢軍都統。
以正紅旗滿洲副都統弘暟、為鑲藍旗漢軍都統。
以兵部侍郎紀山、為鑲黃旗漢軍都統。
仍兼兵部侍郎。
○盛京兵部侍郎阿山、以老病乞休。
命以原品緻仕。
○予山西按察使張一□尢咎、以原品緻仕。
命原任直隸按察使多綸、署山西按察使。
○丁卯。
吏部議準、調任山西巡撫喀爾吉善疏稱、绛州屬之垣曲縣。
舊設巡檢一員。
駐橫嶺背。
官為垣曲所轄。
地系绛縣所屬。
稽查彈壓。
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