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船。
一概禁止。
各口小船。
編号約束。
止令照舊往來支海。
以抵郡為率。
如有偷越大洋。
将守汛員弁重懲。
仍嚴饬文武協力查禁。
得旨。
知道了。
應時刻留心者。
○浙江巡撫常安奏報、海塘之華嶽廟。
至馬牧港一帶。
漲有新沙。
東西計長四千二百八十丈。
南北約寬九百餘丈。
足為石塘保護。
士民無不歡忭。
得旨。
欣慰覽之。
摺内又稱、臣慶幸之中。
益用小心。
仍谕在事各員。
倍常防範。
得旨。
朕所喜者此耳。
若謂漲沙可恃。
則二年三年間。
不曾漲沙乎。
○調任湖北巡撫範璨奏。
上年九月。
具奏襄陽郡城。
有不法奸徒。
捏造李梅等姓名。
妄寫悖逆僞示。
當即饬屬嚴緝。
今聞鄖陽府屬。
房縣地方。
有一道士。
招集多人。
襄陽人亦有入其黨者。
且上年襄城。
檢獲僞示之時。
該犯亦在襄郡。
臣查奸徒誘惑。
羽黨必多。
現饬該地文武嚴密訪查。
并差臣标弁兵。
協力辦理。
俟訪明獲犯。
當再據實奏聞。
得旨。
此等事。
斷不宜存姑息了事之見也。
○又奏。
上年安荊一帶水災。
各屬買籴過多。
糧價未平。
其有倉貯可濟者。
毋庸酌撥。
至倉貯無多。
與雖有貯積。
而地屬災祲之後。
必須多為籌備。
當将自川買回米石。
酌量分撥。
俾敷春粜之用。
正月後積雪經旬。
窮民無可傭趁。
令地方有司。
将社倉谷麥。
分别借給。
其社倉不敷之所。
則酌借常平倉谷。
至漢陽之漢口、與荊州之沙市、二巨鎮。
本境外來之人。
聚集甚衆。
經兩淮商人、及本地紳士。
好善樂輸。
并令地方官。
代為經理。
均各得所。
得旨。
所奏俱悉。
○四川副都統永甯奏。
兵丁甲面。
舊壞應修。
惟川省向無繡匠。
甲面多用素色。
不足壯觀。
請于八旗官兵内。
選派幹練官一員。
領催、馬甲、八名。
赴江甯采辦繡花甲面。
一律修整。
其需費、即于滋生項内息銀。
并牧場地糧粜價内動用。
得旨。
着照所請辦理。
此滋生銀兩。
免令兵丁補還。
○四川巡撫碩色、提督鄭文煥、奏報。
黎雅營之富林汛。
為清溪縣地。
于本年二月十二日。
有夷人三百餘名。
各持器械。
蜂擁而來。
經該營遊擊李繼經。
帶兵趕退。
據被獲賊蠻供。
系大渡河南曲曲鳥夷人。
過河劫殺。
官兵追及。
旋即聞風奔散。
居民俱各安堵。
臣等複恐潛來滋擾。
并有無河北夷人。
串通勾結。
現饬該管文武。
調集各蠻頭目。
逐加研訊。
并相度該處形勢。
應作何添兵設汛。
稽查彈壓之處。
俟查覆另奏。
得旨。
知道了。
此等事。
不可以姑息處之。
亦不可濫及無辜。
須料理妥協。
方免贻日後之患也。
○廣西巡撫楊錫绂奏。
各屬米谷。
間有價貴之處。
然雜糧可望豐收。
民間亦多自設鄉禁。
不令米谷出外。
臣饬屬于梧州江口。
查有零星小販。
聽其流通。
多者酌行抽買。
以實倉儲。
西省既有撙節。
而東省仍藉流通。
得旨。
雖雲如此。
然汝但顧本省。
而東省之受累。
已不小矣。
可再酌量情形。
弛禁為是。
又奏、各營兵丁。
連年借項。
現在陸續坐扣。
頗覺艱難。
而不通水次各營。
每米一石。
向例折銀八錢。
偶值價貴。
亦購買不敷。
今已劄商署督臣慶複、于青黃不接之時。
令通省各營。
均借支一月糧米。
秋成後、分月扣還得旨。
覽。
○又奏。
安南進貢陪臣阮翹等。
行經浔州。
聞管理稅廠之知府劉暐潭。
于例看随從船隻之外。
并看陪臣船隻。
辦理甚屬固執。
俟查确後。
酌辦奏聞。
得旨。
此豈失于固執。
并失柔遠之道。
可參處。
以為後來戒。
○又奏。
粵、楚、滇、黔、地處邊荒。
苗猺土獞。
種類錯處。
自雍正八年。
廣東逆匪李梅、逃匿西省之後。
每有挖窖取銀之說。
造說愈妄。
結夥愈多。
即湖南、滇、黔、在在有之。
應請密敕粵、楚、滇、黔、數省文武大吏。
嚴饬地方官員。
将挖窖妖言一事。
留心嚴察。
共相整饬。
久之或可望此風漸息。
得旨。
所奏是。
知道了。
○又奏報、泗城府屬之西林縣。
訪有王姓岑姓二人。
與李梅案内之李捷三、廖士美。
年貌相似。
由西林而過滇省之土富州。
随饬屬前往追緝。
旋據西隆州報。
貴州永豐州。
拏獲妖言惑衆之黃三、岑顯亮、等犯。
供有西隆州夥黨。
旋于西隆獲王文甲、王文魁、二犯。
訊與李梅案合。
或李捷三等。
易名藏匿。
正可從此跟究。
當即饬屬赴西隆地方。
上緊辦理查拏。
俟緝獲後。
再行奏聞。
得旨。
上緊妥辦。
不可使奸匪漏網。
并不可有并案完結之意。
審有确實。
即速行奏聞。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貴州提督韓勳、奏。
黎平府屬之清水河、烏孟江猺箐内。
并該府沖隘地方。
緝獲粵西歸随寨逆苗姚奉明、龍老元。
二犯。
訊有窩藏黔省逆苗石金元情事。
現饬司審拟另題。
至此外黔省各苗。
俱極安靜守法。
仍饬屬加意防範。
務期奸匪絕迹。
民苗安堵。
得旨。
此等妖言惑衆之事。
難保其必無。
但能有則發覺。
發覺則緝獲。
斯邊隅保無事矣。
若存無事之念。
一切置之不理。
将來釀害。
可勝言哉。
○貴州安籠鎮總兵宋愛奏。
永豐州地方。
緝獲李梅案内逆匪黃三、韋阿三、羅阿韋、羅龍、四名。
搜出悖逆符紙。
并續獲之王祖先等。
即訊供咨報督提二臣查核。
複将供出未獲各犯。
于本省上緊嚴緝。
其在滇、粵、各省者。
亦即飛咨各督撫提鎮。
轉饬查拏。
得旨。
所奏俱悉。
斷不可存此疆彼界之心。
一切查拏。
惟應上緊。
以靖根株。
卷之一百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