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應奏不奏。
緘默因循。
朕何以收明目達聰之益。
可傳谕各省督撫等。
其各振作惕勵。
悉朕意焉。
○涼州總兵王廷極奏。
安西新添兵一千三百名。
又補實親丁公費名糧七百五十六名。
兵部原議。
令于現在駐防甘、涼、肅、兵内酌留。
其不足之數。
就近派撥。
安西所添之兵。
即于肅州撥往。
靖逆等處所添之兵。
即于甘州撥往。
甘、肅、兩處撥出之缺。
就近于涼州未裁新兵内。
如數撥補等語。
查涼屬未裁新兵内。
現在遵撥甘州馬步兵四百九十七名。
肅州馬兵一百九十三名。
尚有不敷撥甘、肅、馬步兵一千一百四十八名。
各就近募補。
下部知之。
○以兵部侍郎紀山、為鑲藍旗滿洲都統。
裕親王廣祿管理鑲黃旗漢軍都統事務。
○免安徽壽州、宿州、鳳陽、臨淮、懷遠、定遠、虹縣、靈璧、鳳台、阜陽、颍上、霍邱、亳州、蒙城、太和、泗州、盱眙、天長、五河、懷甯、桐城、宿松、望江、貴池、東流、六安、滁州、來安、等二十八州縣。
鳳陽、鳳中、長淮、宿州、泗州、安豐、六衛。
本年水災額賦有差。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壽祺皇貴太妃金棺前奠酒。
○丙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丁亥。
大學士等議準、前任兩江總督宗室德沛、調任安徽巡撫喀爾吉善、江蘇巡撫陳大受疏陳。
兩江水利河工。
河旁民田房屋挑廢者。
酌給價值耔種工本。
并豁除糧額各條款。
一、河道挑壓地内。
應輸錢糧。
令該處辦公之員丈估。
有糧之地。
将業戶姓名丈尺畝數。
并田地之上下。
編号記冊。
工竣日、地方官覆加勘丈。
開明糧則題豁。
一、淮、揚、徐、海、鳳、颍、泗、等府州屬。
興修水利。
民間房舍。
如有拆毀。
工員就近确勘。
準給修費。
豁除糧額。
一、江省積歉之區。
應将未種菜麥之地、借過耔種者。
祇須豁糧。
不給工本。
已種者按畝免償。
如系業戶自辦耔種。
查明照例給領工本銀兩。
每畝酌給八分。
一、河防如遇民間墳墓。
不得挖廢。
至無糧官地或有欺隐偷種者。
雖有麥苗。
亦不給耔種。
并不得混冒豁除。
得旨。
依議速行。
○閩浙總督那蘇圖、福建巡撫劉于義奏。
台屬常年買谷。
每石四錢。
從前谷賤。
足敷購買。
近年谷價運費。
約需五六錢不等。
請酌增價。
奉部駁與定例不符。
但谷價委系增長。
仍請在泉、漳、等府盈餘項下。
每石加銀五分。
歲豐不以為例。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又谕、着戶部存記。
俟二三年後請旨。
○赈江南鳳陽、淮安、颍、泗、徐、海、六府州屬。
乾隆七年水災饑民。
○戊子。
大學士等議奏。
督撫身任地方。
向來笞杖等輕罪減省之處。
原可自行酌辦。
請嗣後凡遇地方雨少時。
應清理庶獄者。
除徒流等罪外。
其各案内牽連待質。
及笞杖内情有可原者。
一面量減。
一面奏聞。
得旨。
依議速行。
○己醜。
谕、江南淮、徐、揚、鳳、颍、泗、等處。
上年水災甚重。
米價高昂。
朕念各處營汛兵丁。
食用艱難。
準在司庫内借支一季饷銀。
于今年分作四季扣還。
今朕聞得各處被災之餘。
春間糧價漸增無減。
目下又值青黃不接之際。
兵丁不無窘乏。
若再扣還借項。
則食用更苦不支。
朕心深為轸念。
着将前借一季饷銀。
緩至本年秋成後。
于散給冬饷時扣起。
勻作四季扣除還項。
以纾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