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
該部即遵谕行。
○大學士等議準、左都禦史杭奕祿、理藩院侍郎覺羅勒爾森、署直隸總督史贻直、等奏。
查徹直屬各州縣莊頭。
私行典賣當差官地事宜。
一、分别應追全價。
酌給半價之處。
照雍正十三年查徹園頭牲丁地畝之例辦理。
一、白契典賣官地。
淮自雍正十三年分别前後。
酌給半價。
其應徹地内。
已種秋麥者。
毋庸議給工本。
俟秋收後。
退交莊頭管業。
一、莊頭名下。
應追全價半價。
不能當時交還。
将其養家餘地。
及自置田地。
或将徹回地畝内。
酌量撥出。
議定租數。
令民人承種。
限年以租抵償。
至應追全價。
着落用印官。
及莊頭各半之處。
已屬有着。
應準恩免。
一、清查後。
倘有故智複萌者。
事發、照盜買盜賣之例治罪。
地方官徇隐。
及漫無覺察者。
議處。
從之。
○兵部議準、原任江南總督宗室德沛疏稱。
泰興縣境内。
添建營署。
撥兵防守。
将淩家橋汛外委一員。
移駐包家橋汛。
其黃橋汛。
再添兵二十四名。
并委把總一員。
駐劄防守。
季家市。
乃如臯、靖江、交界。
添設大汛。
派兵十名。
并建營署九十六間。
從之。
○以原任内閣學士劉藻為宗人府府丞。
○以詹事敷文、充日講起居注官。
○命内閣學士開泰、仍提督江蘇學政。
○起革任詹事鄂容安、為國子監祭酒。
○以浙江瑞安營副将胡貴、為江南蘇松鎮總兵。
○庚寅。
總理行營事務和碩莊親王允祿等議準、奉天将軍額爾圖奏稱。
皇上恭谒陵寝。
由口外進克爾素邊門。
道經圍場邊界。
自營河以至長山嶺。
應修道路橋梁。
皆不用民夫。
除臣等自率所屬旗下官員兵丁平墊搭造外。
所需薪炭。
并令兵丁于有木之處伐取。
仍令盛京工部事領屯丁燒造運至尖宿頓次備用。
如經過地方乏水。
必須掘井備汲。
在圍場則專派兵丁。
在邊界則旗民共役。
自英莪邊門至盛京。
應用薪炭。
令盛京工部屯丁專辦。
自盛京至山海關之紅牆。
應用薪炭。
則令地方官率領旗民共辦。
自長山嶺下至英莪邊門橋道。
令該處兵丁及台夫修搭。
自英莪邊門至永陵。
自永陵至撫順迤東之二道房橋道。
令盛京工部就近率領旗丁修搭。
至邊内無木可伐。
應動項采買備用。
照例報銷。
自撫順迤西至山海關之紅牆橋道。
令旗員會同地方官。
率領旗民修搭。
所需木料。
除選用舊料外。
不足者亦動項采買。
又原任府尹吳應枚奏準、廣甯所屬胡家窩棚起。
至奉天城止。
所有道路橋梁。
業經委員估修妥備。
毋庸另動帑項。
其巨流等河。
所需浮橋船并渡船。
共四十隻。
應派員估用州縣錢糧興修。
其應備米石草料等項。
均令盛京戶部籌辦。
按站豫備。
并通谕沿途商民。
均立街市貨賣。
不緻有誤。
得旨。
依議。
但旗民等修路豫備。
朕心深為轸念。
應如何施恩之處。
屆期具奏。
○大學士等議覆、兩廣總督慶複奏稱。
安南夷匪交江王。
占奪保樂拈台地方。
其牧馬地方。
又與粵西之平而。
水口、兩關切近。
現在嚴饬地方員弁。
加謹防守。
至内地客民。
難以存濟。
應作何分别放行之處。
必須明立科條。
現在知會撫臣兩司妥議辦理。
查内地民人。
客居外域。
值彼處地方多事。
若果系有業良民。
親屬可據者該關查驗放回。
否或托名竄入。
必緻轉滋事端。
應如該督所請。
俟會議到日。
斟酌妥辦。
至欽州一帶。
雖稱賊匪退避。
不敢滋事。